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的亮点解析
1 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从电商平台购物,到朋友圈,再到直播间购物,我们网购的渠道越来越多。电商法明确规定,微商、代购、网络直播正式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法律制约。
2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自电商行业崛起,再到现在热门的直播带货,网购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网购暴露出的各类投诉问题也屡见不鲜。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横行,针对行业的监管刻不容缓。
3 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随着电商法的实施,各大主流电商平台也为平台内商家、网络主播设置了相关绑定营业执照的入口,甚至部分平台已经设置“必须办理执照才能开店”的门槛,从最大程度上贯彻了合规化经营的方针。
4 电商平台需定期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相关信息
针对已经入驻平台但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商经营者,应当及时不办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明,随着电商法实施细则越来越严,可能面临被清退的风险。
5 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商法明确规定,不得删除评价。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一)虚构交易;(二)编造评价,或者教唆、诱导、胁迫他人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评价;(三)通过删除、隐匿、修改评价,或者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混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不正当处理手段对评价进行误导性展示;(四)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五)使用虚假的广告宣传、促销方式、样品、商品或者服务说明、商品或者服务标准等;(六)伪造或者冒用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七)混淆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八)虚构现货、虚假预订、虚假抢购等虚假营销行为;(九)其他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6 制约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他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电商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7 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或者提醒。删除评价
8 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在电子商务法下,这一行为将会被禁止。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9 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识。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没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