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者的中介⼈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形成银⾏利润。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商业银⾏从事贷款业务应遵循哪些原则
为规范⾦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建⽴健全贷款管理秩序,维护借贷双⽅合法权益,《贷款通则》规定,⾦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合法原则。⾦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中国⼈民银⾏发的⾏政规章。任何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民银⾏⾏政规章的,都必须禁⽌。⽽且,《商业银⾏法》第三⼗四条规定:“商业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2、⾃主经营原则。⾦融机构有权根据⾃⾝信贷资⾦的营运状况、贷款项⽬的盈利前景、借款⼈的资信情况和偿还能⼒等,依法⾃主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商业银⾏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令商业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融机构发放贷款,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努⼒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化,并充分考虑社会效益,⾦融机构发放贷款,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积极运⽤法律⼿段,确保贷款债权的安全,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避免发⽣贷款损失。⾦融机构经营贷款业务,应按照资产负债⽐例管理的有关规定,控制中长期贷款的⽐重,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
4、平等、⾃愿、公平、诚信原则。此项原则是⾦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借款合肥市其他有关当事⼈(如保证⼈、抵押⼈、出质⼈)关系的基本准则。当事⼈因借贷、担保⽽发⽣的法律关系,本质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5、公平竞争原则。此项原则是⾦融机构在开展贷款业务中,处理与同业之间关系的基本准则。应当公平竞争,相互协作,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在贷款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违反规定擅⾃提⾼或降低贷款利率,或者变相提⾼或降低贷款利率。
6、有担保原则。《商业银⾏业》和《贷款通则》的规定,⾦融机构发放贷款,除委托贷款外,借款⼈应当提供担保
银行贷款业务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商业银⾏通过信⽤中介的职能实现资本盈余和短缺之间的融通,并不改变货币资本的所有权,改变的只是货币资本的使⽤权。如还有其他疑问想律师咨询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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