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为维护社会安全、防范和打击犯罪,利用图像采集、存储、传输、查询、应用等技术手段,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采集、处理、保存和利用公共场所的图像信息的系统。
第三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门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五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信息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围绕提高公共安全防范、打击犯罪的能力,提升安全管理效率,保护公民及其财产安全的目标,合理确定系统的功能要求和规模。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配备视频监控设备,并对监控的范围、存储周期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全面监控的目标。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第八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采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系统的运行稳定和安全。
第九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建设方案和操作规范,清晰规定系统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第十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 信息采集和存储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确保采集到的图像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工作效果。
第十四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十五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存储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看和使用存储的信息。
第四章 信息传输和查询
第十六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应当采用加密和安全通道技术,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传输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传输效果。
第十八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应当设置权限管理,确保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查询和使用。
第十九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查询记录应当合法、正当、必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和管理。
第五章 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禁超过权限进行滥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当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证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六章 监督与执法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将被相关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众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建设、管理和使用等事项,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进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以供参考。实际应用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规定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