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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前沿 Cutting Edge Education
文/孙倩
摘要:当前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定位,意味着政府要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以维护公民的知情权。但政府在公开信息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公开,由于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公开就意味着个人隐私数据的泄露,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此时就会发生公民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之间 的冲突,到底应该怎样选择需要一定的规范和制约,也成为一个亟需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政府信息;个人隐私权;利益衡量1 引言
2019年4月,我国新修订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为《条例》),其中第15条沿继前一版的第14条,该条款以但书的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作了规定,明确政府等行政机关或部门不得擅自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个人隐私信息,但同时也附加说明:“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
响的,予以公开”。这条制度规定以豁免的形式重新定义了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情况,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权利不受侵害,协调好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避免二者的冲突。但在具体的实践中,这种但书规定和具体的特殊情况的界定并没有充分践行起来,同时兼顾两个权利的价值观也并未树立起来。《条例》在实际运行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政府公开的信息中造成个人隐私的暴露和侵害的案件屡见不鲜,更何况各地在具体适用条例时也不尽相同,导致相关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被统一规范地适用,或者干脆被忽略,从而影响公众对相关案件的法律预测和认知。对此,学者们也提出了一些争议和建议,有的学者强调该条款的存在反而为政府等行政机关不愿公开一些信息提供了理由,还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在两个权利的界定上还不清楚,这些观点都对进一步修改该条文提供了借鉴意义,但在具体实践上还存在欠缺。2 相关概念界定2.1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从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是指在行政管理和活动中由政府获取并制定的信息,作为行政行为的对象—公民,其必然涉及到相对隐私的个人信息。有学者对上述概念存在不同的看法,赵刚阐明“政府信息公开是指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将其职责、工作方式、工作流程及其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收集、管理和保存的信息向公民披露的过程”;刘奕琳指出,“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是指其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具体的规定主动将与公民相关的信息公开的过程”。2.2 隐私权
隐私权在我国属于西方的舶来品,因此其含义在学术界众说纷纭。国外的沃伦和布伦迪斯发表文章称隐私权是公民在宪法中所享有一项基本权利,该权利的重要性和意义仅被有文化素养的人所知晓。这是隐
私权最初在国外的定义,该权利被引入中国后,杨立新学者将其定义为:“权利主体对与自身相关且不干涉公共利益的信息、活动和空间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他人不得侵犯、也不得干扰。”在我国的条例中虽然对个人信息涉及到的隐私是相对不公开的规定,但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学术界,隐私权的概念并未有具体明确,标准不一有时会导致政府工作出现误差,所以需要明确个人信息中哪些隐私可以豁免,哪些不可以豁免。3 个人隐私权豁免的范围和消灭3.1 个人隐私权豁免的范围
隐私权是《侵权责任法》所承认的一种民事权利,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有专门规定。有学者在二者之间做出了具体区分,强调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一旦存在被泄露的情况,就很可能会对相关主体产生不良影响,比如手机号、政治观点、身份证号、基因、指纹、宗教信仰等,此处的个人敏感信息就是从信息类型层面划分的个人隐私。随着大数据的发展和介入,一旦获取与个体有关的任何信息,哪怕再微小都有可能通过数据锁定到具体的相关人,所以说如何清晰明确地界定个人隐私权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而在美国的相关法规中,把个人隐私界定为为人事、医疗和其他
等三大类文档信息。德国学者将 “私人的生活领域按照同心圆的形式划分为私密或者秘密领域、私人领域,以及公共或者社会领域”。在我国,关于个人隐私权的具体外延并没有到相关规定。但从司法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一些标准:第一,能表明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除身份证外还有驾驶证、出生证、工作证。第二,有关个人生理健康的相关信息,在“许毅与岳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监督案”中,法院认为应该对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能探究到个人财产的相关信息,比如常见的银行卡、存折、房产证、消费小票等。
