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球竞赛规则 第一章 比赛场地和器材 第一条 比赛场地和器材 一、比赛场地 1.比赛场地为长方形,分为比赛区(通称场内)和限制区,地面要求平整(图1)。 (1)比赛区长20米,宽15米,(±5厘米)由比赛线的外沿界定。 (2)限制区为比赛区外侧0.5~1米范围的区域,由限制线的外沿界定。 2.比赛线(通称边线)宽1~5厘米。限制线与边线平行,其带宽为1~5厘米。 3.边线构成4个角,以开球区始,按逆时针方向依次称为第一角、第二角、第三角、第四角。 4.第一角与第二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一线;第二角与第三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二线;第三角与第四角之间的边线为第三线;第四角与第一角之间的边线为第四线。 5.开球区为长方形,其两条长边与第四线、限制线重合。两条短边(端线)垂直于第四线,其外沿垂点分别距离第一线1米、3米。 说明 :建议人造草坪开球区与比赛区场地使用不同颜,以便于识别。 二、球门 1.球门为直径为1厘米(±1毫米)的圆形金属棍制成,有两个直角,形状为“Π”形。球门垂直固定在地面上,其横粱下沿距地面19厘米,两门柱内宽22厘米(图2)。 2.比赛场地 设3个球门,分别为一门、二门、三门,两球门柱后沿地面之间的连线为球门线。3个球门在比赛场地的位置如下: (1)一门位置:球门线与第四线平行,距第四线外沿的距离为4米,其中心点距第一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2)二门位置:球门线与第一线平行,距第一线外沿的距离为12米,其中心点距第二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3)三门位置:球门线与第三线平行,距第三线外沿的距离为10米,其中心点距第四线外沿的距离为2米。 3.每个球门正上方可设球门号码标志,标志宽不得超过3厘米、长不得超过10厘米。 三、中柱 中柱为直径2厘米(±1毫米)的圆形金属棍,垂直固定于场地中心。高出地面20厘米(图3)。 四、自由区 自由区设在限制线外,应留出足够的活动空间。 五、附属设施 记分牌根据场地周边环境设置,以方便观看为佳。 第二条 比赛器材 一、球槌 球槌由槌头和槌柄构成,呈T字形,重量及材质不限(图4)。 1.槌头长18~24厘米,材质坚硬,其外形不限(一般为圆柱体,直径为3.5~5厘米),槌头两端面为击球面。 2.槌柄长度不少于50厘米,固定在槌头的中间。 3.允许使用各种式样的球槌,但槌头不得装有任何附加物。 二、球1.比赛用球是由合成树脂材料制成的圆形球体(图5),球体直径为7.5厘米(±0.7毫米)、重230克(±10克)。 2.球分红、白两,各5个。红底白字球为奇数球,号码为1、3、5、7、9;白底红字球为偶数球,号码为2、4、6、8、10。号码字尺寸为5厘米×5厘米,标示在球面对称的两侧。 三、 器材的审定全国性门球比赛使用的器材,必须为中国门球协会年度审定的器材。 第二章 球 队 第三条 球队的组成每支球队由1名领队、1名教练和5--8名队员组成(其中含5名上场队员和最多3名替补队员,设一名队长)。若领队、教练员兼任队员,应包含在队员名额内)。 第四条 教练员和队长 一 、教练员的职责 1.统领全队,并对全队的言行负责。 2.比赛中担任指挥,或指定本队1名队员代行指挥。 3.队长缺席时指定1名队员代理队长,并报告执场裁判员。 二、队长的职责 1.代表本队。 2.选择先攻、后攻。 3.提交击球顺序名单。 4.申请替换队员、申请缺员比赛。 5.比赛结束后代表本队在成绩记录表上签名。 6.当教练员不在场时,代行其职。 三、赛场询问队长或教练员对判罚结果有疑问时可向裁判员提出询问,但询问必须按照如下要求进行: 1.只允许队长或教练员其中的一人提出询问,不能同时或分别询问同样的问题。 2.询问只限于事发的当时,询问的内容要准确、用语要文明。裁判员解答后,不得追问。 3.询问只限于对判罚结果有疑义,对场上做出的认定事项不得进行询问。 说明 :认定事项为球是否停稳、出界、得分、撞击、以及对10秒钟及10厘米的判定。 四、服装 1.同队队员着装必须统一,须穿平底运动鞋(鞋体不得有附加物)。 2.上场队员不得佩戴任何可能妨碍比赛的附属物。 3.上场队员胸前必须佩戴号码标识,号码标识不得小于10厘米×10厘米,颜、字体不限。 4.队长和教练员须在上臂佩戴身份标识或徽章。 五、教练员和队员基本守则 1.遵守门球竞赛规则。 2.本着公平竞赛的原则对待对手,尊重队友及观众,文明参赛,友好交流。 3.服从裁判员的判罚4.杜绝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4.杜绝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比赛准备 第五条 比赛准备 一、选攻赛前,由主裁判员召集双方队长以“掷币”方式确定进攻顺序,猜中方优先选择先攻或后攻。 