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政策
1、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通过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确权明确权⼒,登记记载权利,颁证证明权利。
⼀是体现了农民⼟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
⼆是为稳定现有⼟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奠定好基础;
三是能够让农民吃下⼀颗长效“定⼼丸”,激发他们从事农业⽣产经营的积极性,避免⼟地掠夺式经营;
四是能够推动农村⼟地流转,培育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2、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的⽬标任务是什么?
严格按照农村⼟地承包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扎实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
⼀是通过图解、实地测量等多种⽅法,弄清、搞准农户承包地⾯积和地地愉四⾄。
⼆是借助于符合标准的各类影像图和⼟地利⽤现状图,绘制出农户承包地块图,做到⼀户⼀图,标识统⼀的地块编码。
三是完善农村⼟地承包合同,建⽴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是颁发统⼀规范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是进⾏登记资料归档,将确权⼈颁证成果纳⼊信息化管理系统。
3、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包括哪些内容?
本次登记主要是对⼆轮承包⼯作的进⼀步完善,不改变⼆轮承包时期形成的⼟地承包关系和权属关系。打个⽐⽅,相当于给农民承包⼟地办⼀个具有法律效⼒的⾝份证。原来的所发⼟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记载的内容简单随意、⾯积不准、四⾄不清,有的地⽅农民证书已经遗失。通过确权明确权⼒,登记记载权⼒,颁证证明权利。
4、确权登记颁证⼯作要把握的原则有哪些?
⼀是依法规范的原则。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作,做到地块、⾯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积、合同、登记簿、证书“四相符”。
⼆是保持稳定的原则。这次是对原有⼟地⼆轮承包关系的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三是民主协商的原则。以农民众认可为前提,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泛动员农民积极参与,发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作⽤。
四是“确地”为主的原则。凡⼟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地确权到户。
五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各地农村⼟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因地制宜地完善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
六是地⽅负责的原则。省市统筹安排,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实施,乡村具体承担,强化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确保如期完成既定的⽬标任务。
5、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采⽤“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少数⼈均耕地少、地形地貌变化⼤、界址⽆法明确的地⽅,可以因地制宜实⾏确权确股不确地,但必须经过多数农民同意,实施⽅案要经村民协商⼀致,县乡审核,报省市备案。确权确权登记颁证的程序和办法,应参照确地确权要求进⾏。还有极少数地⽅既未确地也未确股的,应通过社区股份合作改⾰确权确利到户。
6、怎样开展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关键要成⽴⼯作领导⼩组,落实具体⼯作⼈员和经费。具体⼯作按照六步⼯作法进⾏:
⼀是前期准备。开展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收集整理资料。
⼆是⼊户调查。进⾏承包地块权属调查。
三是测量绘图。进⾏地块测量和绘图。
四是公⽰审核。将地籍草图、承包地信息、共有⼈情况在村、组公⽰7天。
五是登记发证。建⽴⼟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并颁证。
六是建档⼊库。形成档案资料及电⼦信息档案。
7、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在保持现有⼟地承包关系前提下,以已经签订的⼟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结合⼟地承包经营权现状调查成果依法进⾏。在这些基础上进⼀步确定农户家庭承包⼟地的地块、⾯积、空间位置等信息。不能打乱重分,更不能推倒重来。
8、确权登记颁证是否需要重新丈量承包地?
从已开展的试点情况看,通过重新核查,把⾯积、四⾄弄准,农民是欢迎的。具体⽤什么办法,是重新
丈量、重新航拍,还是⽤国⼟“⼆调”的数据图像调绘,各地可以从实际出发确定。但⽆论采取什么办法实测,⾛什么样的技术路线,要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可以全部实测,也可以部分实测,只要符合标准规范、达到精度要求、符合当地实际、农民众认可,都是可以的。要充分利⽤国⼟“⼆调”等现有资料成果,尽可能减少⼈⼯和费⽤成本。
9、实地测量多出⼟地如何处理?
通过实地测量,实际⾯积普遍多于⼆轮承包⾯积,对于实测多出⼟地的处理,各地要把握好政策,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不能简单化处理。对农户承包地原四⾄范围内的实测⾯积,应据实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不得强⾏收回;对极个别农户承包地⾯积明显多于其他农户的,要分清情况,妥善处理;对开荒新增的耕地,要由农民众讨论确定如何确权。确权登记的实测⾯积不作为农业补贴基数,也不与农民承担费⽤、劳务等挂钩。
10、对承包⼟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根据农业部《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作规程(试⾏)》要求,承包⼟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
(1)利⽤满⾜⽐例尺精度要求的国⼟“⼆调”、集体⼟地确权登记成果数据,按村民⼩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
(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排序、编码。
(3)调查应客观、公正、⾯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11、⼟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地承包地址时间如何确定?
新颁发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地承包起⽌⽇期要与⼟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致,承包期到⼆轮承包期结束。落实中央关于“现有⼟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待中央有关⽅⾯做出政策法律解释以后再遵照执⾏。
12、家庭承包⽅的代表(户主)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的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或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户主)。前两项规定的代表⼈(户主)死亡、丧失民事⾏为能⼒或因为其他原因⽆法到场确认的,新的代表(户主)由家庭承包农户成果共同推选。
13、承包⼟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以家庭承包⽅式取得的⼟地由家庭代表签字确认;以其他⽅式取得的⼟地,由其他⽅式的承包⽅代表签字确认。
14、⼟地承包经营权共有⼈如何确定?
