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晖、郭晓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3 
【案件字号】(2021)鲁05民终15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刘晓晖;郭晓滨;胡明华;姜培培 
【当事人】刘晓晖郭晓滨胡明华姜培培 
【当事人-个人】刘晓晖郭晓滨胡明华姜培培 
【代理律师/律所】张菲菲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杨会凤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孙继亮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李兵峰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菲菲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杨会凤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孙继亮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李兵峰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菲菲杨会凤孙继亮李兵峰 
【代理律所】山东环周(东营)律师事务所山东众成清泰(东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晓晖;郭晓滨 
郭晓峰个人资料
【被告】胡明华;姜培培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
5〕18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刘晓晖、郭晓滨主张其系向胡明华、姜培培出借本案款项,并提交了其与胡明华就涉案款项存在借贷合意的借条等证据。胡明华、姜培培抗辩涉案款项实际使用人是马亚军,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刘晓晖、郭晓滨在本案中主张的款项与马亚军涉嫌犯罪的款项系同一事实。本案民间
借贷纠纷虽与马亚军涉嫌犯罪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故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应当继续审理。    综上,刘晓晖、郭晓滨的上诉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1)鲁0502民初219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0:21:4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晓晖与郭晓滨系夫妻关系。刘某系刘晓晖的胞妹。    2020年9月23日,郭晓滨向刘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210××××6309账户转账100000元。2020年9月23日及2020年9月24日,刘某通过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210××××6309账户向姜培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2××××6032账户转账共计100000元。2020年9月23日,
郭晓滨向刘某在招商银行的6214××××1862账户转账400000元。2020年9月23日及2020年9月24日,刘某通过其在招商银行的6214××××1862账户向姜培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2××××6032账户转账共计400000元。2020年9月26日,姜培培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2××××6032账户向马亚军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    2020年11月29日,郭晓滨向刘某在招商银行的6214××××1862账户转账4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刘某通过其在招商银行的6214××××1862账户向姜培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2××××6032账户转账400000元。2020年11月30日,姜培培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2××××6032账户向马亚军的银行账户转账400000元。    2020年10月24日、2020年11月24日、2020年12月24日、2020年12月30日、2021年1月23日、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24日、2021年2月27日、2021年3月24日及2021年3月29日,姜培培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共向刘某转账92000元。    姜培培在中国建设银行的6217××××3876账户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1年4月24日的部分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姜培培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2××××6032账户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4月22日的部分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显示,姜培培的银行账户与马亚军的银行账户除本案所涉及的资金转账外,还存在多笔大额资金来往。    2015年12月30日下午,刘某与胡明华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出示图片1张后说:“是这个?没有别的茅台了”,胡明华:“问王总”。2020年5
