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剧院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保证电影院建筑设计满足安全、卫生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以放映35mm的变形法、遮幅法宽银幕及普通银幕(包括立体声)三种影片为主的电影院建筑设计。
  其他兼放电影且有固定放映设备的公共集会、文娱演出建筑可参照本规范有关条款执行。
  第1.0.3条 电影院的规模按观众厅的容量可分为:
  特大型1201座以上;
  大型801座~1200座;
  中型501座~800座;
  小型500座以下。
  电影院应布点合理,规模适当。当电影院总规模较大时,宜设多观众厅。
  第1.0.4条 电影院的质量标准分特、甲、乙、丙四个等级(与特大、大、中、小型交叉组合)。特等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乙、丙等的相应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体结构耐久年限:甲等100年以上,乙等50~100年,丙等25~50年。
  二、耐火等级:甲、乙等不应低于二级;丙等不应低于三级,且不应有特大型。
  三、视听设施:甲等宜设置立体声。甲等大型以上的观众厅主体结
构宜具备能兼放、或以后能改建为兼放70mm影片的条件。
  注:观众厅能兼放70mm影片的土建基本条件参见附录一。
  第1.0.5条 电影院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电影院基地选择应根据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合理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地的主要入口应临接城镇道路、广场或空地;
  二、主要入口前道路通行宽度除不应小于安全出口宽度总和外,且中、小型电影院不应小于8m,大型不应小于12m,特大型不应小于15m;
  三、主要入口前的集散空地,中、小型电影院应按每座0.2㎡计,大型、特大型电影院除应满足此要求外,且深度不应小于10m;
私人 影院  四、多观众厅电影院各主要面的集散空地应按实际分配的最多人数计算;总座位数2000座以上的电影院宜分数处集散;
  五、位于交叉口的电影院尚应满足城镇有关交通车行视距的规定。
  第2.0.2条 总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人行交通与车行交通、观众流线与内部路线(工艺及管理)明确便捷,互不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应能使观众及工作人员迅速疏散至有照明的安全地带,并为消防作业提供合适的通路及场地;
  二、一面临街的电影院,中、小型至少应有另一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大型、特大型至少应有另两侧临内院空地或通路,其宽度均不应小于3.5m;
  三、合建、附建的电影院除以防火墙与毗邻建筑划分成独立防火分区外,其余临空部分仍应按上款执行;
  四、设备用房应置于对观众干扰最少的位置,且应注意安全、卫生、消声、减振和设备安装维修的方便;
  五、总平面内宜设机动车及自行车停车场,或由城镇交通规划统一考虑;
  六、总平面内尚应满足排水、隔噪、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并根据条件布置绿化。 
第三章 观众厅
第一节 视点和视距
  第3.1.1条 设计视点应取画面下缘中点。池座第一排观众地面至设计视点的高差不应小于1.50m及不大于2.50m。
  第3.1.2条 最小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银幕:宜为画面宽度的1.5倍,并不应小于1.3倍;
  二、变形法宽银幕:当其画面高度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相同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0.88倍,并不应小于0.76倍;当其画面高度大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镜头焦距相等)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0.74倍,并不应小于0.64倍(均见附录二图2)。
  注:银幕宽度、高度参见附录一。
  第3.1.3条 最大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普通银幕:宜为画面宽度的5倍,并不应大于6倍;
  二、变形法宽银幕:当其画面高度与普通银幕高度相同时,不应大于宽银幕画面宽度的3倍;当其画面高度大于普通银幕画面高度时,宜为宽银幕画面宽度的2.50倍,并不应大于3倍(均见附录二图2);
  三、除按上述计算外,尚宜控制在36m以内,最大值不应大于40m。
第二节 视线和有关夹角
  第3.2.1条 水平斜视角不应小于45°(见附录二图2)。
  第3.2.2条 仰视角不应大于40°(见附录二图3)。
  第3.2.3条 观众厅视线升高“c”值不宜小于每排0.12m。若受条件限制时,可取隔排0.12m,但此时座席中区必须错位。
第三节 座席、排距和走道
  第3.3.1条 观众厅每座面积:甲等不宜小于0.80㎡,乙等不宜小于0.70㎡,丙等不应小于0.60㎡。
  注:观众厅面积算至银幕后的墙面。
  第3.3.2条 观众厅座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座椅扶手中距:硬椅不应小于0.48m,软椅不应小于0.50m;
  二、座席排距:短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75m,软椅不应小于0.80m;长排法硬椅不应小于0.90m,软椅不应小于0.95m;台阶式(散座、楼座)的座席排距应比上述值适当增大;靠后墙最后一排的排距应增大0.12m。
  第3.3.3条 每排座席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两侧有纵走道且为最小排距时,每排座席数不应超过22个,以后排距每增加50mm,可增加2个座席;
  二、长排法:每排座席可增至50个;
  三、仅一侧有纵走道时,上述座席数相应减半。
  第3.3.4条 短排法两个横走道之间不宜超过20排;靠后墙不设横走道时,其前面的一个横走道与后墙之间不宜超过10排。
  第3.3.5条 座席应按弧线或与弧线近似的折线布置(小型可按直线布置),或两种方法混合布置。观众厅正中一排或1/2厅长处弧线的曲率半径一般等于银幕至最后一排的水平距离。
  第3.3.6条 观众厅走道除应按每百人0.60m分别计算宽度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短排法的中纵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0.80m;横走道的通行宽度不应小于1.20m;
  二、长排法的边走道不应小于1.20m。
  第3.3.7条 观众厅坡地面最大坡度不应大于1:6。超过1:6时应采用台阶式地面;走道坡度为1:10至1:6时,即应采用适当防滑措施,超过1:6时应采用踏步。
第四节 放映角
  第3.4.1条 放映水平偏角不应大于3°(见附录二图2)。
  第3.4.2条 放映仰角不宜大于3°,放映俯角不宜大于6°;放映室设在楼座后上方时,放映俯角可至9°(见附录二图3)。
第五节 银幕
  第3.5.1条 银幕应设置坚固的金属银幕架、幕轨、可调节画面的幕框和保护幕。丙等电影院可酌情简化。银幕弧面中点至幕后的墙面距离一般应为1.20~2.00m。
  第3.5.2条 宽银幕在水平方向应呈弧形,其曲率半径应等于放映距离。当画面宽度不超过8m时,银幕可为平面。
  第3.5.3条 银幕倾角不应大于±3°。
  第3.5.4条 银幕前不宜设镜框式台口。
第六节 干扰光的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