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技术和网络电商的快速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窃取、倒卖和滥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消费者的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因此对于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保护刻不容缓。本文在分析个人信息范围界定和电商经营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针对目前电商快速发展背景下公民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为当前电商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从而实现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保护,营造出一个良好、和谐的购物环境。
关键词电商经营者不当宣传消费者个人信息法律研究
一、个人信息范围之界定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何为公民个人信息,至今在法律界仍无统一的概念和定性,并且就国内来讲也并能没有专门的法律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我国国民法律素养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仍然较低,法律意识淡薄,对于个人信息的界定、理解和认识也各有不同。从广义上来讲个人信息是指在互联网时代以传统媒体或者电子媒体为载体,以文字、图
片、表格、影像等形式存在的,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所有信息的总和。从狭义上来讲个人信息仅指个人隐私的信息范围,是指公民个人不愿意公开,不愿被其他人所了解的个人信息。
二、电商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无论是淘宝、京东、拼多多、一号店、亚马逊等购物网站,还是扇贝单词、智行火车票、携程网、宜人贷、今日头条等各类APP都存在对于客户个人信息的获取等问题,众多的手机APP不对个人信息进行授权就无法安装和使用的情况比比皆是,不仅已经成为用户“吐槽”的常态,严重违反了《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电商经营者面对商业竞争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电商运营者强制、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发生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而未采取补救措施,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用户关心的个人信息问题。据悉中国网民因垃圾信息、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只有我们自己在日常生活中多留一个心眼,同时国家加强信息泄露的法律建设,让不法之徒无路可逃。当然客观上来看,在网络电商快速发展的时期,互联网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也是一个很
难平衡的问题,一方面信息泄露会造成隐私无法保护,另一方面如果不提供个人信息又无法精准个性化互联网服务,因此应该加强对互联网公司手机的用户数据的使用监管。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深入,公民个人信息不仅关涉到公民的私权利保护,也关系到公私领域对于个人信息的利用,而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立法保护虽然自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邵志清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提出议案,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交以来,得到了法学界的重视,并在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规划,但是时至今日并无正式出台和执行。就电
商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现状而言,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到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和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等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条款进行保护,但是法律条款过于分散、缺乏统一操作标准。总体而言,针对电商经营者以不当宣传手段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问题的法律现状仍存在着众多问题,具体如下:
(一)现行立法的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和全面
首先,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不明确。就目前所有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领域而言,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解释尚物明确的规定,对于含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描述的110部宪法法律,177部行政法规,7191部地方法规规章,940部部门规章及文件,112部司法解释及文件关于个人信息的范畴和定义各有不同。比如2016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个人信息的范畴是指“快递物流信息”、2017年4月颁布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所指的个人信息是指“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正是因为各法律法规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不明确,名对各类违法行为也无法给予公民个人信息全方位的保护。其次是关于客观行为方式和主观罪过的规定不全面。在目前网络电商快速发展的情况下,为了获取会更多客源、掌握客户的购物习惯、商品需求方向等,在经济的利益的驱使下,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获取和贩卖等违法方式也更为现代化、信息化和形式多样化,
并且很多信息还具有隐蔽性。比如在双十一期间商家通过垃圾短信形式进行的商业推广活动也达到了空前高峰,其中,77.5%的垃圾短信是从106开头的商业服务号码发出的,15.7%是从电信运营商的客服号100××发出。统计显示,电商平台及电商平台中的店铺和商家是垃圾短信的主要发送者,共占
比47.9%,商业垃圾短信的发送的隐蔽性,让法律追溯变得极为困难。
(二)法律适用中存在认识偏差和过度犯罪化的情形
直到今日,我国各类法律尚无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罪责提出过相应的司法解释,这使得在面对实际的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和量刑阶段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都对个人信息的泄露、出售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情节严重”则很难界定,具体的判定又无处可寻,造成了认识偏差和过度犯罪化情况时常发生。
三、电商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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