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由:公司未开离职证明
申请事项:
1. 判令被申请人公司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并赔付因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而给申请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XXX元。
2. 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曾于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XXX。申请人于XXXX年X月X日与被申请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但被申请人公司迟迟未为申请人开具离职证明,给申请人今后求职、办理相关手续带来诸多不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离职的劳动者开具书面的工作年限证明。"被申请人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事实与相关法律依据,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和权责后,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工作年限证明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