二、击球顺序名单选攻后,双方队长应向主裁判员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包括队名、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 三、赛前检查裁判员根据双方提交的击球顺序名单、核实上场队员、替补队员,以及队长、教练员,并检查球槌和着装。 第四章 比赛方法 第六条 比赛方法 一 、比赛形式 1.比赛在两队之间进行,每队5人,每人1球,球号与队员号码、击球顺序一致。 2.先攻方使用红球,后攻方使用白球。 3.比赛按1~10球号顺序依次交替击球,直到比赛结束。 说明 :自球以外的9个球均称为“他球”。 二 比赛时间每场比赛时间为30分钟。 三、比赛开始 1.比赛开始前,上场队员按击球顺序,沿开球区至第四角方向从1号到10号依次排列(图6)。 2.比赛在总记录台或主裁判员宣布“比赛开始”后开始。 比赛结束 1.比赛时间到,应遵循以下方式结束比赛: (1)如先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下一号后攻方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如后攻方击球员正在击球,则在其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3)当裁判员呼号与时间终了同步时,呼号有效。 2.“比赛结束”由主裁判员宣布。 五 队员替换 1.允许替补队员替换场上队员。 (1)队员替换应在主裁判员呼叫该球号前,由教练员(或队长)向记录员申请,记录员在审核并办理完替换手续后向主裁判员报告。 (2)主裁判员呼叫到该号时,如果此时替换队员还没有佩戴好号码标识,则本轮不予替换,主裁判员可直接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 (3)不得替换击球员。 说明: ●提交击球顺序名单后,允许名单上的每位替补队员有一次替换机会。 ●替补队员上场须继续使用被替换队员的号码标识,并佩戴好。 2.替换犯规替换犯规是指未办理替换手续的替补队员上场参加比赛。发生替换犯规时,裁判员应宣布击球无效,并令该替补队员退到场外,将所移动的球恢复原位后,再呼叫下一号队员进场比赛。如果无法恢复到犯规前的状态,则比赛行为无效,并取消该号替换犯规时的得分。待该替补队员正式履行替换手续后,其在场上的行为方为有效。 六、缺员比赛 1.比赛期间,一方因故出现缺员时比赛可以继续进行,但教练员或队长须及时报告裁判员。 2.缺员比赛时,缺员的球应保留,其他队员使其移动、得分等均有效。一旦该球成为界外球,则不能再进场。 四、第五章 胜负 第七条 胜负的判定 一、得分及胜负 1.有效移动球通过一门、二门、三门各得1分,撞中柱得2分。队总分,总分多者获胜。 2.有效撞击中柱后的球可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得分累计。 说明 :自球撞中柱后须等下一轮次才能重新进一门,他球撞中柱后则按正常轮次顺序重新进一门。重新进一门时,须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左端线上开球。 3.比赛结束时,各队每名队员所得分值相加即为该二、平分时胜负的判定 两队得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判定胜负。 1.从结束球号的下一组开始,一对一分别通过一门、二门决定胜负,并以此类推。 2.当仍不能决出胜负时,抽签决定胜负。 3.通过平分决胜和抽签决定胜负的,在胜队总分上加1分。 说明: ●比赛结束时缺员或被取消比赛资格的队员,不允许参加平分决胜。 ●平分决胜可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任意位置开球。 第八条 取消比赛资格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该队即被取消该场比赛资格,判对方队获胜。 一、弃权 1.比赛开始时,球队宣布放弃比赛。 2.比赛开始时球队不足5名队员。 二、拒绝比赛: 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时,一方拒不执行。 三、违规上场: 1.未列入球队参赛名单者,或虽列入参赛名单但未列入击球顺序名单者。 2.使用或穿着赛前检查不合格的器材或服装上场比赛。 3.被替换下来的队员再次上场参加比赛。 4.不符合竞赛规程规定的参赛者(如年龄、职业、性别、跨队等) 说明:球队被取消比赛资格后,均判对方球队10:0获胜,个人得分分别填写为:3、2、2、2、1。 第六章 比赛通则 第九条 击球员 一、击球员及击球权 1.呼号后,获得击球权的队员称为击球员。 2.击球员击球后,当自球无撞击、无过门,或出界、撞中柱、犯规时,击球权即告结束,该队员应快速退场。 二 超时 1.击球员必须在10秒内完成击球或闪击。 2.10秒计时起止于: (1)裁判员第一次呼号时起,至该号击球时止。 (2)获得闪击权时起(撞击后各球静止),至闪击击球时止。 (3)获得续击权时起(进门后球停稳,以及被闪他球停稳、出界、撞中柱),至续击击球时止。 