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69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帅张旭东郑慧
孙宁王学兵【审理法官】马帅张旭东郑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王杰
【当事人】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王杰
【当事人-个人】王杰
【当事人-公司】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姜薇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杨焘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姜薇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杨焘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尹正女朋友杨晨姜薇薇杨焘
【代理律所】河北工程大学是一本还是二本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王杰
【本院观点】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王杰提交的宣传图册中并无关于“通透”的宣传字样,而其提交的沙盘模型照片显示的商铺均为已装修完成的状态,王杰以商铺装修完成的效果图作为其对案涉商铺毛坯状态产生错误认知的依据,于理不符。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案涉商铺未装修的状态下,站在该商铺内确实可见隔板上方存在通风管道,但建筑区划内的通风管道、消防设施系业主共有部分,而非业主专有部分,该两部分虽未被完全隔离而导致王杰在其专有部分内可见到公用设施,但万。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教师节是哪天几月几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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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一、撤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95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杰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0元,均由被上诉人王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2-23 16:25:11
上诉人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1民终694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西岗街道摄山星城天佐路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肖广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晨,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薇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杰。就业计划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然(系王杰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焘,北京市竞天公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万达茂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达茂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王杰的一审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查明公共管道设置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而非案涉商铺内部,错误地认定万达茂公司隐瞒重大事项。
1.案涉合同明确约定,案涉商铺层高为2.7米,经现场测量,案涉商铺顶部墙体与地面之间的净层高约2.8米,公共管道设置在顶部墙体之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案涉商铺顶部墙体以上的空间应属于共有部分。管道设置在共有部分,并不影响王杰使用案涉商铺,万达茂公司没有义务将公共空间内的管道设置情况告知王杰。因此,万达茂公司并未隐瞒重大事项。2.考虑到设置管道的共有部分尚有部分空间处于空置状态,对于业主而言或有利用价值,故万达茂公司未将顶部墙体完全封闭,以便于业主利用该部分空间。王杰从未要求万达茂公司将案涉商铺顶部墙体完全封闭,如王杰认为案涉商铺现状影响其正常使用,万达茂公司可将案涉商铺顶部墙体完全封闭。二、王杰系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案涉合同,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为是否构成重大误解,而非万达茂公司是否隐瞒了重要事项。一审判决错误地以万达茂公司隐瞒重大事项为由判令撤销案涉合同。三、王杰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万达茂公司交付给王杰的商铺完全符合案涉合同约定,也符合一般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信息对房屋空间结构的想象。王杰不仅没有损失,还有额外的获利。四、一审判决违背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援引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王杰的主张未过除斥期间,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王杰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对于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行使撤销权的期限,民法总则与合同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因2017年10月1
日民法总则施行后签订的案涉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合同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的规定不一致,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王杰于2019年9月29日接收案涉房屋,其最迟于该日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但其于2020年3月6日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五、一审判决遗漏了万达茂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为证明因层高差异,案涉房屋价格低于同一楼盘其他房屋,万达茂公司提交了案外人购买同一商业楼中218商铺的合同,但一审判决遗漏该证据,认定为万达茂公司辩称在价格上给予优惠,但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杰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万达茂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一、王杰在购买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总计4套商铺的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在没有看到商铺,也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先付清了全部房款,这是构成重大误解的基础。王杰在购房现场基于营销物料、沙盘模型做出了购买决定,而万达茂公司在现场呈现的沙盘模型显示,案涉房屋没有任何消防阀的设置。万达茂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提示王杰案涉房屋存在不利因素,王杰并无法预判案涉房屋里会有大型构筑物,甚至公共设施。二、万达茂公司反复强调的层高约定对王杰没有约束力,因
为王杰买房时并没有看到合同。此外,王杰一家购买的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共计4套商铺中,有2套商铺的预售合同并非当事人本人签字,应该是销售员代签的,这也是王杰认为构成重大误解的事实基础。三、本案不仅涉及重大误解,还存在显失公平。万达茂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清楚其开发的房屋状况和特点,根据规定,万达茂公司对于房屋内非标户型与其他户型存在的重大差别或重大不利因素,应当向消费者披露,但万达茂公司并未披露,因此,交易本身是显失公平的。除上述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外,万达茂公司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重要事实,存在过错,也是王杰行使撤销权基础之一。四、合同中虽约定案涉商铺的层高为2.7米,但案涉商铺内80%的投影面积都存在很大的消防阀设备,并未被封闭,仍然在业主的专属空间里,因此,不能说2.7米以上的空间都是公共区域。从物权法的角度讲,一个独立的空间范围内的区域都是买房人可以合理使用的。五、万达茂公司称可以封住相应设备,但经业主向相关政府部门了解,案涉商铺顶部不仅不能被封闭,还要留检修口以备检查。六、王杰实际在收房后的三个月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本案诉状,并未超过除斥期间。七、万达茂公司未告知王杰案涉商铺存在缺陷,导致王杰不能合理使用案涉房屋,不能实现缔约目的,而案涉房屋的价格是否便宜,与本案无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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