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业务员侵犯信息安全权案例
现年28岁的被告人刘某系某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工作中获取了部分涉及公民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的公民个人信息,刘某与现年25岁的同事、被告人谢某经预谋后,商定由谢某联系客户,刘某提供信息出售给做无抵押信用贷款的业务员、做楼盘销售的推销员等以获利,自2017年5月至6月,刘某单独或伙同谢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6次,向之前从事过家庭装修工作的被告人吴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次。
2018年7月份,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33661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8726条,非法获利共计12250元;被告人吴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33661条,非法获利共计1800元;被告人谢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6269条,非法获利共计1150元。综上,三名被告人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152317条,共计非法获利15200元。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平均每条不足0.1元。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的是公民的隐私权,这些信息有可能被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判决三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刘某、吴某、谢某有期徒刑四年、一年三个月、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二万元、五千元、三千元。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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