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5篇)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
  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
  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
  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
  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职,禁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并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
  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7、学校食堂主管人员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本食品经营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 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 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员。
  第七条 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 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
  第九条 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
  第十条 健康档案应根据员工每年健康检查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健康档案由专人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3
  一、为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由于食品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证就餐者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的所有食堂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制度。
  三、所有食堂从业人员在开始工作前,必须先到指定的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录用并从事餐饮工作。
  四、食堂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五、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人员,伙管办应立即辞退。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健康证办理
  七、食堂管理负责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4
  一、餐饮服务单位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简称“五病”)等其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三、经健康检查检出患有“五病”的,要立即调离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并详细填写调离记录。
  四、餐饮服务单位应每天进行晨检工作,详细填写从业人员晨检登记表,如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上岗时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手套、口罩),头发不外露,不涂指甲油,不佩带饰物。应勤洗手、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洗工作衣帽。
  六、从业人员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从业人员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按规范清洗、消毒双手。
  八、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不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加工工具直接尝味。不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5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2.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同时进行相关培训。
  3.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
  5.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6.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