3.击球员超过10秒钟未击球或闪击,判超时犯规。 说明:超时犯规由裁判员认定,裁判员计时为最终计时,比赛队员均须服从。 4.击球员超时犯规,取消其击球权,被移动的球放回原位。若在闪击过程中超时犯规,按闪击犯规处理。 三、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的事项 1.球与球是否接触。 2.停在球门线上的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 3.闪击时所放的他球是否与球门线或中柱接触 4.成功撞击的球号。 5.成功过门的球号。 说明: ●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确认所需时间不包含在裁判用时内。 第十条 有效和无效比赛行为 一、有效比赛行为 有效比赛行为是指按规则规定进行的比赛行为,包括正当比赛行为和犯规比赛行为。 1.正当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符合规则规定,比赛可以继续进行。 2.犯规比赛行为是指击球员的比赛行为违犯了规则规定,需经裁判员判罚后,比赛才可继续进行。 二、无效比赛行为 无效比赛行为是指在裁判员用时、暂停、犯规等期间,击球员或其他队员的比赛行为。 第十一条 球体移动 一、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是指击球员合法击球(或闪击)使球产生的移动。 说明: ●当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的球造成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有效移动的球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的间接移动为有效移动。 ●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球的移动仍然有效。 ●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 二、无效移动 无效移动包括以下情形(被移动的静止球须恢复原位): 1.因犯规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2.因无效比赛行为使球产生的移动。 3.自球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造成的移动。 4.击球员身体、球槌及界外球进场触及球门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性移动。 5.未能进入场内的界外球的移动。 6.球撞中柱后的移动,以及撞柱后造成的他球移动。 【示例】如图7所示:①球撞中柱后又碰到③球并使其产生移动,③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7.闪击过程中造成自球或他球的移动。 说明:[本款7举例] ●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的移动。 ●撞击后,自球与数个他球接触时,在临时移开其中一个他球时,使自球或另一个他球产生的移动。 ●闪击时,自球在脚下(未脱离控制)的移动。 8.其他由裁判员认定的无效移动. 说明:[本款8举例] ●出界球碰撞了界外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由于天气、比赛线、开球区地形,以及其它无效移动球的碰撞等原因,使静止球产生的移动。 ●击球员的服装或其携带物掉下后,碰到静止球而使其产生的移动。 第十二条 击球 一 击球 1.击球是指击球员用手臂挥摆球槌,使击球面击打自球的行为。 2、允许放弃击球。 说明: ●放弃击球时,击球员申请“放弃”即可,不需要动作表达。 ●击球时,如果槌头击球面先触及地面后再击到自球亦为合法击球。 二、开球 1.开球时,击球员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图8)。 说明:在开球区内击球员可以改放自球,但必须用手。 2.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妨碍通过一门的他球(图9)。 说明:本条所指他球是停在一门前的球和一门后未超过7.5厘米的球。 三、续击权 下列情况下,待场内球静止时续击权产生: 1.自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停在界内,获得1次续击权。 2.闪击完成后(不论闪击几个他球),获得1次续击权。 3.自球在成功通过二门或三门过程中,如果在门前或门后又撞击了他球,则闪击完成后获得2次续击权(通称双杆球)。 4.每场比赛只限双方各使用1次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 四、击球犯规 1.