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健身秧歌(鼓)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队伍的建设,保证健身秧歌(鼓)竞赛公正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并结合健身秧歌(鼓)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管理部门或健身秧歌(鼓)协会负责本地区健身秧歌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各地(市)、(区)县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健身秧歌(鼓)协会,负责健身秧歌二级、三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地方健身秧歌(鼓)协会组织不健全的,或有关体育管理部门未将健身秧歌(鼓)项目纳入统一管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进行技术等级认证。
第二章裁判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参加各级各类的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审批部门组织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
(三)对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提出建议、监督、批评;
(四)对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方法提出意见;
(五)接受健身秧歌(鼓)竞赛主办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六)对不公正的处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裁判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培养和坚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竞赛工作中公正执法;
(二)严格遵守《健身秧歌(鼓)裁判员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
(三)努力钻研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四)积极参加全国或地区性健身秧歌(鼓)竞赛活动,努力完成竞赛组织部门交给的裁判任务;
(五)积极参加裁判员的培训及经验交流活动。
第三章技术等级的申报和审批
健身资格证第七条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八条申报各级裁判员必须严格遵守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
第九条任一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曾至少两次任全国性健身秧歌(鼓)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健身秧歌(鼓)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精通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练地运用;具有较高的健身秧歌(鼓)裁判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组织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的能力;掌握健身秧歌(鼓)竞赛编排方法;年龄在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思
想进步、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可以申报健身秧歌(鼓)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审批。
第十条任二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曾两次任省级健身秧歌(鼓)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及以上职务;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健身秧歌(鼓)竞赛裁判工作能力的,可以申报健身秧歌(鼓)一级裁判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管理部门或协会审批。
第十一条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健身秧歌(鼓)比赛中任裁判工作;熟悉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够比较准确地运用,具有一定裁判工作经验的,可以申报健身秧歌(鼓)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协会审批。
第十二条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管理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健身秧歌(鼓)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管理部门或协会审批。
第十三条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可以审批健身秧歌(鼓)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其批准的裁判员应报所在的省级体育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家级裁判员或具有特殊贡献的一级裁判员,从事健身秧歌(鼓)裁判工作二十年以上,积极参加竞赛裁判工作,
年龄在65周岁以上,不再担任临场执行裁判工作的,可申请"荣誉裁判员"称号。
第十五条“荣誉裁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社体中心(体处、体总秘书处)、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或健身秧歌(鼓)协会推荐,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评议和批准,授予“荣誉裁判员”称号并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不得跨地域、跨系统审批裁判员。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
动,可持审批单位证明和本人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体育管理部门更换裁判员证书。国家级裁判员调离所在省份或系统,须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
第四章裁判员晋级考试
第十七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裁判员晋级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社体中心(体处、体总秘书处)、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或健身秧歌(鼓)协会根据分配名额推荐符合报考条件的裁判员参加。考试合格者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批准,颁发国家级裁判员证书。
第十八条晋升国家级健身秧歌(鼓)套路裁判员考试内容: (一)理论考试:健身秧歌(鼓)基本理论、健身秧歌(鼓)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健身秧歌(鼓)竞赛办法;
(二)技术考试:健身秧歌(鼓)每项目自选一套;
(三)评分考试:根据运动员现场演练比赛套路或技术录像进行评分和分析。
第十九条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报考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条参加晋级考试的裁判员如未获批准晋级,必须重新申请晋级考试。
第五章裁判员注册
第二十一条裁判员须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二条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对国家级裁判员的资格审查和注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社体中心(体处、体总秘书处)及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共建体育学院为单位进行注册。
第二十三条国家级裁判员每两年注册一次,每次只能注册一个代表单位,注册时间为每偶数年的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国家级裁判员注册年龄为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
第二十五条参加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必须详细填报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印发的《健身秧歌(鼓)裁判员注册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通过各自的审批单位进行注册。已经注册的一级裁判员名单应当报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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