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案例评析
1.姜某,男,43岁,无业人员。吕某,男,1989年3月1日生,某校高一学生。2007年3月6日至3月21日期间,姜某多次要求吕某在公共汽车上为他偷窃,每次所偷钱物均交给姜某,姜某会从中拿出一小部分给吕某作“零用钱”,作为对吕某的奖励。而如果吕某稍有不满或者不愿偷窃,姜某便会拳脚相加,并威胁他如果不继续为其偷窃,就剁去其双手。2007年3月21日,吕某实施扒窃时,被发现,并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经查,吕某共计扒窃所得人民币463元。
姜、吕属何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公安机关应如何处理?
(1)姜某、吕某属共同盗窃行为。
(2)姜某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其指使吕某盗窃,且采取打骂相逼的方式,以剁其双手相威胁,已构成“胁迫他人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姜某应按盗窃从重处罚。
(3)吕某的行为构成盗窃,但其属于被胁迫违反治安管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2.某日,王某某因琐事与邻居郑某发生争吵,遭到郑某破口大骂。次日,王某某叫上自己弟弟到郑某家中,将郑某院中水缸、门窗玻璃等共计450余元的东西砸毁。民警接报案后赶到郑某家中,将王某某传唤到派出所。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民警对本案进行了调解。经调解,二人达成协议,约定郑某向王某某赔礼道歉,王某某赔偿郑某损失400元整,三日内交付。但是三日过后,王某某并未实际履行。郑某催促时,他却向郑某宣称他是不会赔偿的,而且派出所已经处理过了,没有权力再管了。
(1)依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对哪些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2)王某所称派出所无权再过问是否正确?为什么?
(1)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王某某拒不履行调解协议,公安机关仍有权对其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给予处罚,并告知郑某可以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 甲(A县聋哑人),因征地问题多次到上访。一日,甲和家人乙、丙报着小孩
丁(4周岁)又到上访,经值班接待人员接待后不肯离去,甲继续在接待室内和接待人员拉扯、纠缠,并用随身携带的榔头砸坏接待室的桌面,造成接待秩序混乱,致使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工作。上述情况被接待室监控拍到。值班人员报警后,甲逃到路上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甲被A县信访局接回A县,A县公安局拟对甲进行治安处罚。
(1)办案人员应收集哪些证据?
(2)A县公安局是否有管辖权?请说明理由。
(3)对甲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如何处罚?
(1)收集的证据包括:甲的陈述;乙、丙证言;信访局接待人员的证言;围观众的证言;抓获甲的民警的证言;现场视听资料;物证如榔头、被损坏的桌子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其他证据材料。
(2)有。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信访事项牵涉征地问题,由居住地管辖更适宜。
(3)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扰乱单位秩序(故意损毁财物行为与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存在牵连关系,被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吸收),甲为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4.纺织女工林某因与工友袁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回家后将此事告知了聋哑的丈夫许某,并要丈夫教训袁某为自己出气。因丈夫不认识袁某,自己又不好出面,林某就让与其共同生活的13岁的小姑许某某一同前去,指认袁某并作帮手。次日晚,许某及其妹许某某拦下晚归的袁某,对袁某拳打脚踢。经医疗诊断,袁某身上多处受伤,伤势轻微。袁某报案后,A区公安分局派出所民警肖某负责此案,肖某系林某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袁某申请肖某回避。
(1)肖某是否应当回避?为什么?肖某是否回避由谁来决定?
