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案 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裁判规则
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侵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的网站,窃取考生个人信息并出卖牟利,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正文
杜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某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侵入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网站,取得该网站管理权,非法获取2016年山东省高考考生个人信息64万余条,并向另案被告人陈文辉出售上述信息10万余条,非法获利14100元,陈文辉利用从杜某某处购得的上述信息,组织多人实施电信犯罪,共计1万余次,骗取他人钱款20余万元,并造成高考考生徐玉玉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4万余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杜某某作为从事信息技术的专业人员,应当知道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性,但却利用技术专长,非法侵入高等学校招生考试信息平台的网站,窃取考生个人信息并出卖牟利,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据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典型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被称为网络犯罪的“百罪之源”,由此滋生了电信网络、、等一系列犯罪,社会危害十分严重,确有打击必要。本案系被害人徐玉玉被案的关联案件,被告人杜某某窃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给另案被告人陈文辉精准实施犯罪得以骗取他人钱财提供了便利条件,杜某某应当对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适用“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案件宣判后,被告人认罪服判未上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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