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纪检委询问函的复函格式
答复函是对询价函的回复。答复函也由开头、正文、结尾三部分组成。◇开头
与平凡书信一样,其顶格书写称谓,即询价者的尊称。称谓后面加冒号。◇正文
◇结尾
要年、月、日俱全。
商贸公司:
感谢你们八月十三日的询问信。我们很快乐对皮鞋、皮包向您们报价。前封函中我们已说清了可以立刻从仓库发货的品种。至于其他品种,我们所说的发货日期只是也许的估量,但不会超过所说日期一个月。
我们报价的全部品种都由高质量皮料制成,设计多样,颜丰富,是可以满意像您们这种高级时髦贸易的要求。
希望收到您们的订货,并寄上商品目录一份,您们或许会对我们的其他一些产品产生兴趣。它们包括皮手套和女用皮包。商品目录会给您们供应我们货物的基本情况,但不可能对您们的全部问题一一作答。如蒙再次来信具体询问,我们将愿意解答。
皮革制品营销部
20年月日
我们知道,答复函(报价函)是针对询价函而写的,所以,答复函必需有针对性,不能答非所问。
这封报价函,不仅有针对性,且措词非常得体。
因为是答复函,语气比询价函要谦恭一些。"很快乐、"愿意'等词语的运用,既是向对方表示良好的服务态度,又表达了对对方应有的尊敬。
另外,撰写者在有问必答的同时,也做到了留有余地。比如:"我们所说的发货日期只是也许的估量,但不会超过所说日期一个月。'既回答了对方,又没把话说死;既表明了自己的诚意,又为自己留下了回旋的余地。
最终,在回答了对方的问题之后,撰写者还巧妙地向对方介绍了其他产品,从而增加了信函的容量。
对纪检委询问函的复函格式
告知函的写法
告知函和答复函非常接近.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答复函是答复对方所询问问题,而告知函则是告知对方有关情况.告知函的正文通常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告知原由.说明制发本函的缘由.二是告知事项.简明扼要地叙述告知对方有关事项的详细内容及应留意的问题.
函的结构和写法
(一)标题
函的标题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有时也可以只由事由和文种构成。
(二)正文
1.开头。写行文的缘由、背景和依据。
一般来说,去函的开头或说明依据上级的有关指示精神,或简要叙述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怀疑和困难。复函的开头引用对方来文的标题及发文字号,有的复函还简述来函的主题,这与批复的写法基本相同。继而,有的复函以"现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一类文种承启语引出主体事项,即答复意见。
例一:
敬启者:
我方xxxxxx致贵方函谅悉,故在函中曾强调我方xxxxxxxxx重要,务心将货物于xxxxxx前运达。
货物虽已运出,但尚未接到贵寄来的任何资料,除取消本订单外,别无选择。因为我方顾客坚持交货日期,这样做实出无奈,至感遗憾。
发函者
对纪检委询问函的复函格式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觉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据详细情况,托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复函的格式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
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详细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别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准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
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依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年度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详细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详细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把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判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对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根据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准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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