3.2 个人隐私权豁免的消灭
个人隐私权的豁免事由并非绝对豁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私人权利就不具有了被例外保护的可能性。本文在此只列举几种常见的。
3.2.1 仅对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的信息。保护个人隐私,主要是禁止向第三人公开,但完全可以向本人或者权利人公开。权利人除了包含个人本人外,也可以将与个人相关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包括在内。在实践中,法院就允许本人、近亲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去申请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譬如,在“尚盈霖与韶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上诉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尚盈霖与信息公开中的第三人尚伟具有亲子关系,尚伟的工资收入状况对于决定其应否向上诉人支付抚养费,以及支付数额具有重大影响”,故尚盈霖有权要求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公开该信息。
3.2.2 经处理不具有可识别性的信息。若将与个人隐私相关的信息进行处理后不再具备能识别到个人的特性,就表明也不会再危害到具体的个人权益,因此可以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公开。通常来说,去除个人隐私信息上的可识别特性,可以用隐名或者匿名的手段,将其中相关的隐私信息分离出来,保留剩余的信息自然是可公开的信息,这也称为 “分割原则”,具体体现在条例的第37条中。4 公共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利益衡量
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并非绝对保护,即使需要保护隐私利益,还要衡量其对公共利益是否有损害,此时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个案来衡量。4.1 法定应当公开的公共利益情形
若该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权而不公开时所造成的损害要大于公开反而对个人利益的损害时,就公开相关信息,放弃对私人利益的保护。有学者认为这个判断原则很简单,但是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本身不是确定性的概念,所以还需要一些再具体的操作准则。4.2 裁量公开时应遵循的基本立场
即使在相关立法没有规定,在确定能否公开信息时,还是行政机关拥有这样的裁量权,政府应运用比例原则来抉择是选择公共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具体的做法有以下几点。第一,公共利益本身越重要越有必要公开,一般来说公共利益都包含抽象利益和具体利益,前者可以从政府的作为中体现出来,后者的话需要结合具体的个案。比如,同样是环境污染事件,重大污染的行政处罚信息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前者涉及的公共利益更重大。第二,公共利益受损程度越严重越需要公开,此时需要进行的就是“危害测试“,测试这种危害是否是实际的,危害结果是否和信息公开之间有因果关系。
5 完善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建议5.1 明确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设计
在解决问题上,制度要先行,所以学者们要围绕隐私(下转57页)
HigherEducationResearch
高教研究
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57
3.3 分阶段教学
在电子商务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任课老师可以将课堂知识分阶段传授给学生,例如在理论知识教学阶段创新教学内容及形式,想方设法提高学生课堂知识吸收效率;在实际操作阶段则可以多参加电商类的实践活动或各类电子商务大赛,让学生尽快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当中。电子商务专业的知识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这就要求教师格外注意教学计划的运用性,积极专研适合当代大学生的电商分阶段教学体系,例如可以在日常教学中多设置一些关于电商实践的作业或调研,积极带动学生参与到测验中,让学生模拟实践情景,按规定的身份去真实演绎电子商务操作流程。同时,还可以邀请专业领域的专家或在企业专业人士来开展知识讲座,或组织学生到企业去参观学校。通过以上措施让学生能身临其境,增加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动力和决心。3.4 利用互联网优化教学模式
电子商务与互联网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新冠疫情期间,尽管高校教师使用线上教学的使用频率变高,但对互联网资源的利用仍处于基础初级阶段,教师队伍的网络教育技术水平也都参差不齐,要想提高在线教学质量,对教师队伍的培训必不可少。一方面可以组织专任教师分次分批参加各种线上教学学习和培训,逐步提升教师信息化水平;另一方面,应组织开展各类主题研讨,教师们定期总结在线教学过程
中遇到的各类教学问题,进而提高在线教学质量。再者,民办高校电商专业还可采取构建电商实践教学平台,通过线上教学、作业、时间来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效率。另一方面,学生还可通过网络互通的电子商务实践教学平台进行模拟,在模拟的电子商务市场环境进行电商实践锻炼,克服难题、信息反馈和问题解决。
3.5 强化校企合作,增设教学实践基地
