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怎么进⾏税务处理【问题】
某市⼀家商场近期在搞促销活动,对顾客以折扣折让和平销返利的⽅式促销商品。请问,采取这两种⽅式销售货物应该如何进⾏税务处理?
【解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折扣折让⾏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销售货物并向购买⽅开具增值税专⽤发票后,由于购货⽅在⼀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给予购货⽅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为,销货⽅可按现⾏《增值税专⽤发票使⽤规定》的有关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发票。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采取折扣⽅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收取的部分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收取的部分收⼊,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提供⼀定劳务的收
⼊,例如进场费、⼴告促销费、上架费、展⽰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税⽬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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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定⽐例、⾦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均应按照平销返利⾏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此外,国税发〔2004〕136号⽂件还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收取的各种收⼊,⼀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