出现下列行为时, 判击球犯规。 (1)开球时,自球未放置在开球区内。 (2)用脚踢槌柄或槌头、或手握槌头击球。 (3)推球、连击或使用槌头击球面以外的部位击球。 (4)撞击后,他球未停稳时击打自球。 说明: ●推球是指击球面与球体接触呈同步伴送状态推进。 ●连击是指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两次触及自球。 (5)击球时,错击了他球。 (6)闪击完成后,他球尚未静止而击打自球。 (7)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 (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 (9)闪击成功后,踩球脚抬起时移动了自球。 2.击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款1.中的(1),由击球员拿回自球。 (2)属于本款1.中的(2)(3)(4)(5)(9),将移动的球放回原位。 (3)属于本款1.中的(6)(8),将自球放到界外。 (4)属于本款1.中的(7)将自球放到界外,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三条 过门 一、球过门 1.球从球门前方经有效移动后,整体通过球门线移动至球门后方(图10)。 说明:球是否通过或停在球门线及边线上,应依据球的投影来判断。 规则门 2.球应按逆时针方向依次通过一门、二门、三门。 3.从球门后向球门前移动并停在球门线上的球(通称门后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无效。 4.从球门前向球门后移动并停在球门线上的球(通称门前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有效。 5.闪击他球过门时,若他球被放置在球门线上,过门无效。 6.界外球进场过门无效,若界外球从门前方通过球门时停在球门线上,即使在随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了球门,过门依然无效。 7. 球有效通过球门后出界,过门有效。 二、球过一门的规定 当自球过一门后出界,过一门有效,将该球放置在出界点外10厘米处,失去续击权。 1.自球未能成功过一门,无论在一门前或一门后碰撞他球,撞击均无效,造成的他球移动也无效,放回原位。 【示例】如图11所示:⑦球未成功过一门,⑧、⑨球移动无效,球放回原位。 2.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前的他球或位于球门线后未超过7.5厘米处的他球,撞击无效,造成他球的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示例】如图12所示:①球成功过一门,②球移动无效,放回原位。 3.自球成功通过一门时,碰撞一门后7.5厘米外的他球,他球移动有效,但不算有效撞击;若自球、他球停在界内,自球在续击时可以撞击该球。 【示例】如图13所示:①球成功过一门,③球移动有效,(图13-(a)①球为界内球、(b)①球为出界球)。 第十四条 撞击中柱 撞击中柱是指已成功通过三门的球,经有效移动后触及中柱。 1.闪击他球撞中柱,在放置他球时,他球与中柱接触,则撞中柱无效。 2.若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撞击中柱,则撞中柱无效。若与中柱接触,其他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则贴柱球得分。 3.撞中柱的球应立即拿出场外,放置在限制线外待进一门的位置。 第十五条 撞击 一、撞击 撞击是指合法击出的自球移动后触及他球。 说明: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二、闪击权 1.撞击后,自球与被撞击的他球均停在场内,即获得对该球的闪击权,如果被撞击的他球(已过三门)撞中柱或出界时,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 2.撞击数个他球后,可获与留在界内他球数量相同的闪击权。 3.获得多个闪击权时,应对被撞击的球逐个进行闪击,其顺序与撞击的次序无关。 4.待所有闪击完成后才能获得续击权。 三 重复撞击 重复撞击是指在续击中,自球再次撞击被闪击过的他球。 1.重复撞击犯规后,自球拿出界外,被移动的他球放回发生重复撞击时的位置。 2.重复撞击之前,自球和他球的移动为有效移动。 第十六条 闪击和闪击过程 一、 闪击 闪击是指踩住自球,将被撞击的他球放置于自球旁,通过击打自球产生的震动使他球移动。 1.被撞击的他球必须放在界内进行闪击。 说明:向边线外闪击时,要预先指示闪击方向。 2.闪击成功后,所产生的球的移动均为有效移动。 二、闪击过程 闪击过程是指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成功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闪击过程结束即为闪击完成。 