(2)对于林某、许某、许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1)袁某要求肖某回避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肖某应当回避。肖某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林某的同学,且两人交往甚密,如果由肖某办理此案很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处
理,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回避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肖某系A区公安分局的民警,其是否回避应由A区公安分局作出决定。
(2)林某作为教唆策划者,虽然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但其所起的作用是主要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其教唆的行为,即“殴打他人”行为,从重处罚。许某是这起案件的主要实施者,理应以殴打他人受到较重处罚,但由于许某是聋哑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某在事发时未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治安拘留5. 某日,王某因琐事与邻居周某发生口角。争吵中,王某乘周某不注意,从地上随手拣起一块砖头朝周某头上砸去,造成周某头破血流,经鉴定为轻微伤。民警遂将王某传唤到当地派出所接受询问。王某正在被询问时,忽然语无伦次,两眼发呆,精神恍惚。经鉴定,王某系精神分裂症。后经查,王某家族有精神病史,其本人一直精神正常,此次系因受刺激发病。
(1)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精神病人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2)是否应对王某处罚?请说明原因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2)王某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殴打周某)时,精神尚正常,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完全责任能力者,应处罚。
6. 王某某(男,13岁,初二学生)一直梦想能亲自开摩托车 “兜风”。某日,王某某见邻居张某新买的摩托车停在小区院里,遂产生要试一试的念头。王某某于是来到张某家中假装张某儿子玩,趁其家人不注意,将车钥匙偷出,并将摩托车推出小区。但由于王某某此前从未开过摩托车,其上车“试”了不到一百米,就人仰车翻,被巡逻的警察发现。张某修理摩托车共花费320元。
(1)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行为能否实施治安处罚?
(2)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能否向王某的父母提出赔偿要求?为什么?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偷开机动车”,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因此,公安机关不能对王某某实施治安管理处罚。
(2)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王某某的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3)张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王某某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可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
7. 申某,男,40岁,某市一家典当行老板。某日晚,一青年男子到店内要求典当几件白金镶钻首饰。店员觉得男子提供的首饰与最近电视新闻中展示的珠宝行特大盗窃案中的被盗首饰十分相似,于是向申某报告了此事。申某也有所怀疑,但因男子开价很低,申某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未报告公安机关,将首饰收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证,该典当行曾经不止一次承接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公安机关告知申某,拟对其处以五日拘留,一千元以下,
并吊销申某所开典当行的许可证。申某以自己当时确实不知是赃物要求听证,而公安机关认为有店员为证人,申某的违法事实确凿,拒绝了其听证的要求,作出了处罚决定书。
(1)公安机关对申某的处罚是否正确?其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是否合法?
(2)申某如仍不服处罚可以选择哪些救济途径?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此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本案,申某作为典当行老板,多次承接有赃物嫌疑的典当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其行为已违反了典当业治安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公安机关拒绝申某的听证要求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
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本案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前,申某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公安机关不能拒绝。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某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8. 村民杨某,因怀疑本村村民周某(被侵害人)盗窃其食杂店里现金30元,随即到被侵害人家里其质问,并将被侵害人拖至自己店里,当众威胁说:“你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把你的皮剥掉”等。当被侵害人否认偷钱时,杨某朝他的脸部打了一巴掌,并随后拿出绳子欲将其捆绑,被他人劝阻,被侵害人因在杨某的食品店里被逼还款,自感没脸见人,回家后服农药自杀,经抢救脱险。
公安机关在处理本案时,认定杨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二百元。
1/公安机关的处罚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2/如果杨某一直拒绝缴纳,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又对其处以五日行政拘留从而使其缴纳了,那么,该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合法?请简述理由。
(1)公安机关对杨某以殴打他人予以处罚,定性错误。杨某怀疑周某是小偷即予指责,并用暴力和言语在其食杂店公然侮辱周,导致周自杀,情节较重,因此,杨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
(2)公安机关因杨某拒绝缴纳而对其处以拘留五日的处罚错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绝交纳的,可以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仍应执行”的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后不再执行,对拒绝缴纳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9. 某县公安局在一日晚间接到众举报称王某在家中开设,从中收取场地费,遂派出民警李某和张某到王某家中进行检查,发现王某抽取场地费200元,赌资700余元,麻将若干,用作输赢的字画两幅(后经评估,价值400元),淫秽书刊和录像带若干。于是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这批物品。王某要求在场的民警李某和张某开具扣押物品的清单,而李某和张某认为王某违法已经是事实,拿了清单也没有用了,东西反正是要不回来的,于是拒绝了王某的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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