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日常执法规范与要求
一、关于接处警登记
报警登记本上的发生、发现、报警时间是依序递增,发生是一段时间,是24小时制;报警人、当事人项目要填全;如果是纠纷要将双方当事人简要情况写上;简要情况及损失物品栏中应写“110”指令称什么、报警称什么,后出警什么情况;怎么处理的不要写在简要情况栏上,也不能在上面让处理人签名等。处警栏中写××民警等处警,如何处警,是立案、移交、调查还是当场口头调解等。备注写×时×分向110—×号等反馈。刑案一定要移交,并在移交本上签字,移交其他部门的也应有签收。
二、关于行政案件
案件受理:受理表中报案时间应精确到分,简要案情写明接警初步了解的简要案情,应注明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名称和数量。符合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不清楚的,可向报案人了解有关违法嫌疑人的衣着、身高等特征,不一定要求在受理登记表中准确填写。不能把经讯问、查证的情况写上。受案意见中应写经初查某某涉嫌什么,建议受理,不能写建议立案。赌
博的赌资在1000元以上和容留介绍案件,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立案,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需作行政处理的,按刑事案件受理,立破案,案件办理按照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传唤:自首、众扭送或到违法嫌疑人住处、单位进行讯问的不适用传唤不需办理传唤手续。口头传唤不要补传唤审批手续(必须在讯问材料中记录口头传唤),其它一律要履行传唤审批手续,但均要使用传唤证。填写传唤证,要由被传唤人自己填写到离派出所的时间,并签字按指纹。延长传唤的要另行审批,但不必再另用一张传唤证。延长传唤只适用于可以适用治安拘留的违法行为。传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二款(一)项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延长传唤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继续盘问:对当场盘问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需要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需填写《继续(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呈批表》,办理继续盘问审批手续,制作当场、继续盘问记录。
现场勘验: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发案现场案情况比较复杂或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治安案件等,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勘验,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及提取笔录,
按要求对现场和相关物证进行拍照,必要时进行录像。现场勘验要有当事人或见证人在场,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参加勘验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检查:对场所检查需持检查证,情况紧急需立即对场所进行检查,当时未办检查证的,办案人员可以凭执法身份证件进行检查,检查后要立即补办检查证。检查由分局领导审批,在分局开取检查证,检查要制作检查笔录。检查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持检查证)或第二款(事后补检查证)。对住处检查必须先办检查证才能入内。对人身、物品及场所日常监督管理例行的检查,应当持有执法身份证件,不需要检查证。对违法嫌疑人检查应当由两名与被检查人同性别的警察进行,对、嫖宿人员进行性病检查应由医生进行。
扣押:扣押审批表中发案时间应填写到时、分,违法事实及证据栏中违法事实只要写清初步了解的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情况。扣押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一款,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项目要填全,规格、特征,数量要写清,其他空白部分要用斜线划掉。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定要由持有人或见证人签字按指纹。扣押物品、文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退还当事人。
先行登记保存:办案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于受害人控制内的合法物品或文件不得扣押,只能用先行登记保存。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文件只能在受害人处,不能在公安机关。七日内应对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文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一款。
收缴:审批表中违法事实及证据栏要写明违法事实及其供述和要收缴的具体物品名称为证,收缴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一)项至(五)项或第一百五十三条。收缴物品清单和收缴物品决定书在分局开。收缴决定书中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能划掉。
询问、讯问笔录:讯问前必须告诉被讯问人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并表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讯问材料必须问清家庭情况及简历,问其到案方式(如为何被传唤或口头传唤或扭送到派出所等),以前有没有被公安机关处理过?讯问中要抓住重点,要问明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实施的违法行为,侵害手段和方式,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涉案物品的特征价值及
去向,受害人的受害程度,侵害手段和方式,嫌疑人的特征情况等。对、嫖宿人员的讯问要问其是否有性病。对未成年人的讯问,需由其监护人或老师等在场并签名,确实无法通知或通知后未到场的,应记录在案。对聋哑人、少数民族人员问话需要有通晓其语言的人员参加,并附资格证书。对多人讯问,讯问人之间对讯问情况和材料要通气阅看,有差异的应立即补做讯问材料。询问、讯问材料结束被询问、讯问人必须写“以上几页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不能写情况属实。询问、讯问材料应由被询问、讯问人逐页签名按指纹;对于询问、讯问等材料中反映的情况要查证,若无法查证的要写情况予以说明。
处罚:处罚前一定要先调查被处罚人的常口信息,或者进行电话查询,查明其年龄及前科情况。处罚审批表中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栏中要写清违法事实和具体证据。
告知:告知笔录中,1、要写明具体违法事实及证据,依据某法律法规具体条、款、项,拟对其进行具体的处罚内容(如:拘留多少日、多少等);2、符合听证范围的才填,适用听证常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较大数额,以及其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犯罪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没收一律不告知听证。分局裁决要求听证的,应填写在三日内向庐阳公安分局提出。告知笔录要逐页签名按指纹。
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人栏不仅要写姓名,且要写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住址。给予处罚决定的必须给足被处罚人十五日缴纳的时间,时间自收到处罚决定次日起算。处罚决定书中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填写向庐阳分局申请行政复议,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填向合肥市公安局或合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有复议前置程序的,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律划掉,如果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罚决定,未有复议前置程序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律不能划。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应同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并从分局开具没收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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