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重要性
科技在飞速地发展,人文在不断地进步,现代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前卫,人与人交流的方式也在悄然地发生着变化,由曾经的写信、面对面交流转为了现如今的网络聊天。购物也由曾经的实体购物转为在网上抢拍。这些方式的转变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和效率的享受,但是在上网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时常会被泄漏出去,使我们的个人信息安全时刻受到威胁。本文就主要对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法律保护重要性做出了讨论,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同时能够让个人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标签:网络;安全;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重要性
近来,由网络引起的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纠纷案频频发生,这让人们无不感叹网络是把双刃剑。网络在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个人信息网络安全问题。个人信息的泄漏和被盗取而造成的重大不良后果应该引起我们对网络的深思。这些血的教训应该时刻警醒着我们,不要让网络蒙蔽了我们的双眼,酿成不可收拾的局面。因此,将网络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是我们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个人信息网络安全法律保护的现状
1.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约40部法律,30余部法规,以及近200部规章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有所涉及但都是法律对个人信息安全的问接保护。由此可见,目前我们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视力度不够,只是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零零星星地置于各类法律的规章中,没有一部全面、系统、直接对个人信息安全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这就体现出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保护无法满足当代人们的需求,它的发展与时代是脱节的。曾经我们对这些安全问题的忽视,导致现在各类网络安全问题的出现,如今,这已经发展成为不可小觑的问题。
2.目前相关法律对网络个人信息的保护除立法不够全面外,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保护也无法行之有效。因为在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文来规定到底哪些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这就导致了公民本人无法辨别自己是哪些方面受到侵害,无法拿起法律来有力地保护自己。因此在公民受到侵害以后通常是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来进行自我保护。隐私权与网络个人信息是存有差异的,在网络个人信息被侵害后,受害者难以得到救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很难让法律成为网络个人信息的有力保障。
3.张新宝教授指出,“法律问题,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仍然不能得到通盘的解决,以为指望法律制度的完善规范和调节网络行为,网络将会永远无法发展。”这表明在我国现在的网络环境
下单纯的拥有法律的制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管。在目前看来,,我国许多企业的管理和防护机制都在忽视对信息安全的监管。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网站的商家钻法律的空子,这样便可以使他们免除法律责任。
二、网络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立法的必要性
大部分人都知道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不受侵害,然而网络个人信息与网络个人隐私的定位是不是在同一个频道上就不得而知了。因此法律会对网络隐私和网络个人信息有个界定,拥有了明确的界定以后,人们便能利用法律第一时间来保护自己的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当今,网络购物消费盛行,在大街小巷许多商家也会选择利用支付宝或者支付的新兴的付款方式为人们提供便利。但是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疑虑与担忧,害怕自己的信息被盗取,因此对互联网产生了信任危机。尤其是杭州,有人笑称:“杭州是马云爸爸的天下”。因为每天去杭州旅行的人络绎不绝,支付宝支付可以说是遍地可寻。假使支付寶支付这种付款方式让一些心怀不轨的人到契机,那么为消费者带来的伤害将是无穷的。这只是一个城市为例,如果没有相应法律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将受到侵害,那么公众便会对网络失去信心与信任,网络产生了信任危机以后那么其自身的发展也将会停滞不前。我们都知道现
在讲求的是科技创新的时代,如果互联网无法立足,那么我国的经济和科技的发展都会受到影响,社会也就无法进步。此外,这只是谈论到消费者这个小主体,还有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他们的个人信息被泄漏,影响到的就不再是个人,或许整个国家的信息安全也会受到冲击。
三、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方式与途径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一)对个人信息进行明确的界定
个人信息是个比较抽象而且包括的范围比较广的概念。所有与个人相关的资料、数据都是个人信息的范畴,如个人电话号码、身份证号、家庭住址、银行卡账号等。这些个人信息的泄漏便会给不法分子以可趁之机。前段时间网曝的准大学生由于网络自身压力过大,最终选择自杀来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这些不法分子便是盗取了高考学生的个人信息,利用高中生的单纯,容易相信别人这一点,一步一步引诱学生提供出自己的个人信息,最终达到的目的。还有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搜集的个人信息伪造身份证,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伪造的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所以对这些个人信息应该有明确的立法,有了清晰的界定,在立法的过程中就应该会明文指出,个人行为地盗取QQ号、号、淘宝账号等进
行的,应该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这样就会给那些喜欢投机取巧的人以威慑,让我们的对网络重拾信心。
再就是与个人固定财产相关的信息,如个人房产、车辆信息。很多时候我们在购买房子或者车子的时候都被要求填写个人的详细信息,有的甚至恨不得让购买者写出孩子在哪个学校上学。其实这些信息有的售楼中心或者汽车销售中心都会选择变卖给例如保险公司这些服务类行业。有时候我们总是能够收到一些保险公司的,有些人还会质疑,为什么自己明明没有关注过该保险公司,那公司为何还要给自己打电话。其实这些事情的发生不必大惊小怪,这些信息肯定是个人在购买产品时留给商家的,然后商家在利益的驱使下变卖给其他商家以达到互换的目的。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有商家对于如何处理客户个人信息的相关规定,商家如果触犯了某一规定或者法律条例那就应该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带有公民隐私的信息。如人们的健康、婚姻状况、手机相册、通信录这些不能或者不愿公开的信息。如果这些信息被泄漏会严重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对受害者的生活和工作都会带来不可预知的影响。例如,前段微博爆料的北京某酒店一房客定外卖,由于天气原因,致使外卖晚到十分钟。于是入住的客人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痛骂外卖小哥,外卖小哥一直道歉,最
终收到的仍然是差评和扣工资的结果。不过,外卖小哥被骂的全过程让心存正义的其他客人录了下来,该客人把视频发布到了微博上。微博一发,一时激起了人们的愤怒,很多人为外卖小哥打抱不平,甚至有的人开启了人肉模式,将骂人者的所有个人信息,包括家庭住址、手机号码、婚姻状况、照片,发布到了网上。当事人表示,瞬间自己的电话便被很多陌生号码骚扰,自己家甚至收到墓地公司的信函,自己有家不能回。由此可见,网络信息的监管不到位,在立法的过程中除了对泄漏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有法律的约束外,还应该加强对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律制约。
四、加大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
如今,我们一直都在提惩治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是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仍然是我们目前的法律惩治机制惩罚力度不够。无法让心存侥幸的不法分子有畏惧的心理,因此也就无法遏制犯罪的发生,不能时刻对不法分子起到警戒的作用。我们应该效仿国际的做法,对侵害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的犯罪分子处以重罚。因此,将保护个人信息权写入宪法事必躬行。然而,个人信息权的范围显然较隐私权等宽泛,仅从隐私权上的保护难以覆盖全部侵权问题。目前很多国家都将个人信息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公民权利,使得个人信息权利获得更为全面、系统的保护。
五、结语
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我们要做到让我们的公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持网络环境的清新,能够让我们的公民多一份保障。相信在法律的保护下,我们个人的信息会更加安全。通过我们的研究分析,相信肯定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那么,个人信息网络安全立法便指日可待。
作者简介:田丰(1983-),男,贵州贵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网络安全、食品安全、社会法治、党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