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作者:***
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
近年来,随着社会信息化快速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社会危害严重。2017年以来南京市雨花台区院受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出现急剧增长。2015年至2016年共办理此类案件2件2人,而2017年则升至14件14人,涉及公民个人信息高达15万余条,社会影响很大,应当引起重视。
一、犯罪特点
1、信息来源方式多样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个人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交易。需要信息的人通过熟人介绍或网络到提供信息的人,根据信息的针对性、内容详细程度,价格几元到几十元一条不等。目前已办理的案件多数属于此类。二是通过客户名单交换或是朋友间无偿提供。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同行业或是行业上下游之间。比如、张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张某的信息来自于另一间公司就职的朋友郭某,其获得信息后又继续进行转卖。三
是在离职过程中将原公司所储存的客户个人信息非法复制,甚至在离职后仍然继续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如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出现的“管家婆”软件,可以通过网络查看总公司的客户资料信息,而王某离职后权限依然没有取消,使其在离职后仍然能不断非法获取原公司的大量客户信息。
2、犯罪呈现集团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集中在金融、房地产、快递电商等服务类行业,这些行业能够接触并存储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而这些领域中的犯罪行为通常呈现集团化特点。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到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这些人员之间分工合作,利益共享,使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曾出现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11人都从事家装行业,且多数工作于同一装饰城。他们经过牵线搭桥,相互之间反复倒卖个人信息,影响恶劣。
3、交易过程隐蔽性强。个人信息的出售、交换过程大多依靠网络,通过特定QQ、进行,双方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及购买信息,通过在线联系、网络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公民信息也多数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邮件传输。交易双方不见面,甚至不知道真实姓名和身份。交易过程的隐蔽性给证据的锁定和上下家的追诉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危害
1、易滋生等各类下游犯罪。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同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也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源头。电信网络、等等各类犯罪,常常是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的。嫌疑人非法获取大量真实具体的个人信息后,就有可能事实有针对性的,造成恶劣后果。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能够将电信网络等扼杀在源头,有利于维护网络安全及社会的稳定。
2、危害面广,影响人数众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每笔非法交易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少则数千多则数万,共计逾15万余人的个人信息遭到侵害,产生了庞大的受害人体,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复制、转卖个人信息的行为几乎零成本,这导致侵害行为不断重复发生,受害人数不断扩大,直到司法机关介入为止。
3、严重损害服务行业公信力。行业内部人员利用职权非法获取单位存储的客户个人信息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要行为模式。无论是单位管理人员直接实施的不法行为,还是网络系统漏洞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都大大损害了行业的公信力。市场经济环境下,服务行业缺失公信力会导致消费者的不信任,常常出现接受服务时登记虚假信息或是出于不安
拒绝登记。这种现象不利于市场管理,也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三、对策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打击犯罪力度。近年来我国为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在制定完善法律法规方面做出了许多努力。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加重了法定刑。2017年5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司法部门应保持这样的高压态势,不断加大打击侵害公民信息犯罪力度。
2、规范行业监督,提高信息管理水平。现今在公民个人信息的存储和管理上还存在不少漏洞。为了从源头遏制此类犯罪,应当督促拥有公民大数据的相关单位和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一方面要建立严格的内部保密制度。相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培训并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监督客户资料的保存情况。另一方面要从技术层面保障公民信息安全。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要规范,不得随意复制、转移单位内部存储的公民信息。对诸如“管家婆”之类的客
户个人信息管理平台软件,要加强账户权限管理。建立警报系统,对可疑的大量复制行为触发警报。接触信息的终端要留下可追踪记录,保证有迹可循。
3、加强普法宣传,提升公民防范意识。利用各种平台开展有效宣传,提升公民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严重性的认知。提醒广大众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信息。比如日常生活中不随意丢弃包含个人信息的单据;不贸然参加“网络问卷”等互动活动暴露真实信息;不点击不明链接、未知网站等。
【参考文献】
[1]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析解[J]. 李凤梅.河北法学.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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