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关于脑控立法
脑控,又称精神控制,指人意念通过脑控仪器的翻译,干扰正常人脑电波的过程,实现远程对人体的掌控。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2017关于脑控立法,希望大家喜欢!
2017关于脑控立法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广泛成为是分裂人、分裂社会、分裂家庭制度直至分裂人类社会特点。这些都已产生,与外国分析预见一致!这类隐蔽技术掌握和使用,已经构成危害普通公民脑思维安全和正常社会生活的巨大危险和恐怖!这可能已不是脑控技术折磨人的问题,而是其实质对公民及他们家庭带来几乎毁灭性重大灾难与巨大摧残。技术致命性可能已给公民造成的恐惧完全在摧毁公民的生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法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藉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何等神圣。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人身权所包括的内容 :公民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及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 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害。人格权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住宅是公民居住、生活及保存个人财产的场所, 不得随意人侵、搜查、查封和破坏。公民可以自由与别人通信, 不受别人干涉。通信内容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非法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支配和控制。但如果我们的行动与人身不能以
我们自主作主,反而受到技术与社会人渣的思想与行为控制,不能由我们自己善意安排和支配,在骚扰、胁迫下,我们更加生不如死。我们思维毫无自由而言。在受技术影响后,我们在现实中的人身和行动也不能由我们自己支配和控制,都会在技术的逼迫下形成自我封闭,从而形成我们都处于孤独与社会关糸、办事能力等受丧失。并且人为地会受到各种条件限制。他们用电磁波强弱控制我们的行动!并且还有惩罚性的技术摧残,完全是一种残酷刑行为!
——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用电子精神控制技术,他们采用各种诽谤传播人们脑内思维存在的任何私人信息,逼迫人们没有任何隐私地面临社会的羞辱和人格危机,并弱势地生活在自己与他人信息高度不对称的竞争环境中,并且是长期性的,不是短暂性的。还以输入侮辱性的言论逼迫人们与之形成对争!
——公民可以自由与别人通信, 不受别人干涉。通信内容受法律保护, 他人不得非法私自开拆、隐匿或毁弃。由于受非法窃取并传播,我们写信会受法律保护吗?性质如同受他人私自开拆吧,开拆是为得知,受技术非法窃取与传播,不是如同开拆吗?内容如果受不到法律保
护,使我们处于危险与羞辱状态,更不可能有商业密函往来等等,一切合同都可作废无效。最终我们不是成了工作能力与工作机会和创业力的毁灭!事实也是如此.在受脑控技术的控制下,人最基本的都不可能实现!本质上是毁灭条件!
——民法第98条还具体法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们恰恰相反,天天受着各种电子技术的控制。我们的身体受到攻击是人为的,并且还是他们有意识的,他们能预见会造成什么样的危害情况下,而对我们实施各种折磨与摧残。具体造成的伤害说明是一种无人性行为,残无仁义行为,给我们造成终生噩梦。十几年我们就处于头痛、心脏下沉、睡眠不足、头中轰鸣、如高压线下头灼痛,长年累月啊,一天24小时的折磨,被逼迫尝试者无不发出生不如死的凄惨声。生命在肉体与精神双层摧残中走向技术最终结果---过早死亡!从国内外资料反映出使用的技术是致命的,这项技术可以慢慢形成“正常”的疾病如癌症,白血病,心脏病, 阿尔茨海默病,丧失短期记忆。),并且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我们的生命权是受限制的。
——侵犯公民隐私权。通过秘密窃取受害者的“思想活动”把公民的各种信息向他人泄露,进行广泛传播,恣意侵犯公民的全部“隐私权”,使公民处于罪犯的刀口下,并在平常就处于精神压力下。并以此对受害者进行“恐吓对话”,胁迫受害者时刻生活在毫无隐私可言的惶惶不
可终日的痛苦精神状态中。使一些受害者经受不起这样长期的个人隐私被时刻暴露无遗的精神恐怖折磨,有的甚至于走上了“自杀”的道路。
——休息权。完全不顾一个人的心理与生理极限,我们是在受技术骚扰以及由此引起的人渣的骚扰,打扰中痛苦入眠,我们欲哭不能?有时俨然要死下去。每天几小时,我们一天24小时的折磨,肉体与精神的双层折磨,疲惫不堪!,有时都不得麻木!,还受人为的人身侮辱。并且他们也进行极限控制,有意不让睡眠!当在迷糊中入眠时,他们会突然让你清醒,并且还有脑中抽动感,用“睡眠临界点”恰当,这是他们有意如同公安对犯人进行极限式的折磨!
——我们的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都是受限制!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等与财产是密不可分的,具有一定经济内容的权利也属于财产权的范畴,我们在多种打击中,疲于奔命,疲于应付,各种发展都是受丧失与受限制。给我们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反之亦是折磨完全处于极限!还有其他权利的丧失,不一一而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政府有义务保护我的人身权。但政府十几年没能做到。这是特大的人身权的丧失。是特大人权案件。这一切与政府密切相关,无论是侦破还是直接政麻城相关部门内人员滥用,都与行政法相抵触,
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2017关于脑控基本介绍
脑控,是“脑电波控制”的不规范简称。一些自称“脑控受害者”的人认为人类大脑发出微弱脑电波,经过高效雷达辨别接收,经过电脑进行模数转换,使人脑电波信号数字化,与电脑内信息比对后,通过相关软件处理(类似的软件比如说mp3播放器、心电图扫描仪软件), 形成文字、声音、心跳等信息。干扰控制时是个反方向的过程。电脑将干扰信息数字化后,进行数模转换,通过发射装置比如卫星、主动式雷达天线等,模拟人类脑电波,对人类大脑进行干扰,人会产生不正常的语言、心跳、痛觉、失眠、幻听等症状。
然而, 这种“脑控”的说法均由“脑控受害者”基于个人体验自我表述,这些说法常常会与比较重大的阴谋相关,但是既没有实际的证据也没有科学研究的支持。在精神病学和心理学中,常常将这种自称“被脑控”的现象称为影响妄想,是妄想症的一种。影响妄想患者也常常伴有被害妄想。妄想严重者可能会被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被送入精神病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