1.闪击过程的程序如下: (1)捡拾被撞击的他球。 (2)用单脚踩住自球。 (3)放置他球与自球贴靠。 (4)移开放球手。 (5)击打自球使他球移动。 2.闪击过程中允许以下行为 (1)先踩自球后再捡拾他球。 (2)踩住自球后,脚可以旋转或抬脚改踩。 (3)自他呈接触或贴靠状态时,直接踩住自球、他球(视为已放他球)。 (4)放他球时手触及到自球。 (5)重新改放他球。 (6)击打自球的同时击到踩球脚。 (7)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但未脱离脚的控制。 说明:当自球在踩球脚下移动时,如果裁判员认为其移动后对撞击、过门、撞中柱等有利,则必须将球恢复原位后,击球员才能击球。 3.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后,如果自球静止时与这些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再依次进行闪击。 【示例】如图14所示: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 【示例】如图15所示:自球与A、B、C 3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和C球。 【示例】如图16所示: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可暂时移开B球。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B球影响闪击A球时,由其将B球再次移开。如果闪出的A球碰撞了暂时移开的B球,则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将闪出的A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示例】如图17所示:自球与A、B两球接触,击球员将B球暂时移开后,如果发生闪击犯规,裁判员要将A球、B球都放回撞击后的位置,再将自球拿出界外。 三、闪击成功 踩住自球,被闪击的他球移动超过10厘米。 说明:闪击成功后,被闪击的球将另一个待闪击的球碰撞出界,视为一次闪击完成两次闪击任务,不影响续击权。 四、闪击犯规 1.有以下闪击行为时,判闪击犯规: (1)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和他球(不包括踩在脚下的自球)。 (2)闪击过程中自球脱离开脚下。 (3)放球的手未离开他球时,击打自球。 (4)将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闪击。 (5)同时对多个他球进行闪击。 说明: ●捡起一个要闪击的球后,又改换另一个被撞击的球进行闪击。 ●同时捡起多个被撞击的球(可以暂时自行移开的球除外)。 ●自球与一个被撞击的球接触,却捡起另一个未与自球接触的被撞击的球。 (6)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 (7)闪击时,只击打到踩球脚为闪击犯规。 说明:如果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 厘米及以上,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停在不足10厘米处时,则闪击成功。但如果停止时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2.闪击过程中出现犯规,取消击球员的闪击权和续击权,自球拿出界外,他球作如下处理。: (1)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前,则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2)如果犯规发生在放球后、则他球放在放球位置。 (3)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则他球移动有效。 (4)如果被闪击的球反弹回来停止后与自球接触,则他球位置不变。 (5)当被撞击的球放在边线外进行闪击时,他球放回撞击后停止的位置。 第十七条 界内球和界外球 一、界内球 1.界内球是指成功通过一门后仍停在场内的球。 2.界外球被击打进入场内静止时,则成为界内球。 二、界外球 界外球是指由于球出界或犯规而被裁判员放到边线外的球。 说明:球是否出界,可据图18所示判定。图中①、②、③球是界内球,④球是界外球。 1.界外球应放在出界点或距离犯规地点最近的边线外10厘米处(图19)。 2.当界外球妨碍击球时,击球员可以向裁判员申请暂时移开该界外球(图20)。 说明:妨碍击球是指妨碍站位、妨碍挥杆、妨碍击球方向。 三、界外球进场 1.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为界外球进场。 