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的⼋⼤“霸王条款”是什么
相信⼤多数买房的⼈在⾯对购房合同时都有这样的感慨:这些条款我也看不懂,开发商说不签就不卖给我房哪。在购房合同中有⼤量的条款是消费者不熟悉的,⽽这些条款⼜恰恰正是房地产⾏业常见的不平等条款。店铺⼩编列举了购房合同中常见的⼋⼤“霸王条款”,看完再签合同吧。
霸王条款之⼀:对虚假宣传不担责
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甲⽅(开发商)在本合同签订之前对本房屋及本房屋的相关事项以及⽂字、图⽚、模型、⼝头描述等⽅式所作的⼴告宣传和印刷品仅为邀请,不具有要约效⼒,甲⼄双⽅的权利义务以本合同之明确约定的内容为准。
尽管法律对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邀请,什么样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没有⼗分明确的说法。但从⼴告法的内容来看,房产开发商以效果图、⼴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理应遵循公平、诚实信⽤的原则。因此,开发商房产⼴告所宣传的内容,也应看做是合同的⼀部分,应当作为合同义务来对待。但上述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告等成为要约的任何可能性,为其进⾏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提供了⽅便。
霸王条款之⼆:屋顶外墙⼴告管不着
如某开发商印制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其所在楼宇屋⾯、外墙使⽤权不属买受⼈。屋顶和外墙⾯⼴告权、会所、休闲娱乐设施及其他卖⽅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出卖⽅。
事实上,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部位、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权,建设单位不得擅⾃处分;利⽤上述物业和设备进⾏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会、物管企业同意。因此,开发商是⽆权规定买受⼈不享有楼宇屋⾯、外墙使⽤权等权利的。
霸王条款之三:车位归开发商所有
如⼀家地产商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占⽤⼩区的道路或场地⽤于停放的车位,全部归出卖⼈,出卖⼈有权出售、出租,对此购房者⽆权⼲涉。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占⽤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该地产商在合同⾥将⼩区道路及车位权利规定给⾃⼰的条款是违法的。
霸王条款之四:解除合同期限不⼀样
如某楼盘《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购房⼈)延迟⽀付合同价款,经甲⽅(开发商)催告后30⽇仍未⽀付到期价款,甲⽅有权解除本合同。同时,⼜规定甲⽅延迟交付该商品房的,经⼄⽅催告后90⽇仍未交付的,⼄⽅有权解除本合同。
应该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按期付款和按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契约双⽅的最主要义务,对于这两项主要义务的违反导致解除合同的催告期限,合同双⽅当事⼈也应是对等的,但开发商在合同⾥却规定,如果卖⽅催告30⽇未收到付款即可解约,与买⽅催告90⽇未收到房产才可解约的规定,明显是不对等的。
霸王条款之五:违约⾦差⼀倍不合法
某《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购房⼈)按每天20元向甲⽅(开发商)⽀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书⾯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起由⼄⽅承担。同时,⼜规定甲⽅或其委托⼈怠于履⾏该商品房⼯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按每拖延⼀天10元计算,向⼄⽅⽀付违约⾦。
依据民法典及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义务。在上述合同中却规定,购房⼈逾期履⾏义务每天⽀付违约⾦20元,⽽出卖⽅逾期履⾏义务只需每天⽀付10元,显然违反了民法典及民法典的公平原则。
权证是什么霸王条款之六:违约⾦、定⾦两者如何取舍由开发商规定
某《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购房⼈)办理按揭的资料提交银⾏审核后,若未获批准,甲⽅(开发商)有权要求⼄⽅在15⽇内⼀次性补清应交款项,否则视为⼄⽅违约,甲⽅有权解除本契约,并在本契约解除后30⽇内将⼄⽅已付房款退还⼄⽅,定⾦不予返还,⼄⽅同时按房款的1%向甲⽅⽀付赔偿⾦。
不难看出,此项霸王条款违反了民法典中“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的规定。根据上述合同的内容理解,开发商在购房⼈违约的情况下,既可以没收定⾦,⼜可以收取1%的违约⾦。
霸王条款之七:开发商违约不担责
某楼盘的《商品房买卖契约》规定,房屋交付后90天内,双⽅应按规定准备资料,协助对⽅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及申领有关权证⼿续。但在对开发商不协助对⽅办理的违约责任选择上,全部选择空⽩。
如此霸王式条款的设定,意味着开发商既不⽤承担限期履约的责任,⼜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疑是不平等合同,对购房者维权是极为不利的。
霸王条款之⼋:⽤格式条款对抗⾮格式条款
如某楼盘《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如有冲突,以本附件内容为准。这意味着开发商能够依据⾃⾏设定的格式合同排斥⾮格式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条款和⾮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格式条款。如果附件与合同正本内容或其他内容中的⾮格式条款相冲突的,应以⾮格式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