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信息保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因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基因信息安全,依法保护公民个人基因信息的隐私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基因信息包括公民的生物学特征、基因组序列、遗传信息等与其个人或与其亲属关系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基因信息保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自愿的原则,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制度来保护基因信息的安全。
第五条 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民基因信息的保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
度。
第二章 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
第六条 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工作应当获得收集者和使用者的明确授权。
第七条 基因信息收集和使用活动需要向被收集人提供充分、明确和易于理解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和使用的目的、方法、范围、风险等。
第八条 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即仅收集和使用必要的基因信息,并尽量避免收集和使用敏感性基因信息。
第九条 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事先告知和获得同意原则,即在收集和使用前应当事先告知被收集人,并取得其明确的同意。
第十条 基因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应当遵循及时删除和安全保护原则,即在收集和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基因信息,并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基因信息的安全。
第三章 基因信息的存储和传输
第十一条 基因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物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基因信息的安全,避免泄露和篡改。
第十二条 基因信息的存储应当备份数据,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恢复性。
第十三条 基因信息的传输应当采取加密和隐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在传输过程中被窃取或篡改。
第十四条 基因信息的传输应当遵循数据最小化原则,即仅传输必要的基因信息,并尽量避免传输敏感性基因信息。
第四章 基因信息的销毁和注销
第十五条 基因信息的销毁应当采取彻底、无法恢复的方式,确保基因信息不被恶意利用。
第十六条 基因信息的销毁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合法、安全和及时。
第十七条 基因信息存储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销毁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基因信息的注销应当遵循被收集人的主体权利原则,即被收集人有权要求注销其基因信息。
第五章 基因信息保密的责任和监督
第十九条 基因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由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承担责任,建立健全的保密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第二十条 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基因信息保密工作的培训和监督,提高保密意识和技能。
第二十一条 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发现基因信息泄露和安全漏洞应当及时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追究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未经授权收集和使用基因信息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基因信息隐私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第二十四条 泄露、篡改、毁损基因信息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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