2.如果击球员击打界外球进入场内后,球又滚出边线,则该球成为新出界点的界外球。 四、界外球进场犯规 1.界外球在进场的过程中触及他球。 说明:此处他球是指场内球和其它界外球,不包括无效移动的球。 2.界外球进场犯规按以下方式处理: 自球放到界外,被移动的他球放回原位。 第十八条触球犯规 一、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触球犯规包括下列情形: 1.开球时,用脚放置自球。 2.球槌掉下触及到球。 3.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 4.身上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 说明:击球员的服装或佩戴的号码标识、眼镜掉下后触及静止球不犯规。 二、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并作以下处理: 1.触及静止球,被触及球放回原位。 2.触及移动的自球,自球放到界外。 3.触及移动的他球,他球放回触球位置,自球放到界外。 第十九条 违反体育道德行为任何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行为,均视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当教练员或队员出现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时,主裁判员可以酌情采取以下措施。 1.警告。 2.取消击球权(含闪击权)。 3.自球放到界外。 4.取消过门、撞中柱的得分。 5.取消教练员或队员的比赛资格。被取消资格队员的球拿到场外,但该球此前所得分有效。 6.取消该队的比赛资格。说明:情节严重时,赛事组委会可对球员或球队给予禁赛处罚。 第二十条 暂停暂停是指主裁判员要求暂时停止比赛。 1.参赛球队不得要求暂停。 2.暂停时比赛计时暂停。 3.恢复比赛应按原暂停时的状态和时间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裁判用时裁判用时主要是指裁判员处理有关比赛事宜所用的时间。 1.裁判用时包括 (1)从击球权结束(或宣布犯规)到呼叫下一号球员之间的时间。 (2)裁判员做“稍等”手势后,或者让击球员停止击球期间的时间。 (3)裁判员临时移开球所用的时间。 (4)确认比赛记录所用的时间。 (5)确认替换队员所用的时间。 (6)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问所用的时间。 (7)更换损坏的球所用的时间。 (8)裁判员维修场地所用的时间。 (9)其它裁判员认为需用的时间。 说明:裁判员用时期间不计算10秒钟,但算在该场比赛时间以内。2.在裁判用时期间,击球员的击球行为是无效比赛行为。 第二十二条 更换或修复器材 1.更换球槌击球员在向裁判员申请后可以更换球槌,但只允许将一支球槌带入比赛场内。 说明: ●更换时间不作为裁判用时。 ●所更换的球槌必须在赛前经裁判确认是合格的。 2.更换比赛用球球损坏时,裁判员要及时更换,若击球前发现球损坏,在球停止的位置换球,若球在移动中损坏,可让击球员在球移动前的位置重新击球。 3.场地、球门、中柱、比赛线损坏时应立即修复或更换。说明:更换器材和修复场地,必要时可暂停比赛。 第七章 比赛中止、推迟及结束 第二十三条 比赛中止、推迟与结束 一、中止比赛 1.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迫使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时,比赛可以暂时中止。 2.恢复比赛时按原宣布中止比赛时场上状态和时间继续进行。 二 推迟与结束比赛由于天气或其他原因导致比赛不能继续进行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1.若该场比赛进行尚不足20分钟,则比赛推迟,需另定时间重新比赛。 2.若该场比赛已达到20分钟及以上,则比赛结束,其结果有效。 第八章 裁判员 第二十四条 裁判员 一、每场比赛裁判员组成 1.一名主裁判员(简称主裁)。 2.一名副裁判员(简称副裁)。 3.一名记录员。4.可根据需要专设司线员。 二、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 1.主裁判员的权利依据竞赛规则执裁,对规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做出处理决定。 2.主裁判员的职责: (1)主持掷币选攻,确认先攻方与后攻方。 (2)宣布比赛开始和比赛结束。 (3)呼号。 (4)决定和宣布暂停、中止及恢复比赛。 (5)对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给予处罚。 (6)决定和宣布取消比赛资格。 (7)确认比赛结果。 (8)确定和宣布胜负。 (9)宣布胜负后,接受双方队长签名。 