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化我省农村信用社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以下简称置换贷款)的清收管理工作,确保专项中央银行票据顺利如期兑付。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银发[今年]181号)、《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银发[今年]2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定向发行、用以置换农信社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置换贷款是指农信社认购专项票据后,以专项票据置换到表外核算的不良贷款。
第三条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操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置换贷款由人民银行委托农村信用社全权处置,农村信用社要对委托期内置换贷款的资产保全负责,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办发[2000]170号)等文件的要求依法尽职进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清收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第二章内控管理
第四条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门是管理置换贷款的职能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辖农信社置换贷款的管理、清收处置工作,各农信
社具体负责置换贷款的日常管理、清收盘活、资料保管等工作。对大额的置换贷款也可由联社资产保全(管理)部门集中统筹管理和清收处置。
第五条置换贷款实行造册登记、专人管理、单设账户、监督考核的管理原则。
(一)信用社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置换贷款管理登记册,逐户登记置换贷款的基本资料、不良贷款成因、清收措施和进度、处置收入与费用等情况。
(二)各信用社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置换贷款进行跟踪管理、资产保全等工作。管理人员对所置换不良贷款负直接的管理责任。
(三)各信用社要设立单独账户,具体记录处置置换贷款的各项收入及费用等账务处理内容。
(四)县(市)联社要对各信用社置换贷款的保全、清收进度和处置费用支出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制定一系列的奖罚措施进行考核,以确保专项票据能按期兑付。
第六条及时整理贷款档案资料,将已置换贷款的档案资料单列管理,按户建立档案资料,以备调档检查。同时必须检查各项法律文本的完备性,逐笔健全保全置换贷款债权的法律手续,妥善、完整保存置换贷款的原始档案以及保全、处置、清收的原始记录。对缺失法律文本的情况进行登记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贷款风险。
自专项票据发行之日起,信用社应妥善保存与置换贷款相关的所有原始档案5年。
第七条做好对置换贷款诉讼时效的管理,农信社应密切关注不良贷款企业或个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变化,落实专人负责催收,确保每笔贷款不丧失诉讼时效;对每笔置换贷款至少每半年一次要求债务人签收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其他有效的债权确认文件,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
对于一些手续不全,特别是已丧失诉讼时效的不良贷款,农信社要及时采取各种有效的保全措施,完善相关手续,延续贷款的诉讼时效,最大限度地维护农信社的债权利益,减少债权损失。
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范道德风险。各信用社有关人员在管理及清收置换贷款时,必须注意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借款人透露有关置换信息和置换贷款的资料,防止出现借款人知情后降低还款意愿、甚至恶意逃废债的情况,切实保障农信社的债权安全。
第三章清收处置
农村信用社贷款第九条农信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置换贷款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不同的分类,制定合理的清收计划及针对性的清收盘活措施,力争在专项票据兑付前基本处置完毕置换贷款;未完成处置工作的,应落实处置责任,并制定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
第十条对置换贷款可通过现金收回、以物抵债以及贷款重组等方式进行清收盘活,置换贷款原则上不能
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进行处置。
对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清收置换贷款的,其有关操作按照《信用社
(银行)以物抵债管理办法》(粤农信联发[今年]90号)规定执行。
对于通过贷款重组方式盘活置换贷款的,农信社可通过与借款人和新的债务承接人重新签订债务确认协议或借款合同的形式进行,重组后的贷款仍在表外反映。
第十一条积极拓宽清收渠道,在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农信社可灵活运用法律手段及招标清收、委托清收、风险代理等各种手段对置换贷款进行清收处置,同时要做好与地方党政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争取地方党政的支持,充分运用地方政府给予的各种扶持政策进行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处置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第十二条对可能造成损失的置换贷款的处置,应坚持集体审批的原则,经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进行。处置后造成损失的,其损失额度作为已处置未能收回的置换贷款,在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供联社有关审批文件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贷款,农信社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书面文件,逐笔说明无法收回的原因,并根据人民银行银发[今年]247号、广州银发[今年]122号文件的要
求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四章考核和奖惩
第十四条置换贷款清收管理工作实行主任负责制。省联社根据各联社清收进度,对清收效果不理想,无法达到人民银行兑付专项票
据所要求的相关标准的,将追究联社主任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置换贷款报告制度。各联社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按时上报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并按季向省联社报送《信用社(银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清收处置情况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建立置换贷款监督检查制度。联社应加强对专项票据置换贷款管理的稽核检查、督促,以确保清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七条联社对置换贷款要严格考核、责任到人,建立个人收入与清收任务相挂钩的考核制度。清收奖励标准参照现行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奖励办法的相关规定。财务状况较好的联社,可根据置换贷款的清收难度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实行置换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问责制度。对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农信社置换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置换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