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文章属性
【案 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 】2020.06.28
裁判规则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构成犯罪的,为实施行为帮助提供个人信息的,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正文
夏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关键词】
    养老抚恤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全链条惩治 释法说理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夏某指使董某松通过互联网购买老年人个人信息98000余条。获取个人信息后,夏某指使其雇佣的董某松、刘某慧、孙某旭、高某、郭某峰、闫某风等人,分工负责,冒充国家扶贫办、药监局、民政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给老年人打电话,了解其身体、家庭、收入情况,逐步取得其信任,再以帮助办理“养老抚恤金”“慢性病补贴”“扶贫款”等虚假名目,收取材料费、保证金、异地转让金等费用,骗取老年人钱财。至2019年7月案发,夏某等人共骗得41名老年人人民币共计498万余元。所得被夏某用于发放员工工资、个人挥霍等。
  2020年6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对夏某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董某松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至二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2019年12月11日,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以夏某等人涉嫌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系不法人员冒充国家扶贫办、药监局等工作人员实施的,同时构成罪和招摇撞骗罪,依法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夏某、董某松为了实施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20年4月7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对夏某、董某松、刘某慧、孙某旭、高某、郭某峰、闫某风提起公诉。
  因本案犯罪对象均系老年人,其中部分被害老年人多次被骗,且被骗钱款有的系其毕生积蓄,心理受到较大打击。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机关核实被害人具体身份、、家庭住址等信息,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心理安抚工作。同时,针对案件中反映的针对老年人体的电信网络高发、频发情况,系统梳理了三年来电信网络犯罪的基本情况、主要特征、问题成因,提出源头治理的意见建议,制发《检察白皮书》,联合公安机关、电信网络公司等共同筑牢反诈防线。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一)全面从严惩治涉养老电信网络及相关犯罪,促进全链条治理。涉老年人等弱势体的电信网络犯罪较为高发,该类案件往往时间跨度较长,被害人分布全国各地。检察机关要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清犯罪事实。对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在养老犯罪中,提供老年人个人信息成为“精准”的帮凶,在依法追究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注意查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关联犯罪,坚决斩断针对老年人电信网络的黑产业链条。对于在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二)针对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做实做细释法说理工作,更好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养老犯罪不仅侵害老年人的财产安全,而且还会给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检察机关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要主动听取老年人的合理合法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释法说理、心理安抚等工作,对因陷入生活困境的老年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生活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