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区划是国家对所辖领土进行分级管理的区域结构,是中央集权出现后的产物。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随着朝代的更迭,其最明显的变化特征莫过于行政区划的变化。从行政区划的定义可知,其变化过程是和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同步的,因而地方的行政区划和中央政府便会产生分权和集权的矛盾,而这也是推动行政区划变动的主要动力。可以说,中国行政区划的变迁史也就是中央和地方权力的调整史。
那么行政区划的划分又是以什么为标准的呢?由于行政区划的作用是统治和管理土地和人民,因此其划分和管理的决定性因素是政治。在中国历史上政区的划分是以政治为首要因素,同时顾及到自然、经济等相关因素。在中央政权稳定的情况下,最理想的是三者的兼顾。
具体从政区地理的角度来看,行政区划基本上遵循四个要素,即中央到地方分几个层次进行管理;行政区面积范围;国家内部政区间的界线;行政中心的选择。
每一次改朝换代都意味着行政区划的变迁,而这种变迁也在很大程度上综合反映了我国人文地理面貌的变化。
中国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地方行政单位是县,至春秋早期其含义已与邑类似,并多见与各类文献中,而秦和楚更是最早势力含有行政区划意义的县的国家。
较之县稍晚出现的是郡,大约在春秋中晚期,初期郡的地位较低,地理位置也较偏远。此时郡与县的出现已经开始慢慢打破西周以来的分封制度。
至公元前221年,秦统一六国,废分封,行郡县,使郡县二级制得到正式的实行。初分天下36郡,后增加桂林、南海、象郡等至46郡。
中国有几个省级行政区至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是由于秦末农民起义中六国旧贵族的要求,也是巩固新生政权的需要。尽管后来汉高祖陆续废除异姓王而分封同姓诸侯,地方和中央集权的矛盾还是无法避免。这就出现了从景帝开始的削藩策略,至汉武帝时期推行推恩令等措施,使汉代王国灵帝大为缩小。至此汉又回归至郡县二级制。西汉初继承秦41郡,至汉平帝时中央政府所辖103郡,而东汉时达到105郡,但此时由于刺史制度的实行和演变,郡的行政级别已将为二级,州则升至以及行政区。
从东汉开始至魏晋南北朝,实行的是州郡县三级制。其发展经历了东汉的十三州到三国的十
九州再到西晋时的二十一州。西晋后,由于侨置郡县的泛滥,行政区划开始变得异常混乱,州的数量也大大增加,从刘宋的二十一州到陈的六十四州(公元580年),而在公元581年,北方的州的数量已达到二百一十一。此时州郡县三级制已混乱到极致,行政区划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至隋唐五代,都府制代替了州郡县三级制,隋至唐初设总管府,唐武德七年改为都督府,又由于少数民族政权对唐边疆的压力,遂开始设置节度使,掌一州或数州之军政大权。而节度使的权力过度膨胀导致的结果便是安史之乱,唐代也由此由盛转衰。
至两宋,开始实行道路制,其中,北宋保持时间最长的是二十三路,即北方十路,南方十二路,外加京畿路共二十三路。至南宋由于领土大为减少,只有十六路。宋代为了防止地方专权,尾大不掉,在同一层级设置多为长官分管各项事务。如转运使(漕司)掌管财政,提点刑狱使掌管司法、监察、安抚使掌管军事等。
至元代实行源于魏晋时期行台制度的行省制,由行省、路、县三级政区组成。行省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全称行中书省,简称行省。公元1790年,确立十三个省级行政区。包括中书省直辖区,宣政院辖区和是一个行省。至元末,行省制趋于混乱。
至明代,省级行政制度日趋完善,洪武九年,该行省为承宣布政使司,行省取消,但习惯上仍称省。明代的省份是都指挥使司辖一省卫所年户。明代共十六都司,五行都司,二留守司。
至清代,总督、巡抚成为地方实官,实行省、府、县的三级行政区划。而边疆地区则实行不同于内地的行政区划,如东北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等。
至民国时期,增设四特区,即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四地。在北京政府时期全国共二十九个省级行政单位。在南京政府时期,该行政区划为省、行政督察区、县三级。
总结中国古代的行政区划变化,可以看出在两千多年间,我国行政体系经历过几次重大的变化。其表现为以下特点;首先以监察区划或军事区划转变而来;其次随着时间的推移,行政区划层级呈下降趋势;第三,历史时期的行政区划以三级制为主;最后,地方首长多由中央派出官转变而来。
补充:
中国古代行政区划的演变
早期国家的政治制度是基于氏族社会的传统而建立起来的。夏、商、周三代的政治制度都保留着氏族社会的特点,如商朝的内外服制度、西周的分封制都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组织的纽带,这时虽已出现中央与地方的统属关系,但尚不成熟。
(一)郡县制
古代较完整的地方行政制度出现于春秋战国之际。春秋时期,秦、晋、楚等国在边地设县,在古文中,县是古悬字,因悬于诸侯的采邑之外而命名。其后各诸侯国普遍置县,且从边远之地发展到内地。设郡晚于设县,也是为了满足防卫之需要而在边地设立。最初郡县互不统属,后因经济开发,人口增长,中原各诸侯国北部边境的郡开始分县而治,中原腹地的县逐渐划小,数目增多,于是在县上置郡,形成郡县两级政区。至战国后期,各诸侯国除都城外已普遍置郡。秦统一六国后,分天下为36郡,把郡县行政区划制度推行到全国。确立了郡县制。
两汉承袭秦制,但刘邦认为秦朝速亡的重要原因是未分封子弟为王侯供卫中央,于是将当时全国60个郡的3/4分封给诸侯王,中央直辖仅15个郡,结果重蹈战国时割据之势,引发七国之乱。平叛后,西汉朝廷将王国作用官吏的权力收归朝廷,又以“推恩令”分割王国封地,缩小
其辖境。从此,诸侯王“惟得衣食租税,不与政事”,郡国并行制名存实亡,实际已恢复秦的郡县制。
(二)州郡制
州起源于汉武帝时所建的刺史监察制度。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个州部,每州设剌史监察地方,不过这时的州刺史并无固定驻所,还没有形成一级行政规划。黄巾起义爆发后,朝廷为有效地镇压各地的农民起义,改刺史为州牧,命朝中九卿任州牧,执掌一州军、政大权,州逐渐成为郡、县以上的一级结构。于是,全国的行政区划由虚的三级制演变为实的三级制,由郡县制演变为州郡县制。由于州牧手握重兵,并以此为割据资本,使中央集权陷于瓦解,导致三国鼎立割据局面。
魏晋南北朝时期,地方行政制度极度混乱,隋统一全国后,隋文帝“罢天下郡”,推行以州领县的两级行政制度,至隋炀帝时又改州为郡,以郡统县,隋朝的整顿虽然结束了魏晋南北朝埋藏滥置州、郡的现象,但也没能挽救州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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