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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我们的⽣活周边是有很多的警察,他们的存在的⽬的主要是维护治安的,⼀旦有⼈违反了治安,他们警察就会出⾯进⾏管理,那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程序作了哪些规定?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
1、决定前的告知义务。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为⼈依法享有的权利。
2、违反治安管理⾏为⼈的申辩和陈述权。违反治安管理⾏为⼈有权申辩和陈述,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为⼈提出的意见、理由和证据,应当进⾏复核,违反治安管理⾏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的姓名、性别、年龄、⾝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处罚的执⾏⽅式和期限、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决定书
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4、处罚决定书的宣告、送达和抄送。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法当场向被处罚⼈宣告的,应当在2⽇内送达被处罚⼈。决定给予⾏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的亲属,有被侵害⼈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登记。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受理之⽇起不得超过30⽇。
治安拘留店铺⼩编提醒您,案情重⼤、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为了查明案情进⾏鉴定的期间,不计⼊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站致⼒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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