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程序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辖
各科所队办理治安案件必须严格遵守案件管辖制度,不得超越职权,跨越本辖区办理治安案件。
1、治安大队办理特行特业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治安案件和上级机关明确指定管辖的治安灾害事故,治安事件处置工作及非正常死亡案件;
2、派出所管辖本辖区内的治安案件;
3、巡警大队办理发生在巡控范围以内的治安案件;
4、保卫科办理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
5、刑侦大队办理管辖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治安案件;
辖区内有争议的治安案件由局主管领导指定办案单位办理。
二、受案
受案单位对受害人报案、众检举、扭送和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由民警当场问明情况,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制作受案材料,填写《受理治安案件登记表》,并认真接警。
三、立案
对受案材料,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应当迅速整理,然后填写《治安案件立案报告表》。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立案。
四、传唤
对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口头传唤时,要向被传唤人表明身份,口头传唤与书面传唤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的,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必须经派出所所长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械具。
五、询问
询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案件的行为人,对各个行为人要分别进行询问,要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取证
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七、结案
根据调查取证的事实,认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写明终结报告提出处罚意见。
治安拘留八、处罚
案件需要治安处罚的,按规定履行处罚程序。
九、执行
1、受拘留处罚的人对拘留没有异议的应立即执行。
2、受处罚的人应当场交付,拒绝交纳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仍应执行。
3、裁决机关没收财物,应当给被没收人开具收据,没收的财物全部上交国库。
4、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五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据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5、对治安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其家属能够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的,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保证金按每日20元以上50元以下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