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卷第7期2018年7月
哈尔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Vol.39 No.7
Jul.2018
[文章编号]1004 —5856 (2018 )07 —0067 —05
史雯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要]江歌案中,公众强烈希望陈世峰被判处死刑,这是公众法感情在量刑中的展现。公众法感情是公众对法律的一种具有社会目的性的期待,具有理性和感性两个侧面。在审判量刑中引入公众法感情具有绝对的正当性,不仅是法本质的要求,也是司法民主化和实现实质正义的基础。但公众法感情的引入需
要理性的思考和一定限制,只有建立在理性认识基础上的公众法感情才是可以为司法量刑所引用的。同时公众法感情的正确引入需要媒体的良性疏通和司法机关的积极引导加以保障。
[关键词]江歌案;法感情;量刑;正确引入
[中图分类号]D924. 13 [文献标识码]A
2017年12月20日,轰动中日社会的江歌案件在日本地方裁判所一审宣判,被告人陈世峰被一审判处二十年监禁。然而,判决的作出并未平息中国社会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呼声。案件开庭审理之前,江歌母亲曾在中日两国发起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共计获得450万份签名支持。这些签名代表的是我国公众对此案最朴素的法感情。虽然本案由日本法院审理,但其中依旧有不少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应当如何评价公众强烈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诉求?案件当事人刘鑫在公众面前撒谎的行为能否成为公众要求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因素之一?被告人罪行对公众情感的伤害能否成为量刑的影响因素?若类似案件在我国审判,司法机关在量刑中又该如何对待此种公众法感情?以上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作以探讨。
一、江歌案件及其社会反响
2016年11月3日凌晨,在日本留学的中doi:10.3969/j.issn. 1004 -5856.2018.07.016
国女孩江歌,在自己租住的公寓门口被杀身亡。经警方查明,案件犯罪嫌疑人是江歌的同居好友刘鑫的
前男友陈世峰。陈世峰当天去刘鑫寻求复合未能成功,便蹲守在两人住处伺机报复。当晚由于刘鑫先江歌一步进人房内,陈世峰报复不得而在门外与未进房门的江歌发生冲突,从而将江歌残忍杀害。案发当时,中国公众虽对此案有所关注,但并未在社会上产生激烈反响。直至2017年11月,新京报《局面》栏目先后发布了江歌母亲与案件当事人刘鑫会见的视频,案件才重回大众视野。视频揭露,在江歌案件发生之后,江母一直希望向刘鑫了解案发当时的情形,但是两人一直未能见面。江母质疑刘鑫在案发时锁住房门致使江歌无法进门,从而在门外被陈世峰残忍杀害。刘鑫则主张自己没有关门,并在案发后一直逃避江母。刘鑫的母亲更是在电话中表示江歌之死与刘鑫无关,是江歌自己命短。此系列视频发布后,网友纷纷表示对刘鑫行为的愤怒与批评,进而产
[收稿日期]2017 -12 - 26
[作者简介]史雯(1993 -),女,安徽望江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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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了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热潮。
本案引发公众关注的最高潮是2017年11月12日,“咪蒙”上发布了一篇名 为《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 裁人性?》的文章。文章用极富文学彩的表现手法,向公众叙述了江歌案
件始末以及从人 性角度对刘鑫行为的批判。这篇文章在极短的 时间内阅读、转发、点赞量超十万,愤之下,网友纷纷表示,陈世峰的犯罪行为唯有死刑方可 惩治。与此同时,江歌母亲一直在中日两国进行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征集活动,并最终获 得了 450万份签名。可以说,这450万份签名 代表了公众最直接的法感情诉求。但最终,这 些签名并未对案件量刑产生任何影响,日本法 院一审判决陈世峰二十年监禁。
判决已出,一切都尘埃落定,喧闹之后我们 需要在理性的基础上思考,本案中公众要求判 陈世峰死刑的诉求究竟应当如何评价?笔者认 为这种诉求是公众朴素的直接的法感情表达,但同时这其中也包含了更多感性的非法律因素。首先,公众的这种情感是基于自身最原始的善恶观念。陈世峰捅了江歌十几刀,其手段 极为残忍,而其动机也是因为跟刘鑫感情问题而迁怒江歌。江歌好意收留刘鑫却遭此恶果,引发了公众对善者遭受恶报的不忿,进而希望 对陈世峰从重处罚。但本案中的公众法感情也 其 之 。为 要求判 陈 峰死刑的 求 基 陈 峰犯 行为 ,是 出于对刘鑫案发后撒谎逃避行为的愤怒和对江 母悲惨遭遇的怜悯。对一项罪行恶劣程度的评 价,只能基于罪行的手段、动机及其危害结果等 因素。所以,对陈世峰犯罪行为的评价,主要是 看其杀害江歌的手段、动机等因素。但是从网 络上的公众反响来看,死刑判决的呼声更多的 是对案发后系列事件的感性表达。网民就此案 讨论的话题如“地狱空荡荡,恶魔在人间”“你 的闺蜜为你而死你却开心的换发型发照片”,等等,所展现的都是对当事人刘鑫在案发后的所作所为的愤怒。“咪蒙”那篇将案件带上社会热点的文章,其主要内容也是在声讨刘鑫案 发后的种种撒谎逃
避行为。可见,公众要求判 处陈世峰死刑的诉求,主要还是出于对人性良 心的拷问和对简单善恶的追求,而这些都不能 成为量刑的主要依据。
二、对公众法感情的解析
(一) 公众法感情的内涵
