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67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炜
【审理法官】曹炜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玉辉;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经济合作社
【当事人】王玉辉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经济合作社
【当事人-个人】王玉辉
【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经济合作社
【代理律师/律所】郭景强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小产权房能买卖吗郭景强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郭景强姚玉娟
【代理律所】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玉辉
【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经济合作社
【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王玉辉认可其系城镇居民,其与西古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的《西古嘉园入股协议书》名为入股,实为小产权房交易。现王玉辉请求返还股金,实质上是要求解除上述《西古嘉园入股协议书》。目前在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出台前,法院不宜直接对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及后续解除等问题作出处理,本案的相关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王玉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5 00:58:1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现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案房屋的性质属于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此外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协议内容名为入股取得房屋使用权,实为小产权房屋买卖,目前在相关法律政策尚未出台前,法院不宜直接对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处理,王玉辉要求西古村经济合作社返还之前交纳的入股现金271107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实际上是基于该小产权房屋买卖而产生,需要先行确认合同效力,因此本案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玉辉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玉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西古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入股协议书》中的标的物属于“小产权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房屋没有明确意见,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暂无法予以评定,关于合同效力王玉辉不要求进行处理。但因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停工,客观上无法交付房
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王玉辉要求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一)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停工;(二)西古村经济合作社显著缺乏履行能力;(三)王玉辉为城镇居民,终将无法获得涉案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四)双方已经达成退款合意。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王玉辉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执1320号执行裁定书;证据2.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执13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据1、2的证明目的为西古村经济合作社缺少资金,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对于上述证据,西古村经济合作社提出书面意见认为上述证据在一审当中已经提交过,不算新证据,且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故不予采信。综上,王玉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王玉辉与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终67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景强,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娟,北京杜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经济合作社,住址: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
法定代表人:王艳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印。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玉辉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平谷区王辛庄镇西古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古村经济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玉辉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7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2、本案上诉费用由西古村经济合作社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建立在集体土地之上,《入股协议书》中的标的物属于“小产权房”,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该类房屋没有明确意见,该类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暂无法予以评定,关于合同效力王玉辉不要求进行处理。但因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停工,客观上无法交付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王玉辉要求返还房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一)目前涉案房屋已经停工;(二)西古村经济合作社显著缺乏履行能力;(三)王玉辉为城镇居民,终将无法获得涉案房屋使用权和所有权;(四)双方已经达成退款合意。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西古村经济合作社辩称,一、原裁定驳回王玉辉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案涉及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二、西古村经济合作社与王玉辉之前签订的入股协议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玉辉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同西古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入股协议,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三、王玉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1、涉案房屋建设受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暂时中断,同时相关手续有待进一步完善,平谷区、王辛庄镇两级政府均明确支持该项目,涉案房屋并未实质停工;2、王玉辉认为西古村经济合作社缺乏履行能力,与王玉辉诉求无关,西古村经济合作社自始不同
意王玉辉退股;3、王玉辉为城镇居民,入股西古嘉园项目,按照入股协议本就无法获得涉案房屋完整产权,该入股协议也不是以王玉辉获得完整产权为目的,而是基于入股协议获得房屋建成后的升值、租赁等其他收益;4、双方未就退款事宜达成实质合意,根据入股协议,西古嘉园项目交房一年后才可以退股,故西古村经济合作社不同意王玉辉现阶段的退股请求。综上,请求法院判定驳回王玉辉请求。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