月4日上午,刘某与胡明华的聊天记录显示:刘某:“局长,我没有马总的电话了,您给我个吧”。胡明华将马亚军的移动电话号码发送给刘某。    2021年4月25日,刘某与胡明华的通话录音显示:胡明华表示其不会再向任何人出具借条。    一审另查明,2021年4月27日,案外人马亚军因涉嫌合同、集资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立案侦查。    刘晓晖、郭晓滨提交借条1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刘晓晖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胡明华2020.9.24”。    刘晓晖、郭晓滨申请刘某出庭作证。刘某陈述,其与胡明华及姜培培原系同事关系。刘晓晖与胡明华也原系同事,但二人并不熟悉。2020年9月,胡明华与姜培培向刘某借款,刘某缺乏资金,便让刘晓晖将其售房款900000元分两笔借给胡明华与姜培培,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借款用途不清楚。2020年9月底,胡明华主动就2020年9月的借款500000元出具借条,因为刘某与胡明华原系同事,关系较好,便没有再让胡明华就2020年11月30日的400000元借款出具借条;2014年至2015年,刘某为马亚军做过文员,那个时候马亚军不做茅台酒,后来知道他在做酒,但不知道是茅台,涉案借款与马亚军无关,刘某向胡明华要马亚军的是为了个人所得税的报税问题。    胡明华提交胜利医院门诊单据5份,拟证明在2020年4月22日马亚军案发后,因各被害人到胡明华家中及单位胡明华索要款项,导致胡明华患有严重的抑郁症,结合刘晓晖、郭晓滨所提交的录音,可以听出胡明华情绪非常低落,胡明华出具涉案借条并非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刘晓晖、郭晓滨所主张的涉案900000元款项由刘某转给姜培培后,姜培培全部汇入了案外人马亚军的银行账户内,除去涉案资金外,姜培培与案外人马亚军之间还存在多笔大额资金来往,马亚军因涉嫌合同、集资已于2021年4月27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立案侦查,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所涉的借款涉嫌犯罪,因此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刘晓晖、郭晓滨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刘晓晖、郭晓滨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支持刘晓晖、郭晓滨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胡明华、姜培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胡明华、姜培培向刘晓晖、郭晓滨借款,刘晓晖、郭晓滨2020年9月24日向胡明华、姜培培出借,胡明华2020年9月底出具《借条》。后双方又达成第二笔款项的出借,现刘晓晖、郭晓滨要求胡明华、姜培培偿还借款本息。本案发生前刘晓晖、郭晓滨不认识马
亚军,与马亚军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和款项往来,刘晓晖、郭晓滨履行完出借义务后,胡明华、姜培培将款项转给马亚军与刘晓晖、郭晓滨无关。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等犯罪”,即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的法律事实存在涉嫌犯罪的争议,案件当事人之一涉嫌等犯罪的,法院才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事人也不涉嫌等犯罪,不符合刑民交叉的情形,不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即使因涉案借款最终流向案外人马亚军的账户,使得本案与马亚军犯罪有所牵连,本案民间借贷也与马亚军涉嫌的犯罪分属不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根据《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民、刑案件分属不同事实、不同法律关系的,民、刑案件并行分别处理。三、刘晓晖、郭晓滨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胡明华对刘晓晖、郭晓滨提交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对通话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胡明华对其出具《借条》和陈述内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明知的。刘某与胡明华的聊天记录、刘某的证人证言和银行流水佐证了本案民间借贷的事实及涉案90万元的借款利率和利息支付方式,胡明华、姜培培应当承担还款
责任。四、胡明华、姜培培在一审中虚假陈述,不仅严重损害了刘晓晖、郭晓滨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司法资源。(一)胡明华辩称涉案《借条》是在2021年4月24日左右在债权人的纠缠下后补的,根据证人刘某与胡明华的聊天记录显示,胡明华主动写好《借条》并拍照后通过发送刘某,并让其到工银大厦A座取走,故胡明华向刘晓晖、郭晓滨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二)胡明华辩称刘晓晖、郭晓滨认识马亚军,刘晓晖、郭晓滨认为“倒茅台酒”回报大向马亚军投资等明显是为了推脱责任虚构事实。2020年9月,胡明华主动向刘某借钱,且回复借款用途“保密”,后电话说为“周转用”,刘晓晖、郭晓滨是基于对胡明华的信任才向其出借款项。本案纠纷发生前,刘晓晖、郭晓滨不认识马亚军,也与马亚军无任何往来,胡明华也无证据证明刘晓晖、郭晓滨有到马亚军处投资的意思表示。(三)胡明华利用其与刘某部分对话内容断章取义。其一,经向刘某核实,刘某2014年至2015年通过胡明华介绍到马亚军的山东幸福话酒商贸有限公司干活,离职后又到胡明华开设的火锅店工作,刘某与胡明华关系较好,因工作和朋友聚会等原因可能双方对话涉及到茅台酒以及一些账目往来,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无任何关联。其二,刘某2020年5月4日向胡明华询问马亚军的电话是因马亚军的公司在刘某早已离职的情况下仍在用她名义申报个税,致使2019年刘某个税系统中个人收入超出实际收入,2020年5月个税年度汇算时需补缴,才向胡明华询问马亚军的
电话,与本案无关。其三、类案应统一法律适用。广饶县法院(2021)鲁0523民初1754号案件与本案案情一致,判决胡明华偿还延福琴借款本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综上,刘晓晖、郭晓滨的上诉请求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