所谓感情,是指人们发自个人内心的感受、
思想和行为的一种心理状态,是对外界事物或
状态做出的刺激性心理反应,在某些情况下会 伴随一些生理反应。1感情有高级低级之划
分,低级的感情如喜、怒、哀、乐、恐等;高级的感
情如道德伦理、审美感受、理性等。而法感情则
是人们对于法律、法律现象产生的喜、怒、哀、
乐、赞美、否定等心理反应。公众法感情是以社
会公众为主体的法感情,它区别于个人法感情
的独立性和特殊性,但也不是简单的个人法感
情的累加。其中,公众的含义又区别于一般意
义上的不特定个体,是指除案件当事人及其亲
属外的与法律案件无直接利益关联的社会大
众。简单来说,公众法感情是以相对理性的法
律意识和某个法律文化下的道德伦理为基础,
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为追求目标的情
感诉求,是一种相对理性的情感表达。但是不
同于专业法律人士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公众法
感情中的法律意识并非要求对法律有绝对清醒
的认识或者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明晰的理解,而
是人们关于这个社会整个法律现象的一种观
点、感受、信念和评价的总称。公众法感情既包
括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逻辑的一定程度的赞同,
也包括对法院判决合乎社会普遍评价的期
待。[2]
(二) 公众法感情的优势
公众法感情的产生是基于生活中简单的正
义观,较之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感情则更加生
活化和平民化。现代的法治建设趋向于专业
化,司法工作人员大多是经过专业的法学教育
和法律训练的,但长期的法治思维培养容易产
生司法机械化的后果,导致司法活动追求简单
的形式正义而忽视实质正义。公众法感情则能
有效的补充这点不足,其产生于社会生活,其诉
求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司法活动产生的实际效
果。司法活动合理引人公众法感情能够让司法 结果尽可能的靠近实质正义。2007年云南玉 溪市发生了一起老父怒杀逆子案,案发后数十 名乡亲联名向检察院提交了一份请愿书,请求 不要对杀人老人判刑。最后,法院在考虑具体案情和众反应的基础上,判被告人犯故意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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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罪,处五年有期徒刑。2017年发生在广州市的老母含泪杀子案中,法院同样在考虑公众要求轻判的法感情诉求基础上,做出了从轻处罚的判决。这些案件中,正是因为公众法情感的积极表达,法外之人情得以彰显。所谓“法不可恕,情有可原”,公众法感情的存在,让法律散发出了冰冷威严之外的人情温暖,让司法判决更贴近人性。越接近实质正义的司法判决,越能为社会所接受和遵守,并且能够提高社会的法治信仰,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
(三)公众法感情的局限
公众法感情具有的是相对理性而不是绝对理性,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这就意味着公众法感情具有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首先,公众法感情具有某种程度上的突发性和不确定性。公众一般与司法案件相距较远,难以像经办案件的人员一样全方位的近距离了解案件实情,其对案件具体情况的了解主要是通过信息的间接传播,如新闻报道和各种自媒体传播。而信息在间接传播过程中难免有疏漏或遗失,因而容易导致公众法感情随着媒体的突然爆料而爆发,或者随着媒体报道信息内容的突然转变而改变感情诉求。其次,公众法感情具有易被操纵的缺陷。正是因为公众法感情的表达要建立在媒体信息传播的基础上,所以不乏一些无良媒体在传播案件信息的过程中进行恶意报道,操控公众法感情。药家鑫案件中,媒体进行不实报道,宣称药家鑫为一个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把药家鑫的家庭描述成了玩弄权术的特权阶级,激起民众极大的愤怒,全国上下“杀声一片”,导致在该案中,舆论严重的干预了司法。最后,公众法感情具备非专业性,当其中的感性超越理性时,就容易带有浓厚的感情彩。公众法感情的最终来源是人们最朴素、最原始的社会正义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虎毒不食子”等是公众在表达其法感情诉求时常用的话语,而这些都是当代法治不能直接适用的规则逻辑。特别是在严格限制死刑的社会背景下,“杀人偿命”的简单诉求更是展现出公众法感情的非专业性。
三、公众法感情引入量刑的正当性
(一)法本质的要求
在现代法治理论中,法律的力量源泉来自公民,立法权的真正享有主体是社会公众,[3](P34-36)立法应当反映社会老百姓的意志意愿,而不是进行立法操作的某一具体团体的意志。所以,谁有立法权就由谁来判定,公众对司法量刑的法感情诉求就应当在量刑中得以引用。此外,刑法的本质是根据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大小对其进行定罪量刑,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公众法感情表达的是社会大众对犯罪的最直观看法和评价,能够反映出罪行在当时社会背景下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在量刑中引人公众法感情,是实现罪刑均衡的基本要求。法律条文本身具有滞后性和稳定性特点,很多时候不能有效适应快速发展和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来源于生活的公众法感情恰好可以弥补这点不足,帮助法律完善自身,实现情理法三者的统一。例如当前社会,时常发生失孤老人孤苦无依的悲惨故事,公众对此甚是同情和感慨。而江歌案中,部分众正是考虑到陈世峰残忍杀害江歌的罪行会造成江母老无所依,其罪行较之别的故意杀人行为后果更为恶劣,才会要求予以重罚。可见,公众法感情能够更加准确的 映 社会 景 行的 罚 。在量刑中加以引人,是实现法律对实质正义的本质要求。
