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资格
1、符合证监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投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的有关要求,由上市公司和/或其控股子公司投资设立的最新企业;
2、企业注册在上海,并已在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万元以上;
4、非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上可追溯到来源;
5、企业在上海实现创新发展,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创新型产品技术水平较高,在国内外知名的企业中占有一席之地;
6、持续发展的技术创新企业,在国家社会贡献明显,有强烈的科技前进力;
7、企业总部设在上海,并在上海实现重大突破,在国内外都拥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8、企业有市场开发和营销运作能力、技术支持能力、管理咨询能力等;
9、企业的核心单位负责人具备国家规定的科技骨干职称;
10、企业具有优良的经营、计划、组织、改进、创新能力,在科技创新、运营抓手的管控、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
二、申报材料
申报企业须按照《上海市发改委(财政)〗[2003]136号文件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方及股东信息;
3、企业注册资本来源说明以及附件;
4、企业账簿、报表、及相关财务文件;
5、企业中央级技术骨干职位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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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技术创新及具体成果(技术创新核心成果专利材料);
7、科技投入及成果实施情况和相关申报资料;
8、符合条件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申报流程
1、拟申报企业征求上海市发改委专家评审委员会和财政局、财政局财产税办有关专家意见;
2、拟申报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填写申报表格;
3、上海市发改委审核,并请上海创新型企业认定委员会评审;
4、上海市发改委、财政局、财产税办出具《上海市经济改革委员会新企业确定意见》,并作出批复;
5、申报企业完成《上海市经济改革委员会新企业确定财政认可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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