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基本制度是辖内各级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及其所辖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省联社及其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用社信贷业务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区域产业政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坚持自主经营原则;坚持有效控制风险原则。
第四条 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表内信贷业务
、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 本基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信用社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原则
第六条 信贷经营管理组织结构设置。
(一) 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
主要负责指导全省信用社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制定各类管理制度和办法;通过现场、非现场方式加强对信贷业务的检查监督;为法人行社提供系统平台等服务;协调各方关系,提高信用社业务发展质量和速度;对法人行社超过规定权限的信贷业务开展咨询。
(二) 法人行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信贷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包括: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法人行社董(理)事会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最高风险管理和信贷决策机构,承担信贷经营管理的最终责任。负责批准信贷工作制度、风险管理战略政策、目标计划,决定授权、奖惩等重大事项。董(理)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三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政策,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对本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管理。三农委员会执行协调、推进全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管理与发展。
2.监事会
监事会是法人行社的监督部门,对股东(社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全面了解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制定、执行信贷管理制度;监督高管层尽职开展信贷经营管理;对违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3.高级管理层
高级管理层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对法人行社的发展质量和速度负有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执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完善信贷管理的程序和操作规程;掌握信贷管
理经营状况及风险管控水平并采取有效措施提升发展质量、速度;完成董(理)事会下达的经营指标。
法人行社贷款审批委员会(简称“贷审会”,下同)是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智力支持者,在经董 (农村信用社贷款理)事会通过的信贷制度办法和批准授权范围内,评估审批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贷审会实行法人行社行长(主任)负责制,对董 (理)事会负责。行长(主任)或分管行长(主任)为贷审会主任或副主任。分管行长(主任)组织执行理(董)事会和主任有关信贷工作决策和安排,对主任(行长)负责。贷审会由信贷、财务、风险、稽核、发展等部门负责人等成员组成,也可吸收本单位以外的法律、财务、工程投资等专家参加。
4.信贷业务前中后台部门
(1)法人行社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设立业务发展部、信贷管理部和风险管理部。
业务发展部(或客户经理部,负责贷前管理)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及支付审查前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负责拓展信贷客户、组织存款、营运资金。
信贷管理部(或计划信贷部,负责贷款日常管理)负责制订信贷业务计划、制度、办法,履
行支付审查、贷后检查、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等信贷日常管理职能,组织信贷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信贷业务审批和整体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部(或资产保全部,负责贷后管理)承担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处置工作,落实不良资产责任追究,监测、控制贷款到期收回率和新增不良贷款等数据指标,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2)分支机构(支行、信用社、分社、分理处):
根据服务区域和业务量大小,设立行长(主任)、分管信贷(行长)主任、客户经理、信贷内勤等岗位,分别明确岗位职责。
成立贷款审查小组(简称“贷审组”,下同)负责本级授权权限内信贷业务的风险及可行性的评估审批、超过本机授权权限范围信贷业务的审批上报。行长(主任)任贷审组主任,贷审组实行主任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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