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
程序
附件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一、审批依据
健身资格证(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XXX发布)(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XXX令第17号发布)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XXX、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X、XXX、XXX 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 .1-200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 .1-200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风险性体育项目,拟成立经营机构的名称、地点、经营场所等内容;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点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等)的书面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