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资折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明确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20.92的来源是:(一年365-104天休息日-10法定假期)/12=251/12=20.92天。251天是工作天数。此月平均工作日里是不包含法定假期天数的,因在计算时,已将10天的法定假期扣除了。当月工资除以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时,那么10天的法定假期的薪资到哪里去呢?是未进行支付么?孟凡海提出全年均摊的方法,指出10天的法定假期工资已摊分到251天工作天数里了。
举例说明:
某员工月工资为2092元,假设其满勤。
其年薪则为:2092X12=25104
按以上方法来折算后再计算:2092/20.92X251=25100(此结果也是25104,因20.92是四舍五入)。
此算法可保持一致,证明10天的法定假期是已经摊分到251天里了,使得日工资偏高(因为里
面有法定假期10/251时间的薪水)是无需再加上10天的法定假期薪资的。
但《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法定假期其实是与工作日一样,用人单位都需按平常工作日支付工资的。那么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日应该是261天,而非251天。
深圳市现在就是按261天来折算:(365-104/12=261/12=21.75,此种算法里是包含了法定假期的天数。举例说明:
某员工月工资为2092元,假设其满勤。
其年薪则为:2092X12=25104
按以上方法折算后来计算:2092/21.75X251+10=25104法定假期
此算法可保持一致,证明当用21.75来折算日工资进行计算时,是需要另加上10天的法定假期薪资的。因法定假期其实是与工作日一样,都作为计薪日。
总结出工资折算与法定假期的支付方法:用20.92来进行折算日工资或是时工资时,法定假期的工资实际上已经被法定工作天数分摊了,是不需要另加上法定假期天数的;
21.75来进行折算日工资或是时工资时,法定假期其实是与工作天数一样,所以在计算时,是需加上法定假期的工资。
其实这两种折算方法结果按全年来算,是一样的,只是用20.92来计算时,容易给人以为法定假期是无薪的错觉,用21.75来计算时,就可明显体现出法定假期是有薪。(后者,可能是孟凡海所提到的随薪另发的方法)
那么对企业来说,到底如何支付工资呢?以上所计算都是全年的,全年的总工资是不会发生变化的。但实际上,月份有大月,有小月,如果按以上方法折算后来计算的话,就算是月薪,每个月的工资都会不一样。有的月份会高出月薪,有的月份会低出月薪。现在有些企业用最低工资来作为月薪,然后来折算日薪,如果遇上实际工作天数小于20.92天的月份,则企业会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给员工。
计时工资一般有三种,一种是月薪,一种是日薪,一种是时薪。(我这里所指的都是劳动合同上约定的支付薪资的方式)
月薪:
按月计资者,法定假期放假不扣钱(见《关于各地厂矿对于法定假日工资发放办法的决定》)。因为法定假期的薪资是包含在月薪里面的。
采用月工资/应计薪时数*(实际上班天数+法定假期天数)(这也是深圳21.75算法的来源本意)是很合理的,这里没有采用平均法(即12个月乘以这些工资总和的平均数才与全年总额
一致),而是按每月应计薪日来计算其每月的工资,可使得月工资保持一致,不会有的月份会多,有的月份会少。这种方法对员工来说或对企业来说是比较公平的,如按20.92来折算其日薪,因为月份的大小不同,有的员工可能没有做满全年,就有可能在其工作的月份里会拿多或是拿少,而且会出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0551日实施)第18 日工资按照劳动者月工资额除以国家规定的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小时工资以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确定,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这是法律法规规定,且不论这合理否,如果是这样,对于请假之类的情况,那企业就可采用扣减法,即用月薪-月薪/20.92*请假天数(或是月薪-月薪/20.92/8*迟到时数或是旷工时数之类的),但会出现不够减的情况如574-574/20.92*21(有些月份是应上班天数为23天,上了2天班,请了21天假,那就出现不够减的情况),那索性就说这员工没有工资了。这是按照法律法规来计算,不违法就行了,不论其合理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