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发[2016]300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登录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16.11.24 
【实施日期】2016.11.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6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期,公安机关在破获的非法买卖个人征信信息案件中,发现个别商业银行员工(含劳务派遣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查询、下载和非法出售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信息。案件充分暴露出相关银行对征信合规工作重视不够、内控制度不完善、人员管理不到位、系统建设存在漏洞等问题。同时,部分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违规经营问题突出,严重干扰企业融资的公平环境。为加大个人征信信息保护力度,改善社会融资环境,亟需进一步加强征信合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征信合规自查自纠工作
针对近期案件暴露出来的征信合规性风险,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查询点要对本单位的征信合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重点对用户设置、登录账户和密码管理、查询权限、异常查询监测、接口查询系统功能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与业
务量差异较大、异地查询客户占比过高、单日查询量过大等情况的用户,要逐一核实,一经发现存在非法查询、下载、出售个人征信信息的,要立即停止该账户查询权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已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银发〔2016253号文印发)等制度,开展备案材料真实性和业务活动真实性的自查自纠工作。
自查自纠报告应于20161228日前上报,其中全国性接入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查询点的自查自纠报告由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后报征信管理局;地方性接入机构(包括地方性银行法人、农村信用社、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