依托校企合作办学平台,在电子商务教学实践基地的基础上,应配备功能齐全的电子商务实验实训环境,同育共管培养电商人才,以美工、设计、摄影、推广、服务、运营等岗位电商专业核心就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标准为代表,提供给学生真正的社会实践锻炼机会,将课程项目、仿真项目、企业真实项目、 创新创业项目贯穿电商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实施 “岗位引领、项目驱动”的人才培养 模式。还可以通过电商协会活动、企业讲座、参观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创业教育等形式,使学生对课程有感性认识,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能力;也可以通过项目团队、众创空间、工作室、校内生产实训基地、顶岗实习等来掌握实习岗位综合技能,将创新创业能力培
养贯穿于电商人才培养的全过程。3.6 开展各类活动培养电商创新创业活动
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教学对帮助学生提高素质有很大的裨益,也能增加民办高校校的创业氛围,进而鼓励更多的学生进行互联网电子商务创新活动。除此之外,还可以通过各类电子商务创新创业活动来给学生
展示自己的机会,例如校园内举行电子商务大赛、大学生互联网+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商务“三创赛”等等。除此之外,还可以创造机会让学生通过电子商务与其他的行业联合到一起,创造电商新模式。教师还可以通过项目驱动、主题讨论等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决策能力、合作能力、职业能力等各项创新创业素质,让学生了解创业背景、政府政策支持,抓住可行的创业机会。4 结语
2020年新型冠状肺炎疫情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 ,但同时也为电子商务专业的教学改革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民办高校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时代的优势,不断突破革新教学理念和模式,更新和改进教学方法,以期民办高校能更有效的提高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择业、就业、创业。参考文献:
[1] 吕媛.新冠肺炎疫情下互联网+就业趋势及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应对策略[J].北大青年研究,2020(18).
[2] 范敏,方小教.“互联网+”背景下应用型高校《电子商务》课程实践教学改革[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6(01).
[3] 马欢,孙宜龙.“双创”视角下《电子商务概论》课程思政教学改革探索[J].人才培养,2020(03).
[4] 张金香,苏义林.基于双创能力培养的电子商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J].黄冈师范学院学 报,2019(03).
[5] 周建良.高职《电子商务基础》课程思政教育的设计与实践[J].电子商务,2018(05).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基金项目: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2020年度思想政治理论与实践研究课题“新冠疫情之下‘互联网+行业’发展对大学生就业价值取向、就业期望的影响探究——以南宁市高校为例”(编号:2020SZKY06)。
作者简介:付旋(1992—),女,湖北荆州人,硕士,研究方向:电子商务、市场营销。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
(上接32页)权的保护问题展开法律制定的讨论。张晓娟认为应制定国家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基本法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有学者建议通过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来进一步明确规定政府信息需要公开的内容,采取除外式的方法来规定不予公开的个人隐私信息。5.2 完善在政府信息公开中保护个人隐私权的程序
建议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程序的监督,在公开设计个人隐私的信息时,不仅需要及时通知当事人,还要保证政府收到当事人的决定反馈,即真正做到保障权利人的参与权。总的来说,就是需要完善前通知程序,然后规范政府的信息公开过程,即信息的采集、保存和公开。5.3 创造条件培育公民的隐私保护素养
要保护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个人隐私权,不能只靠政府一方的努力,也不能只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公民
自己行动参与到其中。邓胜利和王子叶也有类似的观点,他们认为 “隐私保护素养是影响政府信息开放隐私保护的关键因素。提高公民隐私保护素养对于政府信息开放隐私保护具有重要作用“。故而,可以通过给公民提供一定的培训或者开展专门的教育课
程来培养和提高公民自身保护自身隐私权的能力。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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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杨建生.美国个人隐私信息免除公开的司法审查[J].行政法学研究,2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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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邓胜利,王子叶.国外在线隐私素养研究综述[J].数字图书馆论坛,2018(09).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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