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
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
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
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
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
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
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
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
第六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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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 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
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
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
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 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
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
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 15%;500 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
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 10%。
第九条 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
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
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
第三章 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十二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
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营业网
点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
(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
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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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按保证方式可分为质押担保贷款、
抵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
资产转换周期等协商后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20天
贷款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
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短期贷款展期
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并按
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七条 各营业网点贷款利率由总行制定并发布执行,结
息办法按有关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调查和审查
第十八条 借款人条件。根据《贷款通则》及《商业银行授信工
作尽职指引》的有关要求和风险提示,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申请贷款,
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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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
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
偿还计划;
(二)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
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
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净资产总额的 50%;
(五)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要符合贷款各营业网点的要求,一
般应低于 60%;
(六)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
与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贷款时,根据《商业银行授信
工作尽职指引》中的相关要求,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四)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必须提供前三年度和前一月的财务
报告(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报表),其中年度报告
必须经省联社入围的会计(审计)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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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和担保企(事)业法人代码证(副本及影印件)、工商
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必要
的个人信息(历史背景、信用状况、道德品质、授信动机、管理水
平等);
(六)借款和担保企业(其它经济组织)经税务部门年检合格
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双方的验资报告、公司章程;
(八)抵押(质押)物清单、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
或保证人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有法律效力的抵押(质押)物
评估报告;
(九)借款和担保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或承包经
营性质的企业或组织,要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贷款(授
信)和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借款和担保企业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三)借款(授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
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四)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银行贷款业务 受理借款人申请后,贷款行授信人员根据《商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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