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贷款利率定价指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利率市场化形势,建立和完善科学的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的整体效益和风险管理能力,实现效益目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金融政策,结合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贷款利率定价,是指广东省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按照不同的贷款对象,综合考虑成本、风险等因素,结合实际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贷款利率定价的对象,包括已在农村信用社发生贷款业务或即将发生贷款业务的所有客户。
第四条贷款利率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能够覆盖经营管理贷款所付出的成本、承担的风险和期望的资本回报,在有效管理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市场化定价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市场利率水平变化、业务发展和同业竞争策略进行灵活调整。
(三)差别化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四)依法合规原则。贷款利率定价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及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辖内办理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贷款利率定价管理体系由联社理事会、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可由联社相关职能的委员会承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可由农村信用社相关职能机构承担)、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可由农村信用社相关人员担任)组成。
(一)联社理事会负责确定联社年度利润目标,并以此作为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总目标。
(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是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领导和决策机构,负责根据利润目标审定贷款定价政策、模型、定价授权等方案,对全辖贷款定价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与监管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对有关定价事宜进行联系等。
联社指定部门作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委员会下设的贷款利率定价办公室,负责联社贷款利率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小组是县(市)联社贷款定价的执行机构,负责管理本机构的贷款定价行为,贯彻定价政策,并在权限范围内确定贷款利率。
农村信用社贷款(四)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执行人员具体执行定价管理政策,收集贷款客户相关资料,进行调查分析,并初定贷款利率水平。
第七条财务会计、市场营销、信贷管理等部门是贷款利率定价的支持部门。财务会计部门提供年度贷款的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税负成本以及应由本年度分摊的以前年度亏损等;市场营销部门提供市场利率等相关信息;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资产负债目标要求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及结构、客户风险、同业竞争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定价方法
第八条根据客户的情况和农村信用社的自身管理要求,在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的范围内,按照公司类贷款业务及个人类贷款业务分别进行贷款定价。
第九条贷款利率定价参考模型。贷款利率的定价采用最优惠贷款利率加点浮动的方式确定,参考公式为:
贷款利率=联社最优惠贷款利率+贷款利率调整点数
联社最优惠贷款利率=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1+联社最低利率浮动系数)
贷款利率调整点数=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客户利率浮动幅度
第十条联社最低浮动系数的计算。联社最低浮动系数是指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付息成本率、平均费用率、税付成本率、不良资产损失的风险补偿率、最低目标利润率确定。各联社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最低浮动系数,如有需要,也可随时调整。
第十一条客户利率浮动幅度的确定:
(一)根据各项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表一、表二),查相应的浮动系数与权重。
表一:
公司类贷款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0.1 0.3 0.5 0.7 权重
信用等级 AA A B B以下 0.2
微型企业等级优秀较好一般一般以下
资产负债率(未评等级) 30%以下 30-50% 50-70% 70%以上担保方式质押抵押保证信用 0.3
入股情况 20%以上 10-20% 10%以下未入股 0.1
存贷比例 25%以上 15-25% 5-15% 5%以下 0.1
中间业务收入率 20%以上 10-20% 5-10% 5%以下 0.1
在金融机构的违约记录无不良记录不超过2次不超过5次超过5次 0.2
表二:
个人类贷款业务利率浮动指标与浮动系数对照表
浮动系数 0.1 0.3 0.5 0.7 权重
信用等级优秀较好一般一般以下 0.2
家庭负债率 20%以下 20-30% 30-40% 40%以上 0.2
担保方式质押抵押保证信用 0.3
入股情况 20%以上 10-20% 10%以下未入股 0.1
存贷比例 10%以上 8-10% 5-8% 5%以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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