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攀,*,1996年1月17日出生,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泸溪县。曾因吸食,2014年11月16日,被泸溪县某某局决定XX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2015年12月21日,被泸溪县某某局决定XX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7年6月15日,被泸溪县某某局决定XX拘留三日,并处人民币二百元;因饮酒、无证驾驶机动车,2022年7月14日,被泸溪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处以人民币二千二百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泸溪县某某局决定,于2022年8月26日被泸溪县某某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泸溪检刑诉〔202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攀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攀酒后驾驶湘U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前往XXX村河边洗澡。当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杨攀洗完澡后又驾驶该摩托车从XXX村沿XX路准备到XX街上去,当车辆行驶至泸溪县××镇××社区××路XXX路段时,与行人向某发生碰撞,造成向某、杨攀受伤及二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泸溪县某某局交警大队派员赶到事故现场处警,经对被告人杨攀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遂将杨攀带至泸溪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以备送检。2022年7月20日,经湘西X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杨攀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9.0680mg/100ml。2022年7月26日,经泸溪县某某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攀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7月28日,因无证、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杨攀被泸溪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处以人民币二百五十元。2022年8月16日,经泸溪县某某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向某头部的皮肤损伤已构成轻微伤。经讯问,被告人杨攀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杨攀支付了被害人向某期间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被害人向某后期、营养费用共计人民币二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向某的谅解。2022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攀在取保候审期间因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泸溪县某某局决定XX拘留十五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XX处罚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依法从重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和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攀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2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杨明松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无证驾驶机动车怎么处罚书记员 陈 超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某某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意见》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到达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某某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某某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XX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