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管理处罚的认定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有三种:(1)警告;(2),1元以上,200元以下(3)拘留,1日以上,15日以下。
  二、治安处罚不交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百零二条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处罚无异议,只是不想交,《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根据审议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对逾期不缴纳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经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将以每200元折处1日行政拘留为标准,被改处行政拘留,不满200元的,按200元计算。折处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三、逾期不交的公安机关可采取的措施
  (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经本人申请和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拒不缴纳的,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即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治安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治安拘留
  (1)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的,经本人申请和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