3.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的共同职责 (1)检查场地。 (2)确认双方上场队员。 (3)检查器材及服装。 (5)判断并宣布球出界。 (6)判断并宣布犯规。 (7)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提出警告。 (8)回答队长或教练员提出的比赛中的问题。 (9)将球暂时移开。 (10)处理无效移动的球。 说明:副裁判员除了上述条款中和主裁判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积极协助主裁判员,当主裁判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行使主裁判员的职责。 三、记录员和司线员1.记录员的职责: (1)根据竞赛规则,在记录表中记录必要的事项。 (2)回答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需要确认的事项。 (3)办理替换手续并报告主裁判员。 (4)协助主裁判员和副裁判员作出判定。 (5)负责计时、报时,并在暂停或其他特殊情况下担任本场比赛单独计时工作。在比赛中发布比赛时间口令:“15分钟”,“10分钟”“5分钟”“时间到”。 (6)在比赛中,注意观察击球员得分情况、核对记分牌上的记分、对裁判员的失误及时予以提醒。 (7)请主裁判员确认有关比赛记录。 (8)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出处理。 (9)确认并重复宣布过门得分。 (10)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提出警告。 2. 司线员的职责 (1)判定和宣布球出界并作出处理。 (2)对违反体育道德行为提出警告。 四 对裁判员失误的处理 1.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将因失误而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记录也要相应纠正。无法完全恢复时,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 2.出现失误后,于下一号击球员击球后才发现,则不再纠正,形成的局面有效。 3.裁判员触及静止球时,被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触及移动球时,不予处理,形成的局面有效。裁判员做出出界手势或宣判出界后将移动球挡在界内,按照出界处理。 说明:若有弃权行为时,按全场弃权处理,判对方球队20:0获胜。 4.增设专职10秒钟计时员 说明: ●记录“10秒钟”起止时间,详见规则第九条第二款2。 ●击球员若有超时行为,应立即宣告。 附 则 一、本规则同样适用于单打、双打、三人制等不同形式的比赛。 二、开展交流时,建议执行国际门球竞赛规则(见第48—49页)。 三、根据具体情况,可在本规则基础上选择执行下列规定: 1.有效移动球撞中柱后(满5分),不得重新进一门继续比赛,比赛时间到或全队满25分时 比赛结束。 2.采取5轮赛制。 说明: 场上队员各有5次击球权,第五轮10号击球员完成击球后结束比赛。比赛中不计时间,不执行超时犯规的规定。对故意拖延比赛时间的行为,由组委会制定处罚规定。 3.根据需要,一场比赛可实行上、下半时制,即参赛双方各执一次红、白球。全场比赛以比分累积计算,若比分相同时,按平分决胜方式决定胜负。 附录一国际规则与我国规则的主要不同 1.每场比赛双杆球无次数限制。 2.得分封顶,即个人满分为5分,全队满分为25分,并执行下列规定: (1)当红队获得满分时,待白队下一号队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2)当白队获得全队满分时,比赛结束。 (3)当红队(或白队)击球员造成对方队全队满分时,待该击球员完成击球后,比赛结束。 3.比赛结束时平分,按下列方式和顺序决定胜负: (1)撞终点柱多者获胜。 (2)当撞终点柱数量相等时,通过三门多者获胜。 (3)当撞终点柱数量和通过三门数量相等时,通过二门多者获胜。 (4)当仍不能判定胜负时,则由两队队员按1号到10号顺序依次击球通过一门,成功通过一门多者获胜。 (5)当仍不能决定胜负时,则两队的1号和2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若还不能决定胜负时,则两队3号和4号队员分别通过一门决定胜负,依此类推。 4、不允许使用斜面槌头。 5、不允许放弃击球。 6、不限制多人指挥。 7、循环赛(4队一组)计算名次,按胜场数、全阶段净胜分、互相间胜负、抽签的顺序决定。 附录二国际门球竞赛规则用语(中、日、英文对照)……略 |
2015年度门球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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