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学分析例文
古往今来,有志者事竟成的例子是很多的,司马迁忍辱写《史记》,曹雪芹发愤著《红楼梦》,清代还有个谈迁,呕心沥血二十七年,写了一部《国榷》,不料手稿遭窃,心血毁于一旦,他下决心从头开始,又苦干九年,终于完成了这部巨著。
然而大千世界,扑朔迷离,又并非每个有志者都能成功。有一位青年朋友,立志要做中国的托尔斯泰,四五年来,他卧薪尝胆,平均每七天就有一篇作品出世。遗憾的是,除了一篇曾在厂里小报上露过面以外,其他都成了老鼠的佳肴。我不主张以成败论英雄,但是同是有志者,为何有的事竟成?有的事不成?这个问题值得朋友们三思。
夫志者,志向、志愿也,属精神范畴。精神能不能变成物质,首先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与社会需要背道而驰,当然注意要失败。社会需要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人才,大伙偏钻一个牛角尖里,成功的机会怕就不多。许多青年想做文学家,科学家,很少听说有人愿作清洁工,火化工。其实,社会需要前者,也需要后者。与其众多的人在文学小道上挤来挤去,倒不如另辟蹊径,从平凡的本职工作做起。有位作家在一次创作会上说:“不是我泼冷水,在座的三百多位青年中,有五位能成为作家,已经是非常乐观的数字了。”这是大实话,
至少我以为然。
一个人的志向能否实现,除了客观因素之外,主观条件也很重要。人贵有自知之明,对自己的长处与短处,要有个正确的估价,然后扬长避短,切不可以短为长。精于做买卖的不必硬来写小说,擅长种花的不必偏去拍电影(业余爱好又另当别论)。试想,假如陈镜开立志做体操冠军,聂卫平决心当举重健将,能行吗?
那么,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为什么仍有“事竟成”与“事不成”之别吗?据我初步分析,一要看你的志向是否坚定,无志之人常立志,有志之人志不移。朝三暮四,见异思迁,难免一事无成;二要有你付出了多少努力,一分耕耘,十分收获,说的就是这个道理;第三还要有正确的方法,头悬梁、锥刺股,精神可嘉,但勇于实践、勤于学习,善于总结,才是通向成功的阶梯。
愿青年朋友中出现更多的有志者。祝更多的有志者“事竟成”!
这篇文章的中心是分析“有志者为何事不成”,文中较多地运用了直言推理。文章第二段提出一个现实问题:一个青年朋友,立志要做中国的托尔斯泰,最后没有成功。原因何在?作者
先确立了几条“有志者”真正能够获得成功的“基本原则”:一是要符合客观的需要,二是要注意自己的主观条件、量力而行,如此等等(这些都是“大前提”)。那些青年朋友有志之所以不能成功,看来都违背了这些“基本原则”。而且可以看出,作者在提出第一条“原则”时,其实是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作为“大前提”,又构成了一个直言推理,只不过表达形式比较活泼罢了。
[思考和练习]
1.根据三段论的一般规则及各格的特殊规则,判断下列推理是否正确?
①许多金属比水重,铁是金属;所以铁比水重。
②所有不劳而获的人都是剥削者,资本家是剥削者;所以资本家是不劳而获的。
③这个药有剧毒;因为它含砒,而砒是有剧毒的。
④鸭嘴兽是哺乳动物,鸭嘴兽又是卵生的;所以哺乳动物是卵生的。
⑤有些蛇有毒,蟒蛇是蛇;所以蟒蛇有毒。
2.下列推理形式是否正确?
①如果降落的球不受外力影响,它就不会改变降落的方向;既然球受到了外力的影响,所以它改变了方向。
②只有甲队体力强,技术高,配合好,才能战胜乙队;甲队体力不强,或技术不高,所以甲队不能战胜乙队。
3.根据下面所提供的有关习惯的知识、理论,写一篇文章,题为《谈学习习惯》。
①定义:习惯是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并变成需要的行动方式,例如生活习惯、学习习惯、卫生习惯、道德行为习惯、体育锻炼习惯、思考习惯、言语习惯等。
②形成优良习惯的条件主观条件:a.提高对良好习惯重要作用的认识;b.发挥意向活动的主导作用;c.决不破例:当新习惯还没有确实巩固时,就要时刻遵守、绝不破例。客观条件:a.严格合理的规章制度和纪律;b.良好榜样的示范;c.给予肯定的评价
③克服不良习惯的条件主观条件:a.对不良习惯的实质和危害性要有深刻的认识,有时还要
借助科学知识作为支柱(例如戒烟)。b.情绪上的触动;痛恨恶习;确信任何恶习都是可以克服的。c.良好的意志品质。要有决心、有毅力。客观条件:a.教师、家长、社会舆论对恶劣习惯加以断然斥责;b.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促进自我教育。
议论文写作思维方法:归纳推理
[训练讲话]
有志者事竟成的案例
归纳法是从个别的或特殊的经验事实出发而概括出一般性原理、原则的一种推理方法。同志说过:“就人类认识运动的秩序来说,总是由认识个别和特殊的事物,逐步扩大到认识一般的事物。人们总是首先认识了许多不同事物的特殊本质,然后才有可能更进一步的进行概括工作,认识诸事物的共同本质。”这段话明确指出了人类认识运动的过程,在由个别到一般的认识过程中,归纳思想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比如著名的哥德巴赫猜想,就是经过归纳推理提出来的。哥德巴赫计算了许多偶数,发现它们都可以分解为两质数之和:4=2+2,6=3+3,8=3+5,10=5+5……后来他写信给欧拉,提出每个偶数,从4开始,都是两个质数之和。有人对一个一个的偶数逐个验算,一直验算了三亿三千万个偶数,都没有发现矛盾情况。
归纳推理可以分为完全归纳推理和不完全归纳推理两种。
完全归纳法是根据某类中每一个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某属性而推出某类对象都具有(或不具有)该属性。例如德国有个著名数学家高斯,他小时候有一次上算术课,老师给孩子们出了一道题:“1+2+3+4+……+97+98+99+100=?”老师题目刚刚说完,高斯就报出答案是5050。他告诉大家,他发现1到100这一百个数有一个特点,那就是挨次把头尾两个数加起来都等于101,而这样的数正好有五十对,于是“101×50=5050”。在这里,高斯自觉不自觉地运用了完全归纳法。
完全归纳法的优点是“完全”,因为“完全”因而结论带有必然性。但是完全归纳法的缺点也在于“完全”,因为它只能适用于那种对象不多的类,而不能运用于一个具有无穷分子的类。完全归纳法的结论没有超出前提所提供的范围,但是它将个别性的结论上升为一般性的结论,避免了人们仅仅停留在对个别、局部事物的认识水平上。通过完全归纳推理作出来的结论,如果是错误的,那么这种错误可能发生于下述两种情形:1.前提虚假,与事实不符。从不符事实的前提出发推出的结论,当然是错误的。2.在前提中考察的对象有遗漏,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出了前提所考察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