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成本控制制度之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办公用品分类
第一条办公用品分为非消耗品、易耗品两种, 计算机耗材类属于易耗品中:
1.非消耗品:计算机、打印机、订书机、档案盒、档案袋、票夹、印台、笔筒、剪刀、直尺、起钉器、电话机等相关办公用品;垃圾桶、扫帚、拖把、手套、整理箱、塑料凳、插线板等卫生清洁用品。
2.易耗品:
(1)白板笔、签字笔(芯)、圆珠笔、铅笔、修正液、笔记本、信封、固体胶、透明胶、订书针、回形针、橡皮擦、燕尾夹、便利贴、文件夹、垃圾袋、擦手纸、卷筒纸、肥皂、洗手液等相关物品。
(2)计算机耗材类:墨盒、硒鼓、碳粉、A4 复印纸、电脑打印纸等相关物品。
第二章办公用品管理
第二条办公用品实行定额管理,行政职能部门易耗品中的第一类,办公经费每人每月5元包干,超过部分从科室奖励性绩效扣除;临床医技科室办公经费实行双倍扣款。
第三条其余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部根据前两年用量和医院发展规模,测算出每个科室每年办公经费预算,年初下达预算,超出预算部分不予支出。
第四条所有办公用品必须在设备资产部提供的目录内领用,超目录领用的,需向相关职能部门、设备资产部申请并经过分管院领导同意。
第三章办公信息化产品配置标准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第五条办公信息化产品按标准配置。院办公室负责行政职能部门打印机定额配置,信息部负责临床医技科室打印机定额配置。院领导、科主任、副主任等不单独配置打印机;无特殊工作需求不得配置彩打印机。
(一)行政职能部门
1.台式办公电脑:行政后勤岗位按每人1台的标准配置。外勤及工勤人员原则上不配置,如实际需要,按每班组1台的标准配置。
2.打印机:各行政职能部门原则上每个部门配置一台黑白激光打印机。设置有二级科室的部门以及为患者提供服务的窗口部门按需配置,如病案管理科、门诊收费室、住院结账处等。(各科室配置详情见附件)
3.笔记本电脑:一级行政部门限配置1台,使用科研项目经费配置除外。
(二)临床科室
1.台式电脑:外科大楼每病区医生站与护士站共配置不超16 台,内科大楼每病区医生站与护士站共配置不超过18 台;科主任、副主任及护士长可另行配置;每门诊诊室配置1台。
2.打印机:每病区医生站配置不超过2 台黑白激光打印机。每护士站配置1 台黑白激光打印机,1台条码打印机,1 台针式打印机;每门诊诊室配置1 台激光打印机;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办公室不再配置打印机。
3.笔记本电脑:重点学科可申请配置1台。其他科室可用科研经费申请配置1台。
(三)医技科室
1.台式电脑:医技部门每核算单元可配1-2 台(用于连接设备的除外);科主任、副主任、技(护)士长可单独配置1 台。
2.打印机:每科室配置1-2 台黑白激光打印机(用于检验检查报告打印的除外)。
3.笔记本电脑:每科室可用科研经费申请配置1 台。
第四章办公信息化产品申请与报废
第六条各科室新增信息设备需通过OA 流程向院采购办(设备资产部)申请,经相关部门及院领导批准后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购,由信息部进行安装维护。
第七条电脑、笔记本电脑报废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6年,打印机报废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3年,未达报废年限的产品又确需更新的,需由使用部门申请,信息管理部写明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意见后方可报废。未达到报废年限提前报废的,临床医技科室继续计入科室支出,直到折旧完毕;行政后勤科室在奖金中扣除。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医院办公室和信息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