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机制是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招生指标,保持各学科点协调发展,提高研究生整体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包括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及接收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招生指标的配置。
第二章指导思想
第三条研究生招生指标的配置要体现建立以科学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负责制的改革精神,要以提高学校核心竞争力为中心,以促进学科建设为目的,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体系。
第四条研究生招生指标的配置要与各单位的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水平紧密挂钩。要更多地向培养质量高、研究水平高的导师倾斜,向国家建设急需的学科专业和我校重点学科专业、重点科研基地倾斜,向承担重大课题和产出重大成果的学科与团队倾斜。
第五条研究生招生指标的配置既要坚持导向性,又要关注学科差异和学生利益,优化资源配置,力争产生更多、更高水平的创新成果。
第三章配置原则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主要根据各单位学科建设、导师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因素,将基本指标下达到培养单位,同时兼顾基础学科和扶持学科,并考虑生源情况、报到情况、“兼招
补偿”等调节因素。整体变化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规模的一定比例内。
第七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主要根据各单位上年招生规模,将基本指标按一定比例下达到培养单位;同时将学科建设、导师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作为导向因素,并考虑各单位报考率、就业率、吸引优秀生源能力、生师比、缴费情况等因素适当增减指标。要逐步降低基本指标配置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导向因素值的权重,以此激励各单位加强学科内涵建设,提升学科的核心竞争力,达到吸引优秀生源、改善学缘结构、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目的。整体变化幅度控制在上年度规模的一定比例内。
第八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配置主要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型或培养领域上年度招生规模,将基本指标按一定比例下达到培养单位;新增专业学位类型和培养领域保证一定的招生规模;同时考虑指导教师担任全国专业学位教指委委员情况、当年报考情况、在校生缴费情况等因素适当增减指标。
第九条推免生指标配置遵循把具有创新精神、创新潜质、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优质生源推荐到高水平学科、师从优秀导师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与培养质量、学科水平、专业特和创新人才等因素相联系的推免生指标配置激励机制。为改善学缘结构,提高生源质量,兼顾协调发展,要注重对外校优秀生源的接收,鼓励各学科跨专业接收推免生,各单位接收推免生总人数不得超过上年度实际招生的60%。接收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位研究生导师接收推免生(不含专业学位)总数博士生导师不超过3名,硕士生导师不超过1名。
第四章配置办法
第十条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按照学科建设、导师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调节因素等5个方面进行配置,具体参考因子见附件1。
第十一条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按照各单位上年度招生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基础指标配置,对剩余的指标按照学科建设、导师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调节因素等5个方面进行导向配置,导向配置的具体参考因子见附件1。
第十二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指标按以下办法配置。
1.按照各专业学位类型或培养领域上年度招生规模的一定比例配置基本指标。
2.当年新增专业学位类型和培养领域所在单位根据生源情况保证一定的招生规模。
3.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者,对所在招生单位给予一定数量的指标奖励。
4.当年报考人数与上年录取人数之比列理工农医类前5名、人文社科类前5名的单位给予不同数量的指标奖励。
5.当年录取但未报到者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扣减相应指标。
6.当年在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欠费率高的前3名单位扣减一定的指标。
7.为推动专业学位教育的均衡发展,保证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所有专业学位招生单位均保证一定规模的招生指标。
第十三条推免生指标按照学科发展、导师队伍、科学研究、奖励等4个方面进行配置。具体参考因子见附件2。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研究生院依据本办法并根据每一年具体情况制定当年度的配置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中提到的所有配置及奖励均计算在配置因素所在的学科或招生单位。
第十六条研究生院将依据国家研究生招生指标整体配置方案的调整适时对本办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院。34所自划线研究生招生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