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讲稿
2011.3.22
大家早上好!按照局里的安排,今早和大家一起共同探讨一下《治安管理处罚法》方面的知识,由于水平有限,错误和偏漏在所难免,讲的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多多包涵。
()、实体方面:
1.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给予实施治安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制裁。
具有如下特征:
1)治安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它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体现了强制的制裁性或者惩戒性。
2)行使处罚权的主体是公安机关。
3)治安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治安违法行为,而不是针对的某个人。治安管理处罚就事不就人。
治安拘留2、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确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政违法性和应受行政处罚性,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前提。
1)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首先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但还没有达到严重程度。行为的危害性对于行为人本人而讲却具有扩散性,治安违法很容易演变为犯罪行为。
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这里所讲的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不遵守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要求,实施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义务。一句话,也就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这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最直观的外在标准。
3)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有因必有果,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
法律的惩罚。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以满足惩恶扬善社会要求,也防止行为人重新违反治安管理,同时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有一句话叫做打击就是最好的防范,最好的教育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简称为“三性”
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清楚地划清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犯罪和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违法行为。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区别于犯罪的一个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这是区别于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重要标志。
  3、治安管理处罚应遵循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是一种严肃的政府行为,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时遵循以下三方面的原则。(1)违法行为与行政处罚相适应原则。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叫做过罚相当原则。就是说不能对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行政拘留15日等很重的治安管理处罚,反之,也不能对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给予很轻的治安管理处罚,如和警告了事。(2)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3)教育和处罚相结合原则。
4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工具是违法构成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由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客体是社会秩序、公共安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管理秩序,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基本类同,案由主要取决于客观方面。如:扰乱单位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或非暴力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适用主体也就是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两种,在这里我们主要介绍自然人。自然人作为治安处罚的适用主体,应具备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两方面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