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加强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采购管理,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公共资源节约和集约配置,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采购法》及其实施办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采购办公用品活动,采购价值达到人民币二万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需要进行定点采购。
三、定点采购的确定
采购人根据采购品目的特点、品质、价格和服务等方面考虑,需要经过评估和定点采购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当根据真实、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在采购前组织诚信合规的供应商开展公开、竞争性谈判,确定具备条件的供应商为定点供应商,经采购人批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通过定点采购,采购单位可以实现“先选人、后选品”的目的。定点采购制度能够有力地保障了办公用品采购的质量、效率和成本。
四、定点采购管理
(一)定点采购人的职责
定点采购人应当按照《定点采购合同》,及时将具体采购计划及采购内容告知定点供应商,并协调督促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与产品质量、种类、数量、交货期等相符的产品或服务。
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定点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定点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采购合同等规定,对采购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等与采购活动有关方面的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确保采购工作规范、透明、公正、公平。
(二)定点供应商的职责
定点供应商应当遵守定点采购合同,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质量、数量和时间等要求提供办
公用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采购合同履行的正常进行。
定点供应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维护自身的声誉和信誉,杜绝不良商业行为,保证供货的质量和交货的及时性,积极协助定点采购人的工作。
(三)定点采购的报审程序
1.定点采购采用公开、透明、公正的采购方式进行。
2.定点采购人应当在至少两个月前,向定点供应商告知本次采购计划、采购人的需求以及后期合同履行的各个条款。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3.定点供应商在采购计划通告接收后,应当根据科学、有序和合法的前提条件,及时设计、组织、制定竞标方案。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完整、合法的竞标文件。
4.在采购人对存入的竞标文件进行开封核查后,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应当全程参与定点采购过程中,负责评审、定点等。
5.定点采购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签署《定点采购合同》。
五、采购活动的风险管控
风险管控是定点采购工作品质和效果的重要保障。采购风险主要包括价格波动风险、供应商风险、品质风险、交货周期风险、合同履约风险等。
定点采购风险一旦发生,将影响采购任务的正常完成和办公用品的到位,因此,定点采购人需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从源头、流程和结果三个方面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采购活动安全无事故,畅通有序地完成。
六、定点采购的承诺和约束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定点采购双方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定点供应商应该承担向采购人承诺交货期限的合同责任,定点采购人依法按照采购合同实施采购,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在定点采购活动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定点采购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依法享受采购权益与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的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厅牵头起草,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对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需在实施过程中及时进行修订,并提交省直有关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