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1.22
∙【字 号】汕府办[2005]56号
∙【施行日期】2005.11.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农村信用社贷款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5]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汕尾市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提高我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最大限度的降低信用社经营风险,减少资产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粤府办[2005]25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政策规定,从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秩序、维护农村信用社债权和农村金融稳定的大局出发,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力量.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统筹安排,多策并举,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改善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2002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7.5亿元,占各项贷款总额的60.3?%,根据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规定,票据兑付时,不良贷款降幅必须达到50%,才能得到央行的兑付资金。截止2004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账面不良贷款余额5.6亿元。经测算,到2007年底,全市农村信用社需清收不良贷款27859万元,才能达到央行兑付票据的标准。具体清收目标为:
(一)2005年实现清收目标21699万元(其中票据置换17477万元,实际清收4222万元);
(二)2006年实现清收目标4628万元;
(三)2007年实现清收目标1532万元
;
三、清收的范围和重点
这次清收的范围是全市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形态的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清收重点是:
(一)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三种贷款”,即自批自贷贷款、介绍担保贷款、违规发放贷款(包括越权贷款、垒大户贷款和跨区域贷款);
(二)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自贷、介绍、担保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
(三)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贷和不正当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
(四)村委会及村干部的不良贷款;
(五)企业及个人恶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
四、清收的方法和步骤
(一)成立机构。
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任务艰巨,为确保清收工作成效,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已签订的改革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纪检、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公安、财政、国税、地税、审计、劳动、工商、人民银行、银监局、农信联社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和依法打击逃废债工作,并负责清收责任的落实和对责任人的处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统计、任务分配,对清收工作进度进行汇总、通报,并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也要相应成立组织机构,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
(二)清查摸底。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要借此次全面清产核资的机会,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内部员工“三种贷款”;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自贷、介绍、担保的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及其部
门自贷和不正当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村委会及村干部的不良贷款;企业及个人恶意拖欠、逃废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要进行逐笔调查摸底,逐笔登记,逐笔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人或追讨责任人,制定清收计划和时间进度表。
各联社要将清查摸底情况、处置意见和公职人员拖欠、介绍、担保贷款名单,以及县(市、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部门贷款统一汇总上报各县(市、区)的清收工作机构。各县(市、区)政府的清收工作机构要根据农村信用社上报的清收意见进行研究,区别不同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协助清收通知书,并对清收结果进行监督。
(三)分类处置。
根据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各县(市、区)政府清收机构和农村信用社要通过法律制裁、纪律约束、金融制裁、舆论催债、行政手段等综合措施分类开展清收和打击逃废债工作。
1、因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不善形成的内部工作人员“三种贷款”和违规贷款,要分清责任,严格实行责任清收和责任追究。具体由市信合办和各联社制定实施办法进行清收。
2、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拖欠或介绍(有文字依据)、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
要责成责任人(借款人、介绍人、担保人)在2005年底前归还贷款本息的50%以上,至2006年底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责成所在单位强令予以停职停薪(只发基本生活费)处理;至2007年6月底,仍未归还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纪律和组织处分,通过纪律、组织措施仍无效的,应继续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3、对县(市、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贷款及政府所属部门贷款(包括担保的贷款),已到期的,要求在2005年底以前全部还清,未到期的应于到期日前还清,并实行县、镇政府一把手负责制,由县、镇政府一把手监督欠款单位按期归还欠款,对不能在限期内偿还贷款的单位负责人,要向清算小组说明原因;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采取行政措施强制清收,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属于财政供给的单位。政府财政部门可从其单位经费中扣还贷款。对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分清和落实责任,由干预部门负责限期组织清收。对政府、建设商、农村信用社因工程形成“三角债”关系的,政府在归还建设商资金时,应全力协助农村信用社收回建设商所欠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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