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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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文件类型:规则
发布时间:2012-05-29
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促进开放、透明、分享、责任的新商业文明,保障淘宝用户合法权益,维护淘宝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大淘宝宣言》及《淘宝服务协议》、《天猫服务协议》,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淘宝规则,是对淘宝用户增加基本义务或限制基本权利的条款。
第三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基于淘宝认定的事实并严格依规执行。部分违规行为,淘宝网亦将引入大众评审员机制进行认定,淘宝网会基于大众评审员认定的事实严格依规执行。
淘宝用户在适用规则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淘宝有权酌情处理。但淘宝对用户的处理不免除其应尽的法律责任。
用户在淘宝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淘宝及其关联公司所签订的各项协议。
淘宝有权随时变更本规则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若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应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的相关服务或产品。淘宝有权对用户行为及应适用的规则进行单方认定,并据此处理。
第二章 定义
第五条
淘宝,包括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天猫,域名为 tmall;一淘网,域名为 etao
第六条
用户,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淘宝各项服务的使用者。
第七条
会员,指与淘宝签订《淘宝服务协议》和/或《天猫服务协议》并完成注册流程的用户。一个会员可以拥有多个账户,每个账户对应唯一的会员名。
第八条
买家,指在淘宝上浏览或购买商品的用户。
第九条
卖家,指在淘宝上发布商品的会员。
第十条
拍下,指买家在淘宝上点击并确认购买的行为。
第十一条
订单,指买家向单一卖家同一时间拍下单款或多款商品的合约。订单中针对任一款商品的内容构成独立的交易。
第十二条
绑定,指淘宝账户与支付宝账户一一对应。
第十三条
商品发布数量,指卖家在淘宝上出售中及在线上仓库中商品款数的总和。
第十四条
退货运费险,指保险公司为投保该险种的淘宝会员支付单次退货运费。
第十五条
分销商品,指供销平台分销商从其供应商获取并出售的商品。
第十六条
节点处理,指当会员违规扣分累计达到一定分值时而被执行处理的过程。
第十七条
店铺装修区,指店铺招牌、宝贝分类、公告栏、促销区、广告牌等店铺相关模块。
第十八条
成交,指买家在淘宝上拍下商品并成功付款到支付宝。货到付款交易中买家拍下商品即视为成交。
第十九条
下架,指将出售中的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第二十条
包邮,指卖家对所售商品承担大陆地区首次发货的运费。
第三章 交易
第一节 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会员应当严格遵循淘宝系统设置的注册流程完成注册。
会员在选择其淘宝会员名、淘宝店铺名或域名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或干扰淘宝运营秩序等相关信息。淘宝网会员的会员名、店铺名中不得包含旗舰、专卖等词语。
会员名注册后无法自行修改。
淘宝有权收回未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连续一年未登录淘宝或阿里旺旺的会员账户。
第二十二条
除特殊情形外,会员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其淘宝账户不得与支付宝账户取消绑定:
(一)
已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且发布过商品或创建过店铺;
(二)
尚有未完结的交易或投诉举报;
(三)
支付宝账户尚未被激活或尚有被冻结款项。
第二节 经营
第二十三条
会员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创建店铺:
(一)
将其账户与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绑定;
删除评价(二)
公示或披露真实有效的姓名地址或营业执照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已创建的店铺若连续6周出售中的商品数量均为零,淘宝有权将该店铺释放。一个淘宝网会员仅能拥有一个可出售商品的账户。
第二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淘宝系统设置的流程和要求发布商品。淘宝网会员账户已绑定通过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即可发布闲置商品,但创建店铺后方可发布全新及二手商品。
淘宝网会员发布商品的数量可能受到以下限制:
(一)
淘宝网有权根据卖家所经营的类目、信用积分调整其商品发布数量上限,但被调整后的可发布商品数量不少于50件;
(二)
淘宝网卖家发布闲置商品不得超过50件;
(三)
淘宝网卖家以二手闲置方式发布的书籍、音像类商品分别不超过50件且同款书籍、音像商品库存不得超过1件。
第二十六条
商品如实描述及对其所售商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是卖家的基本义务。商品如实描述是指卖家在商品描述页面、店铺页面、阿里旺旺等所有淘宝提供的渠道中,应当对商品的基本属性、成、瑕疵等必须说明的信息进行真实、完整的描述。
卖家应保证其出售的商品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正常使用,包括商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等。
第三节 评价
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有权基于真实的交易在支付宝交易成功后15天内进行相互评价,特殊类目商品的交易不开放评价。淘宝网评价包括信用评价店铺评分
第二十八条
在信用评价中,评价人若给予好评,则被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1分;若给予差评,则信用积分减少1分;若给予中评或15天内双方均未评价,则信用积分不变。如评价人给予好评而对方未在15天内给其评价,则评价人信用积分增加1分。
