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农村信用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x农村信用社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基于贷款人委托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对借款人合法拥有的存货进行监管,以存货价值作为首要还款保障而对借款人提供的短期贷款(不包括期货交易所的标准仓单质押贷款)。
第三条 根据存货质押方式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操作模式。
静态质押是指在质押期间质物处于封存状态(不改变质物形态、数量和占有人),直至质物所担保的贷款完全清偿后方可解除质押。
动态质押是指贷款人确定质物种类、数量、质量和价值的最低要求,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可自由存储或提取超出贷款人规定的最低要求的部分质物。
第四条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实行授权办理,贷款人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信贷管理基础,信贷资产质量良好;
(二)业务办理地具有广泛的大宗商品生产、流通或存量资源,商品交易活跃,市场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
(三)与贷款人选定的物流监管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四)拥有从事存货质押贷款的专业人员和必要的岗位设置。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借款人除满足《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条件外,须同时具备以下准入条件:
(一)在贷款人开立结算账户,企业必须以该账户作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
(二)生产经营正常,购销渠道通畅,无拖欠货款及其他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贸易纠纷;
(三)以质押存货为主要原材料、产成品或主营货物,对质押的存货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
(四)对质押的存货享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权属、货款、税收等方面纠纷和争议;
(五)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业务申请人与监管方无关联关系;
(七)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贷款人接受质押的存货包括大宗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通用性,用途广泛。
(二) 质量合格,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且不属于国家环保政策限制的商品。
(三) 物理、化学性能稳定,损耗小,用途广、不易变质,便于长期保管。
(四) 具有可分割性,规格标准化,便于计量。
(五) 有公开、透明、相对稳定的市场价格,可以及时准确地进行价值评估。
(六)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和便利的销售渠道,流通性强,易于变现。
(七)权属清晰,借款人以合法方式取得存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能够提供相对应的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足以证明权属的单据,进口货物已付清有关税费,未将存货转让给第三人,也未在存货上为任何第三人设定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物流监管企业条件与认定
第八条 与贷款人合作的物流监管企业(第三方监管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农村信用社贷款(一)从事物流仓储监管业务,仓储监管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能对货物进行实时监控;
(二)经营能力和财务实力强,具备违约责任赔偿能力;
(三)优先选择区域内知名物流企业;
(四)商业信誉良好,没有不按单发货的不良记录,未发生因监管不善导致的商品质押失效或者质押动产缺失事件,无重大法律纠纷,在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五)能够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的监管服务,配合贷款人进行信息查询和现场查验;
(六)其他贷款人认为必须的条件。
第九条 物流监管企业的认定需提供以及材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已经年检);
(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经年检);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样式;
(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样式;
(五)股东构成及验资报告、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基本材料;
(六)公司业务情况说明。
第四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用于满足借款人特定交易项下的临时性资金需求或与未来约定收入相对应的先期支付等。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质押率等要素审慎确定,一般不超过核定存货价值的80%。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质押存货属于带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的商品,贷款期限应早于该商品有效期或使用期限前六个月。
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到期后一律收回,不得展期。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
第十四条 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
第五章 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类客户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除应符合《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质物的合法权属证明,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须提供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对质物为进口货物的,须提供相关的缴税凭证;
(二)仓单或质押存货清单,须记载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包装、价格、有效期或使用期限等要素;
(三)出厂质量合格证、专门质检机构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商检证书》等证明商品规格、质量、等级的权威证明文件;
(四)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类客户第三方监管存货质押贷款除应符合《x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贷前调查内容外,贷款人须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质押存货、物流监管企业和借款用途等是否符合第二章的有关准入规定。
(二)质押存货的合法性,如购销合同、海关报关单、出厂证明、增值税发票等;如果是国家限制经营或特许经营的商品,必须持有相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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