(二)司法民主化的基础
司法民主化是与司法专业化相对应的词语。曾在其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削弱司法机械化带来的弊端。现行的法治建设越来越要求司法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司法量刑活动是由法官在对罪行具备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依据现有法律条文进行的规范性评价活动。但是法官在长期的规范性评价过程中,难免会形成思维固化,在司法量刑活动中容易一味的契
合量刑的形式合理性,追求形式正义,从而无视司法现状,忽视实质正义。司法民主化则要求民众一定程度的参与司法,以追求案件的实质正义,让司法裁判不至于与社会效果相背离。一味的强调司法专业化,会导致法律脱离民众,让公众在法律面前无所适从,在法律精英面前集体失语。[1]司法民主化则可以有效化解法律与公众、法律精英与公众之间的隔阂,让司法判决更容易被社会所接受,提高社会的法治信仰。公众法感情是公众在一定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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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上,依据道德伦理、情感等进行的并非完全理性的非规范性评价。公众法感情在量刑中的引人,是民众参与司法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司法民主化落到实处的基础。
(三)社会正义的助力
公众法感情在量刑中的引人,能够帮助实现社会正义,具体可以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感情诉求的表达,反映社会正义的要求,避免案件判决拘于对形式正义的追求。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公众法感情的表达能够消除司法机械化的负面效果。法官在量刑时倾听公众的感情诉求,了解最现实的社会正义观,如此才能够将这种正义观落实到司法裁判之中,实现法律效果和正义价值目标的统一。二是,可以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防止司法活动暗箱操作造成不公。公众法感情表达的同时,也是在进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近些年来曝光的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等冤假错案中,都存在司法机关玩忽职守、滥用
司法权侵犯公民权的现象,而这些案子都受当时的社会发展状况所限,没有受到有效的社会监督。反观之,正是由于今曰公众对这些案件的高度关注和积极的诉求表达,才推动了冤假错案的查明,让正义得以到来。在许霆案中,也正是由于公众对案件的积极法感情表达,才让判决由无期徒刑改为了五年有期徒刑。可见,公众法感情在某些时候可以化身正义的推力,匡扶社会正义。
四、引入公众法感情的限制与保障
法感情 和感 不
面,其优势所在要求公众法感情应当在量刑中被引人;其局限之处意味着在引人时要掌握方法,正确引人。
(一)公众的理性认识和正确表达
社会公众在表达其法感情时,需要建立在对案件理性认识的基础上。由于公众的法感情基础之一是社会的道德伦理,所以公众对刑事案件的认识容易流于表面,倾向于表达个人的情感喜好。并且,公众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时,容易受到其他案外因素的影响,将与罪行无关的因素考虑到量刑中去。如江歌案件中公众愤激昂地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主要情感动机还是出于对刘鑫案后种种行为的愤怒,而类似这些因素都不是罪行的评价因素。药家鑫案件中,公众受媒体误导以为药家鑫是官二代、富二代,进而喊
打喊杀。从理性角度分析,即使药家鑫真的是官二代、富二代,这些因素都不是合法量刑时应当考量的因素。所以,公众要想让自身的法感情表达于量刑之中,必须要先完善自身对案件的理性思考,在全方位了解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之后,再作出合乎理性的评价。其次,公众法感情的表达需要依据正确的表达途径进行。有的案件中,公众出于对犯罪行为的愤怒,在网络上曝光罪犯及其亲属的隐私,以污秽语言进行谩骂;还有的民众,在案件开庭审理时跑到法院门口拉条幅、在庭审中扰乱法庭秩序,等等,这些都不是合理合法的情感表达方式。法感情的正确 当合法的
式,如在微博上用文明的语言客观地表述事实,参与案件话题的讨论,或者通过合法的请愿活动表达自己的诉求。
(二) 媒体的良性疏导
媒体是公众法感情表达中的重要一环,是信息交互的重要通道。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新闻媒体为博眼球、增加公众关注度,在传播信息时往往只注重信息传播的及时迅速,而不顾传播内容的真实与否。还有的媒体,对案件信息进行选择性报道,以期引发强烈的民愤或民怜,从中获取网络流量收益。以上媒体的做法往往会导致错误的案件舆论,掩盖真实的公众法感情。在刑事案件报道中,新闻媒体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展现中介承担者的良性疏导形象。报道刑事案件时,要传播最真实最全面的案件信息,同时对于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随意传播。要做到这一点,首先需要媒体人自身职业素养的提高,