相同买、卖家任意14天内就同款商品的多笔支付宝交易,多个好评只加1分、多个差评只减1分。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家与淘宝网卖家之间交易,双方增加的信用积分均不得超过6分。
评价人可在作出中、差评后的30天内,对信用评价进行一次修改或删除。30天后评价不得修改。淘宝有权删除评价内容中所包含的污言秽语。
第二十九条
店铺评分由买家对卖家作出,包括宝贝与描述相符、卖家服务态度、卖家发货速度、物流发货速度四项。每项店铺评分均为动态指标,系此前连续六个月内所有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每个自然月,相同买、卖家之间交易,卖家店铺评分仅计取前3次。 店铺评分一旦做出无法修改。
第三十条
自交易成功之日起180天(含)内,买家可在作出淘宝网信用评价后追加评论,追加评论的内容不得修改。卖家可对追加评论的内容进行解释,追加评论不影响淘宝网卖家的信用积分。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一节 市场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为了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维护淘宝市场正常运营秩序,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及其经营行为采取以下临时性市场管控措施:
(一)
警告,是指淘宝通过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提醒和告诫;
(二)
商品下架,是指将会员出售中商品转移至线上仓库;
(三)
单个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四)
全店商品搜索降权,是指调整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搜索结果中的排序;
(五)
单个商品搜索屏蔽,是指商品在搜索结果中不展现;
(六)
单个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商品信息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七)
全店商品单一维度搜索默认不展示,是指会员店铺内所有商品在按价格、信用、销量等单一维度的搜索结果中默认不展现,但可经消费者主动选择后展现;
(八)
限制参加营销活动,是指限制卖家参加淘宝官方发起的营销活动;
(九)
单个商品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
店铺监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会员店铺及店铺内所有商品信息无法通过搜索、店铺或商品链接等方式查看;
(十一)
支付违约金,是指根据协议约定或本规则规定由卖家向买家和/或淘宝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十二)
卖家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的强制措施,是指对与卖家的淘宝账户绑定的支付宝收款账户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收款功能、取消提现功能、禁止余额支付、冻结资金、冻结交易、永久冻结支付宝账户等。
第二节 市场管理情形
第三十二条
卖家应积极提升自身经营状况,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及优质的服务。对于符合商品品质好、服务质量高等情形的卖家,淘宝会适当给予鼓励或扶持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卖家应妥善管理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对近90天内未编辑、未经浏览且未成交的商品,淘宝网将定期进行商品下架。
第三十四条
经新闻媒体曝光或国家质监部门通报系质量不合格的线下某一品牌、品类或批次的商品, 淘宝对于会员在线上发布的相关商品信息进行临时性下架或删除。
第三十五条
会员应遵照淘宝交易流程的各项要求进行交易,卖家应合理保障买家权益。
会员如发生危及交易安全或淘宝账户安全的行为,淘宝将依照其行为的危险程度采取支付宝账户强制措施、关闭店铺、店铺监管、限制发货、限制网站登录、限制使用阿里旺旺、限制发送站内信、延长交易超时、限制买家行为、全店商品屏蔽及全店商品搜索降权等交易安全保护措施对其进行临时性的市场管控。
第三十六条
加入淘宝网消费者保障服务的卖家,应根据协议约定或规则规定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淘宝网判定卖家须向买家支付违约金,但卖家实际尚未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余额不足,且经淘宝网催缴后未在14天内缴纳或补足的,淘宝网将给与其店铺屏蔽等临时性市场管控,直至足额缴纳为止。
第五章 通用违规行为及违规处理
第一节 违规处理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消费者、经营者或淘宝的正当权益,在会员违规处理期间淘宝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对会员采取以下违规处理措施:
(一)
店铺屏蔽,指在搜索、导航、营销等各项服务中对会员店铺及商品等信息进行屏蔽。
(二)
限制发布商品,指禁止淘宝会员发布新商品。
(三)
限制发送站内信,指禁止淘宝会员发送站内信。
(四)
限制社区功能,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淘江湖、论坛、帮派、打听等社区类服务。
(五)
限制买家行为,指禁止淘宝会员购买商品。
(六)
限制发货,指禁止淘宝会员操作处于买家已付款,等待卖家发货状态的交易。
(七)
限制使用阿里旺旺,指禁止淘宝会员使用阿里旺旺。
(八)
限制网站登录,指禁止淘宝会员登录淘宝网页。
(九)
关闭店铺,指删除淘宝会员的店铺,下架店铺内所有出售中的商品,禁止发布商品,并禁止创建店铺。
(十)
公示警告,指在淘宝会员的店铺页面、商品页面、阿里旺旺界面,对其正在被执行的处理进行公示。
(十一)
查封账户,指永久禁止会员使用违规账户登录淘宝、使用阿里旺旺等工具。
第二节 违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违规行为及一般违规行为,两者分别扣分、分别累计、分别执行。卖家因出售假冒商品的严重违规行为扣分将单独累计,不与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合并计分。
严重违规行为,是指严重破坏淘宝经营秩序并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是指除严重违规行为外的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根据适用的范围分为通用违规行为及特殊市场违规行为,特殊市场违规行为也遵循前款规定的严重违规行为与一般违规行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