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健身房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健身房安全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确保活动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人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市政府工作部门安全监管(管理)职责》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健身房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社会开放,设有集体健身场地、负重和有氧健身器械设备以及健身指导人员,并向消费者提供健身健美服务的健身中心、健身会所、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健美培训学校等活动场所。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的健身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健身房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健身房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各项安全制度,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指导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经济效益或者其他借口忽视安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健身房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体育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健身房必须经公安消防机关和卫生行政等部门审核合格,并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七条 健身房附属洗浴、娱乐、餐饮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标准或安全管理规范执行.
健身活动安全
第八条 健身房的场地空间净高度不低于2。6米。器械练习区场地的地面为地毯、塑胶材料或木质厚台,地面平坦。集体练习区地面材料为木地板或地毯,且地面平坦,有一定弹性。
第九条 健身房的健身器材应符GB 17498的要求,器材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整洁卫生。
第十条 健身房设施、设备布局合理,健身房内标志用公共信息符号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第十一条 健身房从事运动技能传授及指导咨询的人员应持有体育社会指导员证书。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应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健身房应保证所提供的健身服务符合保障健身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器材醒目处张贴有器材名称、具体用途、使用说明或图示。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器材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器材、设施等应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
第十三条 健身房的管理者须对场地、设施、器材应进行定期检查,保证其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 健身房管理者有权禁止酗酒人员、有疾病者参与健身活动,在非吸烟区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 健身房的活动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地上场所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人;地下(半地下)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在4平方米/人,达到核定人数应采取限制措施。
第十六条 健身房辅助设施:
(一)有男女分设的更衣室,并配有可锁的衣柜或专用储物箱;
(二)有广播设备。
公共卫生安全
第十七条 健身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体育馆卫生标准》以及GB 9668的要求,取得“卫生合格证”并设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公共卫生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健身房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应做到室内空气保持新鲜无异味,有机械通风装置的新风量不低于20立方米/人·小时,并定期对空调系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九条 健身房内外环境噪音应符合GB 3096的要求。
第二十条 健身房的器材、场地、更衣室(柜)、 淋浴室、卫生间等公共场所要保持清洁,定期进行消毒。对经营性健身房的健身器械要做到每两小时消毒一次,每天不少于4次。
第二十一条 健身房卫生标准。
项目 标准值 项目 标准值
温度,℃ 采暖地区冬季 ≥16 可吸入颗粒物 ≤0。25
相对温度,% 40-80% 空气细菌数撞击法,cfu/ m² ≤4 000沉降法,个/ m ≤40
风速m/s ≤0。5
二氧化碳,% ≤0。15
一氧化碳,mg/m3 ≤0。10
甲醛,mg/m² ≤0。12 致病菌 不得检出
治安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健身房在开放使用前,必须具备治安、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放使用。
第二十三条 健身房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
并按健身活动人员每100人至少配置1名专(兼)治安保卫人员(不足100人按100人计算)。
第二十四条 健身房治安保卫机构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健身房的建设、施工和内部装修,应当符合GB 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健身房不许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地下半地下活动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 米,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二十七条 健身房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在使用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二十八条 健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并保持标准的明显连续,其间距不大于20m。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应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二十九条 健身房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三十条 健身房在开放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
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三十一条 健身房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三十二条 健身房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三十三条 健身房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应急疏散、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三十四条 健身房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突发事件等级,应能安全、有序、迅速地将健身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
第三十五条 健身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室内活动场所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
员消防安全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三十六条 健身房在开放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巡查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查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查和整改记录。在每日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三十七条 健身房电线、插头插座、空调等属强制认证产品的应具有“3C"标志。
第三十八条 健身房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电气工程安装标准》及DB 11/065.
第三十九条 健身房消防标志的设置应符合GB 13495及GB 15630的规定,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 GB 16179的规定,并保持完好、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
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十条 健身房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电梯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健身房使用特种设备,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健身资格证(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健身房在全面落实本规范的各项要求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场所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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