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1 总 则
表1.0.3-1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
规 模 | 托儿所(班) | 幼儿园(班) |
小型 | 1~3 | 1~4 |
中型 | 4~7 | 5~9 8 |
大型 | 8~10 | 10 9~12 |
表1.0.3-2 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
名 称 | 班 别 | 人数(人) | |
托儿所 | 乳儿班(6~12月) | 10人以下~15 | |
托儿班 | 托小、中班(12~24月) | 15人以下~20 | |
托大班(24~36月) | 21~2520人以下 | ||
幼儿园 | 小班(3~4岁) | 20~25 | |
中班(4~5岁) | 26~30 | ||
大班(5~6岁) | 31~35 | ||
2 术 语
供婴幼儿班级活动及公共活动生活和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6 幼儿生活单元 unit of living room
供婴幼儿班级独立生活的空间。
2.0.9 多功能活动室 multi-functional room
供全园婴幼儿共同进行文艺、体育、家长集会等多功能活动的空间。
2.0.10 乳儿室 suckling room (此条删除)
供乳儿班婴儿玩耍、睡眠等日常生活的空间。
2.0.11 喂奶室 nursing room
供乳儿母亲直接哺乳的空间。
2.0.12 配奶室 mix-the-milk room(此条删除)
供配制乳儿用乳汁的空间。
2.0.13 晨检室(厅) morning inspection room
供婴幼儿入园时进行健康检查的空间。
3 基地和总平面
3.1 基 地
3.1.3 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3.2 总 平 面
3.2.2喂奶门下载 三 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两 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此条删除)
1A 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5 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3.2.3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园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2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
2 幼儿园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2A 托儿所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3m2;
2B 城市人口密集地区改、扩建的托儿所,设置室外活动场地确有困难时,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2。
4 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地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宜设洗手池、洗脚池;
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4 建 筑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
4.1.2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5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窗台面距楼地面高度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应由楼地面计算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4.1.7 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寒冷地区宜设门斗。
4.1.8 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离地面1.20m以下部分,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
4 门下不应设门槛;平开门距离楼地面1.2m以下部分应设防止夹手设施;
6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水平承载能力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地面计算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10 1.3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11 0.09m。
4.1.11 楼梯、扶手和踏步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楼梯踏步面应采用防滑材料,踏步踢面不应漏空,踏步面应做明显警示标识;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 0.09m。
4.1.17 活动室、寝室、乳儿室、托儿所睡眠区、活动区,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的室内最小净高不应低于表4.1.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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