每一位媒体工作者都要对刑事案件报道的重大意义有清醒的认识,在进行信息传播时,做到信息完善、全面,并且表述中不带有个人的情感倾向;其次,对于恶意传播虚假案件事实的媒体,应当严加处罚。目前,我国对新闻媒体的法治监督尚且不足,特别是在网络空间,各类不实报道大量存在且得不到法律规制。因此,应当完善对新闻媒体监督方面的立法,重点是完善行政处罚法。
(三)司法机关的积极引导江歌案是怎么发生的
量刑过程是由审判组织主导的逻辑论证过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仅要严格依法定罪量刑,还要考量每一份判决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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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引导公众法感情的良性发展和正确表达。在争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应当准确认定案件的争议事实,完整论述并做好审判公开工作,让公众对所讨论的案件有更直观准确的信息来源。司法机关应当完善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特别是在裁判文书中,要求各司法工作人员加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论证过程,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每一份优秀的判决书都是一本最好的法治宣传册,是提高公众法感情的最有效杠杆。如果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中完全不理会公众对案件的误会,在裁判文书中不进行有效说理论证,必然会导致公众对司法的不信服。例如,在河南大学生掏鸟案中,公众一致认为该大学生不过是单纯的掏鸟玩闹行为,不应该被判处刑罚。而本案的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结
之后,没有积极的向公众说明犯罪人其实早就知道所抓捕的鸟儿是国家保护动物,几名犯罪人早已形成完整的“抓捕一兜售”链条。法院的判决书对案件定罪量刑的论证说理并不完整,对于法律为何为该罪设立如此重的刑罚不作任何解释,如此消极的对待一起公众关注的争议案件,导致到现在还有很多公众认为本案量刑过重,促使公众在日后类似案件的法感情表达时容易再犯同样的错误。因此,要想在量刑中正确引人公众法感情,司法机关就必须主动打破“沉默的司法”,积极引导公众法感情的正确表达,加强司法的反馈式影响。
五、结语
日法院 判的 时
段落,公众对此案的关注度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慢慢减弱,但是本案给我国法治建设带来的思考还有很多。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必然不乏江歌类案件发生在我国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届时,我国的社会公众又当如何表达自己的法感情?我国司法在面临如此强烈的公众法感情时又将如何回应?公众法感情虽有其局限之处,但仍是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时不可忽视的考量。同时,公众法感情在量刑中的正确引人,离不开公众、媒体、司法机关三方的共同努力,才能让公众法感情真正成为我国量刑均衡化进程的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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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
责任编辑:孙杨
Public Sentiment in Measurement of Penalty
----B a sed on a Jia n g g e C a s e”
SHI Wen
(Anhui University,Hefei230601 ,China)
Abstract:!the Case of Jiangge,the public have very strong intention to let Chen Shifeng be punished with death penalty,which is a manifestation of public sentiment in the measurement penalty.The public sentiment is an expectation with social purpose that the
public hold to the law.There are both rational and emotional sides.The correctness of introducing public sentiment to measurement of penalty is the basic requiremen so the foundation for judicial democratization and achieving substantive lieved that rational thinking and constraint should be considered.It also requires the media
to lead a right direction and judiciary authorities to give positive guiiance.
Key words:the case of Jiangge;public sentiment;the measurement of penalty;right guid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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