结合承包⽅和发包⽅的意愿,按照⼆轮承包时的⼈⼝登记;按现有户籍⼈⼝登记的,必须得到承包⽅和发包⽅认可。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承包农户,登记⼟地承包经营权共有⼈要与⼆轮承包时的情况相符,发⽣变化的要协商⼀致后填写。在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上可以记载承包经营权共有⼈情况,并做适当的备注,作为确权的记录;在农村⼟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可以只填户主情况,但要与⼆轮承包合同⼀致。
15、⼟地⼆轮延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登记?
以⼟地承包合同为基础,⼆轮延包时新签订⼟地承包合同的以⼆轮延包合同为基础;⼟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时间要与当地⼆轮延包合同时间⼀致。
16、承包地实测⾯积与原承包合同及⼟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农村⼟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积,经公⽰后据实登记。对承包⼟地实测⾯积与原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书有出⼊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轮延包合同⾯积和实际测量⾯积。出⼊较⼤的要对⼟地地籍草图进⾏审核睚村、组进⾏公⽰,公⽰⽆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颁证时同时登记实测和⼆轮承包两个⾯积。
17、对以前个别进⾏承包⼟地调整的地⽅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积?
对以前个别地⽅对承包地进⾏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民主协商、村民决议。只要众认可⽆异议,可依据⼟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18、对农户新开垦的⼟地是否登记为家庭承包地?
农户⾃⾏开垦的⼟地,已经作为家庭承包取得⽅式的⼟地可以进⾏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在争议,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确权登记颁证。
19、农户占⽤⽥间路、沟渠等耕种的能否确定为家庭承包⾯积?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利设施⽤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户占⽤⽥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积,应当按照承包地块测量的⾯积进⾏确权登记颁证。
20、⼟地⼆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是否进⾏确权登记?
对⼟地⼆轮延包合同以外的新增加的地块,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是否进⾏确权登记。
⼆轮延包时,少数村组⼲部和分⽥代表等⼈员留给⾃⼰的未签订家庭承包合同的地块不予登记为该户的家庭承包地,应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
21、不同流转⽅式如何确权登记?
⼀是对农户以互换的⽅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有书⾯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协议的,由双⽅⾯成书⾯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
⼆是对农户以转让⽅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书⾯申请和发包⽅书⾯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书⾯申请和发包⽅书⾯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地并确权登记颁证。
三是对以转包、出租、⼊股等⽅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22、流转后的⼟地如何确权?
本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是对⼆轮⼟地承包管理的完善和提⾼,以已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现有的⼟地流转关系可以保持不变,在换发新的⼟地承包经营权证时,要将证书颁发给原承包农户。涉及到已经互换、转让⽅式流转⼟地的,要先办理变更后再进⾏确权
登记颁证;⼟地流⼊主体已经进⾏⼟地整理,实现规模经营,原有的承包地块界限已经打乱,承包农户要求确认原地块的,要按实际⾯积和原相对位置确定权属界限。
23、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的如何确权登记?
此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收)的应对原承包经营权证书进⾏注销;被国家部分征⽤(收)的,应从承包⼟地块和⾯积中减除,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进⾏变更登记;未被征⽤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24、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对已得到集体给予⼟地⾯积补偿或经济补偿的,不予确权登记;对未得到集体给予⼟地⾯积补偿或经济补偿的,按照⼆轮承包⾯积确权登记。
25、承包户因⼈⼝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影响⼟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相应调整承包⼟地的数量。这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承包⽅同发包⽅形成的⼟地承包关系进⼀步完善和提⾼,⽽不是对原已承包到户的⼟地进⾏重新调整和再次分配。
26、集体机动地能否确认为农民的承包地?
这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积不准、四⾄不清、空间位置不
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少数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作结束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议决的⽅式来决定。
27、公职⼈员、现役军⼈、⼤学⽣等⼈员户⼝已经迁出,是否继续列为承包家庭的成员?
家庭承包经营户中个别⼈员的变化不影响家庭承包⼟地的权益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共有⼈以现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员为基础,对参加⼟地⼆轮延包及延包后的上述⼈员,是否列为家庭共有⼈填⼊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中由承包户家庭决定。
28、家庭迁⼊城镇居住但户⼝仍居农村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家庭迁⼊城镇居住但户⼝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29、在城镇落户的家庭承包地如何进⾏登记?
《农村⼟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全家迁⼊⼩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的意思,保留其⼟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城镇户⼝后,原有⼟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的意愿进⾏确权登记颁证。
30、对外出务⼯农民回来要地怎么处理?
按照《农村⼟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全家迁⼊设区的市转为⾮农业户⼝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地⼆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付给拥有⼟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原承包农户补偿的⽅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31、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怎么办?
这次⼯作任务,主要是对已经签订⼟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确权登记颁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登记⼯作能⼀并解决就合并办理,不能解决的⽇后进⾏变更登记。
3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得强⾏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3、原颁发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在这次农村⼟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作,将颁发农业部统⼀格式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将按照国家的要求统⼀收回并注销。新颁发的⼟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由各级政府列⼊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34、这次确权登记颁证⼯作经费是如何解决的?是否向农民收费?
中央明确:“确权登记颁证⼯作经费纳⼊地⽅财政预算”。各地要将此项⼯作经费纳⼊地⽅财政预算,安排⼯作经费,不得向农民收费,不得增加村级负担。
>权证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